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很多異地工作的職工而言,春節可能是一年中唯一一次回家團聚的機會,但其實還有一個至少20天的探親假哦!如何激活屬于職工的探親假?探親假,是員工探望與自己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配偶或父母的帶薪假期。目前關于探親假的規定,主要依據國務院出臺的《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該規定適用于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下面就讓小編告訴你石家莊探親假最新規定-法定探親假多少天的相關知識吧。
第一章 探親的范圍、條件
《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以下簡稱《探親規定》所指的父 母,包括自幼撫養職工長大、現在由職工供養的養父母或親屬,不包括岳父母、公 婆。
學徒工、見習生、實習生在學習、見習、實習期間不能享受《探親規 定》的待遇。他們在學習、見習、實習期滿后,可享受《探親規定》的待遇。其中 在上半年期滿的,當年即可開始享受;在下半年期滿的,從下年元月一日開始享受。
《探親規定》所稱“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 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具體條件由各市、縣人民政府根據路途遠近和交通情 況規定
符合探望配偶條件的職工,所在單位應盡量準其回家探親。如確因工 作需要當年不能探望配偶時,其不實行《探親規定》的配偶可以到職工工作地點探 親,職工所在單位應按規定報銷其往返路費。職工本人當年則不應再享受探親待遇。
職工與配偶在一年之內,或未婚職工與父母在一年之內,或已婚職工 與父母在四年之內,因種種原因(如病、事假,出差等)團聚時間累計超過探親規 定天數的,均不能再享受探親待遇。但請病、事假的可按照規定報銷一次往返路費。
女職工到配偶工作地點或父母家生育,在產假期滿后,與配偶團聚滿 三十天,或與父母團聚滿二十天的,則不再享受當年探望配偶或四年一次探望父母 的探親待遇。但其往返路費可按規定給予報銷。
職工的父親或母親和職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職工在探望配偶時,即 可同時探望其父親或母親,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由外地、外單位調入的職工,在調入單位工作時間不滿一年(或不滿 四年),如連同原調出單位的工作時間已滿一年(或滿四年),而在調出單位未享受 過規定的探親待遇的,經取得調出單位證明后,可以在調入單位享受規定的探親待 遇。
犯錯誤受了處分但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或開除公職的,仍可享受探親 待遇
第二章 探親假期
具備控望父母條件的已婚職工,每四年給假一次。在這四年中的任何 一年,經過單位領導批準即可探親。
職工探親的路程假期,由各單位根據路途遠近及交通情況確定。
各種探親假期,不得提前使用;原則上也不能分期使用,如確因工 作需要,經本單位領導批準可以分其使用,但探親路費只能按規定報銷一次,路程 假也只給一次。
第三章 探親假期工資和路費
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發給本人標準工資。附加工 資、保留工資、副食補貼、糧(煤)貼、取暖補貼均照發。
利用輪休假期、停工期探親的職工,其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的工資,也按照 上述辦法發給。
探親路費的具體開支辦法,按省財政局的規定辦理。
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但可經常結合倒班調休等辦法探望配偶或探 望父母并已達到探親天數的職工,不再享受探親假期。但已婚職工探望配偶或未婚 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每年報銷一次。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報銷一次。
未婚職工可以利用探望父母的假期,前往未婚夫(婦)或他(她) 們的父母所在地去結婚,但其往返路費仍按探父母所需的路費報銷,超過部分由本 人自理。
已婚職工在探望配偶的當年,又符合探望父母條件的,應一次給假, 假期按規定合并計算。如交通路線系同一方向的其往返路費,探望配偶的全部報銷; 探望父母的,可報銷遠于探配偶路程的路費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百分之三十的部分。
第四章 其它
職工配偶是軍隊干部的,其探親待遇仍按一九六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勞動部關于配偶是軍官的工人、職員是否享受探親假待遇問題的通知》辦理。
符合探親條件病休在六個月以上的職工,同樣可享受探親待遇,并 按規定報銷往返路費。但其探親假期的工資,仍應按照原來的病假工資發給。
職工探親在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坍方、洪水沖毀道路 等),造成交通停頓,以致職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崗位的,在持有當地交通機關證明, 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并經批準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親路程假期。
職工在探親期間發生病、傷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崗位的,需取得公 社以上醫療部門的證明,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并經領導批準后,其超假期間的待遇, 可按病、傷假待遇處理。
新的《探親規定》延長了假期,擴大了范圍,各單位要合理安排 職工探親,務求不妨礙生產和工作的正常進行。不得因此而要求增加人員編制。要 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職工服從組織上的統一安排,按時返回工作崗位,對無故 超假的,按曠工處理。
各單位對職工探親要建立嚴格的審批、登記、請假、銷假等制度。 職工調動工作時,要注明是否已享受規定的探親待遇。
縣、市轄區以上集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探親待遇問題,在其 經濟力量可能的前提下,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可參照《探親規定》和本細則執 行。
鐵路、航運系統職工的探親問題,分別按照鐵道部、交通部制定 的實施細則執行。
本細則自一九八一年三月十四日施行。一九五八年四月十八日下 達的《河北省勞動局關于〈國務院關于工人、職員回家探親的假期和工資待遇的暫 行規定〉的實施細則》及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職工在三月十四日以前探親已滿十二天假期的,按原來的探親規定辦理。三月 十四日以前探親,但在新《探親規定》公布時未滿十二天假期的,以及三月十四日 以后探親的,均按新的探親規定辦理,其中已婚職工探望配偶不足三十天的,未婚 職工探望父母不足二十天的,應補足其天數。應補的天數可與下次探親假合并使用, 亦可當年使用,當年使用的往返路費由本人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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