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補貼是為保證炎夏季節高溫條件下經濟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保障企業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決定適當提高職工夏季清涼飲料費發放標準。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補貼。那么福建高溫補貼發放標準如何規定的呢,福建高溫不同發放時間多長,本文小編為你介紹關于福建高溫補貼的相關知識。
為做好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經福建省人民政府同意,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福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福建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福建省應急管理廳、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福建省總工會等六部門聯合印發《關于調整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
從5月1日起,
對現行夏季高溫津貼發放標準進行調整
什么是高溫津貼?
高溫津貼是從事高溫作業的勞動者,依法享受的崗位津貼。
“高溫津貼”的發放范圍和條件是?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在每年5-9月份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應發放高溫津貼。
調整后高溫津貼發放辦法有什么不同?
此次主要調整兩方面內容:調整計發方式、調整發放標準。5月份應當按實際高溫天數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6-9月份應當按月或按實際高溫天數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按月計發的,每人每月260元;按天計發的,每人每天12元。用人單位發放的高溫津貼納入工資總額,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范圍內。
1
調整計發方式
原規定
新規定
5-9月份按月或按實際高溫天數計發高溫津貼。
5月份按實際高溫天數計發,6-9月可按月或按實際高溫天數計發。
2
調整發放標準
原規定
新規定
5-9月按200元/月計發或按實際高溫天數9.2元/天計發。
5月份,按實際高溫天數12元/天計發;6-9月,按260元/月計發或按實際高溫天數12元/天計發。
高溫津貼是否屬于工資?
用人單位的高溫津貼標準納入工資總額,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范圍內。
高溫津貼是否可發可不發?
高溫津貼作為勞動報酬的組成部分,并不是可發可不發的“福利”。在發放高溫津貼的同時,用人單位還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如發放綠豆湯、西瓜等防暑降溫食品或相關藥品,但用人單位不能用此來代替高溫津貼,否則就是變相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高溫津貼引發的勞動爭議時,勞動者如何維權?
勞動者在發現用人單位未依法落實高溫津貼有關規定時,要及時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向工會反映等。同時要提升自己的訴訟能力和證據意識,要保留考勤表、天氣預報等能夠證明自己工作時環境已達到發放高溫補貼標準的有效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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