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補貼是為保證炎夏季節高溫條件下經濟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保障企業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決定適當提高職工夏季清涼飲料費發放標準。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補貼。那么北京高溫補貼發放標準如何規定的呢,北京高溫不同發放時間多長,本文小編為你介紹關于北京高溫補貼的相關知識。
近日北京持續高溫,日曬強烈,按照國家要求,北京市從6月至8月發放高溫津貼,高溫津貼是給高溫環境下工作的勞動者發放的,室外露天作業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在33℃以上室內工作場所作業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該發而不發屬違法行為,最高面臨1萬元罰款。
2019北京高溫補貼發放時間:6月至8月
2019京津冀地區高溫補貼發放標準:北京市高溫津貼的發放時間為每年6至8月,室外露天作業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在33℃(含33℃)以上室內工作場所作業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
什么是高溫津貼?誰能享受?
2012年6月,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社部、全國總工會等部門制定了《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了具體的高溫津貼制度!掇k法》規定,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
只要用人單位安排了高溫作業,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單位的勞動者都可依法享受高溫津貼。
根據北京市安監局、衛計委、人力社保局和市總工會聯合發布的相關文件規定:北京市高溫津貼的發放時間為每年6至8月,室外露天作業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在33℃(含33℃)以上室內工作場所作業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
北京市相關部門負責人介紹,露天作業如交巡警、快遞員、建筑工人、環衛工人、戶外線路檢測工人;室內作業如煉鋼工人、機械鑄造工人等都有可能享受到高溫津貼。
此外,用人單位應當為從事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提供防暑降溫飲料和必需藥品。
高溫津貼與防暑降溫費是一回事么?
很多人易將防暑降溫費與高溫津貼混為一談,但嚴格意義上來說,防暑降溫費并不等同于高溫津貼。
高溫津貼是對勞動者在夏季高溫環境下作業付出的超常勞動消耗的一種額外補償。支付高溫津貼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除了高溫津貼,夏天還有一種福利叫防暑降溫費。防暑降溫費屬于職工福利。如果勞動者不是高溫作業,不符合高溫津貼的領取政策,夏季仍領到了降溫費或降溫實物,那就說明公司的福利待遇比較好。防暑降溫費是否支付以及支付的標準均由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度、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中規定或約定。
在《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明確向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作為用人單位的義務后,一些省份取消了之前的防暑降溫費,取而代之的是高溫津貼。
一般情況下,非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在夏季工作并不能當然獲得防暑降溫費,而對于有明確規定的地區如天津,從事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除可以享受高溫津貼外,仍可以享有防暑降溫費;非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亦可以享有防暑降溫費。
上夜班的職工有沒有高溫費?
實際上,高溫津貼的發放不以白班或夜班為界限。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均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因此,如果上夜班,工作場所的溫度并沒有降到33℃以下,勞動者就應該拿到高溫津貼。
“坐辦公室”有沒有高溫費?
除了露天工作外,企業對坐辦公室或室內作業的職工,也可能需要支付高溫費,當然其前提是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
有人說,企業如果安裝了空調,就不需支付高溫津貼了。在一般情況下可能是這樣,但如確有證據表明工作場所盡管安裝了空調,但是仍未將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企業仍需支付高溫津貼。
根據生活常識和經驗法則可知,如果工作場所未安裝空調,結合上海的氣候特點,很難在每年6月至9月將溫度降低到33℃以下,所以當雙方發生爭議,應由企業對于已經采取措施將溫度降低到33℃以下進行舉證,否則企業將承擔不利后果。
反之,如果工作場所已安裝空調,一般來說可以將溫度控制在33℃以下。當雙方發生爭議后,在一般情況下,只要企業能夠舉證證明工作場所已安裝空調,如提供車間內部場景及室外照片,顯示車間內有空調出風口,室外有空調外機等,就應由勞動者就其工作場所溫度高于33℃進行舉證,否則勞動者將承擔不利后果。
有的企業工作場所面積較大,只有少量空調設備,實際難以保證勞動者所在工作區域溫度降低到33℃以下,同時也未有支付高溫費,有的勞動者就到上級有關部門甚至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經有關部門查實確屬工作場所溫度高于33℃的,勞動者也可要求企業支付高溫費。
另外,對于一些具有高溫性質的崗位,還有原勞動部曾經規定的高溫作業工種等特殊性質的崗位,按生活經驗判斷,即使安裝了空調,工作崗位的溫度也難以降低到33℃以下。如果雙方發生爭議,應由企業對于已經采取措施將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進行舉證,否則企業也將承擔不利后果。
“一半時間在室內工作”是否可發一半高溫費?
還有些勞動者說自己的工作“一半在露天”,該不該發高溫費?這類人員如何發放高溫津貼也往往會給用人單位帶來困惑。
由于一些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對哪些崗位可以享受高溫津貼看法不一,各單位的情況也存在著不小差異。上海市曾明文規定:對于勞動者工作場所的性質難以確定的特殊情況,企業應結合實際,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等形式,合理制定發放辦法。
但需指出的是,如果職工的工作崗位,在企業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被設定為高溫崗位的,就應全額發放高溫費,而不能只發“一半高溫費”;如果職工的工作崗位,在企業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未被設定為高溫崗位,但是按照企業的規章制度支付一定數額的高溫費的,按企業的規章制度執行。
當然企業設定的應支付高溫費的崗位應當合理。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半露天”工作的職工,只要其崗位職責表明,必要時需露天作業的,職工支付高溫費的請求往往也會得到支持。如有的保安盡管大部分時間在室內工作,但是根據工作守則規定,每天有一個小時必須到室外巡邏的,法院也可能支持其高溫費的請求。
至于日常坐辦公室的職工經常外出開會或辦事,盡管路上也會遭遇高溫侵襲,但畢竟不是在露天工作,是否應支付高溫費,一般可按企業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
職工未出勤能否扣除相應的高溫費?
高溫津貼是為保障企業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針對炎夏季節高溫條件下從事經濟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職工發放的特殊補貼。
如果勞動者在依法享受婚假、喪假、探親假、病假以及事假等假期期間,用人單位可按月平均工作日21.75天折算后,扣發當天的高溫津貼。如果職工每月高溫費300元的話,缺勤1天,公司可以扣除他13.79元。從理論上講,企業如此操作無可厚非。
當然,如果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中將高溫費列入婚假、喪假、探親假或病假等工資計算基數的,那么職工請婚假、喪假、探親假或病假等,也不能扣除高溫費。
另外,高溫費盡管列入工資總額,但是畢竟帶有福利的特點,即不以勞動者的勞動數量和質量為對價。也許有的職工會說:“我請一天假你就扣除我13.79元高溫費,我加一天班你怎么不增加我13.79元高溫費呢?”
所以建議用人單位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相應的規則。比如當月休假多少天以上的,單位可以扣除相應的高溫費。如果勞動者當月休假未超過規定天數的,用人單位還是全額發放高溫費為宜。
因高溫天氣停止作業單位能扣工資嗎?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發飲料可以充抵高溫津貼嗎?
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防暑降溫飲料、綠豆湯、物品等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單位不發高溫津貼怎么辦?
如果用人單位在發放高溫津貼上違規,勞動者可以向工會尋求幫助,工會組織有權要求用人單位及時改正。
此外,勞動者還可以向社保、安監等部門舉報,由相關部門采取責令用人單位整改、行政處罰等措施,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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