對于很多異地工作的職工而言,春節可能是一年中唯一一次回家團聚的機會,但其實還有一個至少20天的探親假哦!如何激活屬于職工的探親假?探親假,是員工探望與自己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配偶或父母的帶薪假期。目前關于探親假的規定,主要依據國務院出臺的《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該規定適用于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下面就讓小編告訴你惠州探親假最新規定-法定探親假多少天的相關知識吧。
廣東省人事廳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探親假、年休假等有關假期待遇問題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人事局,省直各單位:
近年來,有的地區和單位就探親假、婚假、年休假、喪假的一些具體問題詢問如 何處理。根據國家規定,結合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實際情況,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 通知如下:
一、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正式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 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對探親待遇規定中“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團聚”問題,可按工作人員與探親對象居住在異地,并且雙方居住地相距一般在80公里掌握。各市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研究確 定。
二、工作人員符合享受探父母假期待遇,且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如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均居住在異地并且符合本文第一條規定,可在每四年一次探父母的假期 里選擇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工作人員選擇探岳父母或公婆,其往返路費的開支辦法,經與省財政廳研究同意,可按工作人員探親假規定報銷往返路費。
三、工作人員按現行規定,工作年限必須滿五年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根據目前國家關于工作人員連續工作一年以上,可享受帶薪年休假的規定精神,結合我省實際 情況,現對工作人員享受年休假作如下補充規定:工作人員工作滿一不滿五年,已轉 正定級的,每年可享受年休假5天。工作人員的年休假,可一次使用,也可分期使用,但一般不得跨年使用。確因工作需要,當年不能休假的,經領導批準,可轉下年度使用。
四、工作人員經法定程序辦理了結婚手續的,可休結婚假,婚假時間為5天。原按我省計劃生育條件規定,干部、職工實行晚婚者(即男25周歲、女23周歲為晚 婚年齡),增加婚假10天仍繼續執行。
五、工作人員的配偶及直系親屬死亡時,可給予處理喪事假5天。工作人員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經單位領導批準,也可給予5天的喪假。
六、工作人員休年休假、婚假、喪假期間的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不作為計算假期的天數。
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附:財政部關于職工探親路費的規定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職工探親往返車船費,按下列標準開支:
一、乘火車(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職級,一律報硬席座位費。年滿五十周歲以上并連續乘火車四十八小時以上的,可報硬席臥鋪費。
二、乘輪船的,報四等艙位(或比統艙高一級艙位)費。
三、乘長途公共汽車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憑據按實支報銷。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范圍和乘坐條件,由各盛直轄市自行規定。
四、探親途中的市內交通費,可按起止站的直線公共電車、汽車、輪渡費憑據報銷。但乘坐市內出租機動車輛的開支,應由職工自理,不予報銷。
五、職工探親不得報銷飛機票。因故乘坐飛機的,可按直線車、船票價報銷,多支部分由職工自理。
第三條職工探親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條件,必須中途轉車、轉船并在中轉地點住宿的,每中轉一次,可憑據報銷一天的普通房間床位的住宿費。如中轉住宿費超過規定天數的,其超過部分由職工自理。職工探親途中連續乘長途汽車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夜間停駛必須住宿的,其住宿費憑據報銷。職工探親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坍方道路受阻,洪水沖毀橋梁)造成交通暫時停頓,其等待恢復期間的住宿費,可憑當地交通機關證明和住宿費單據報銷。
第四條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包括車船費、市內交通費、住宿費),在本人標準工資百分三十以內的,由職工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第五條職工探親期間的伙食費,行李物品寄存費,托運費,以及趁便參觀、游覽等項開支,均由職工自理,不得報銷。
第六條各盛直轄市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在本盛直轄市范圍內統一執行,并報財政部備案,自治區的職工探親路費規定,可根據本規定的精神,由 自治區制定,并報財政部備案。
第七條本規定自《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發布之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職工探親路費的規定同時廢止。
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
(1981年3月6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準1981年3月14日國務院公布施行)
第一條
為了適當地解決職工同親屬長期遠居兩地的探親問題,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待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條
職工探親假期:
(一)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三)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第四條
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例如學校的教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間: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第五條
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按照本人的標準工資發給工資。
第六條
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第七條
各省、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并抄送國家勞動總局備案。 自治區可以根據本規定的精神制定探親規定,報國務院批準執行。
第八條
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探親待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自行規定。
第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58年2月9日《國務院關于工人、職員回家探親的假期和工資待遇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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