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主要收入來源等因素,確定應適用的標準。
1、受害人是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在城鎮工作、生活居住或學習滿一年以上的,適用城鎮居民標準。
例如下列情形適用城鎮居民標準:
(1)本人雖然沒有收入來源,但隨其配偶、子女在城鎮生活的;
(2)隨父母生活的未成年人,其父或母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
(3)農村戶口的未成年人在城鎮上學、生活的。
2、受害人是農村居民,其所在集體的土地被國家征收或者其承包的集體土地被國家征收,致其無法以農業為主要收入來源的,適用城鎮居民標準。
3、從城鎮機關或企、事業單位退休后回農村居住生活,定期從單位領取退休工資的,適用城鎮居民標準。
4、受害人住所地由農村縣市區劃調整為城區的,其仍在原住所地務農、居住,主要收入來源為務農收入,消費水平也和一般農民基本相同,適用農村居民標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2009年12月26日)
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十七條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年12月26日,法釋〔2003〕20號)
第二十五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三十條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依照前款原則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經常居住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2006年4月3日,〔2005〕民一他字第25號)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羅金會等五人與云南昭通交通運輸集團公司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適用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等因素,確定適用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的標準。本案中,受害人唐順亮雖然為農村戶口,但在城市經商、居住,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有關損害賠償費用應當根據當地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15年2月4日,法釋〔2015〕5號)第四條
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文件:《適應法律體系形成新形勢在新的歷史起點上譜寫民事審判工作新篇章》(2011年6月23日),載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1年第2輯(總第46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10頁。
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應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主要收入來源等因素,確定應適用的標準。在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時,如果受害人是農村居民但經常居住地在城鎮,且其被扶養人經常居住地也在城鎮的,被扶養人生活費也應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
裁判范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
案例索引:季宜珍等訴財保海安支公司、穆廣進、徐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
載《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6年第9期。一審法院:江蘇省海安縣人民法院;二審法院: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時間:2006年3月8日)
裁判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是考慮到城鎮居民的平均消費水平和收入水平均高于農村居民,為合理地補償受害人的損失,同時避免加重賠償人的責任,而對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的死亡賠償金計算標準加以區別,其本意并非人為地以戶籍因素劃分生命價值的高低。生命是不能用價值來計算的。故對上述規定應當全面正確地理解,不能簡單的依據戶籍登記確認死亡賠償金計算標準,而應當綜合考慮受害人的經常居住地、工作地、獲取報酬地、生活消費地等因素加以判斷。
對于常年生活工作在城鎮,收入相對穩定,消費水平也和一般城鎮居民基本相同,已經融入城鎮生活的農村居民,如果發生死亡事故,涉及賠償問題的,應當按照城鎮居民的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
二、地方法院案例
(一)案例索引:
李佑章訴黃福蘭、重慶順慶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李曉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一審法院:四川省廣漢市人民法院;二審法院:四川省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案號:一審:(2008)廣漢民初字第232號,二審:(2008)德民終字第300號。
王長軍:《無證無牌正常行駛者對交通事故的發生應否擔責》,載《人民司法(案例)》2008年第24期。
一審裁判摘要:
關于死者李宏華應按農村居民還是城鎮居民來確定賠償標準。李宏華于2001年9月離開家鄉到廣漢,與謝敏相識并同居生活直至死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條:“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崩詈耆A的經常居住地應當是廣漢城鎮。李宏華在廣漢生活期間,一直靠打工謀生,其收入的主要來源不是耕田種地,而是打工收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2005]民他字第25號)的精神,對李宏華應按城鎮居民對待。因此,死亡賠償金應按城鎮居民標準來計算,被告認為應按農村居民標準賠償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案例索引:
劉新強訴張小亮等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
審理法院: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案號:(2011)渝五中法民終字第507號。
胡軍:《有固定工作但未在城鎮居住的農村居民傷殘賠償金的計算》,載《人民法院報?案例指導》2012年11月15日第6版。
裁判摘要:
戶籍登記地為農村的賠償權利人,其傷殘賠償金是否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應當綜合賠償權利人的居住地、主要收入來源等因素確定。劉新強在二審期間提交了三教鎮陡溝河村委會的證明、三教鎮調整土地協議書、三教鎮移民安置點承包地調整補償資金表等證據,表明劉新強已不再主要依賴農村土地收入為生活來源。綜合劉新強在一審期間提交的榮昌縣源通金屬制品廠的證明、勞動合同書、部分工資表等證據,對于劉新強的傷殘賠償金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更為合理。
(三)案例索引:
李百同等訴太平洋財險公司等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
審理法院:河南省濮陽縣人民法院,案號:(2010)濮民初字第376號。
趙同彪:《死亡賠償金計算標準與依據的確定》,載《人民法院報?案例指導》2011年8月11日第6版。
裁判摘要:
對原告李百同等人要求按照其所居住的西辛莊村農村人均純收入計算死亡賠償金的請求,雖被告方提出異議,但西辛莊村作為河南省新村,是全省農村城鎮化的試點,且該村村民的收入基本上來源于在村辦企業上班的工資收入,而非耕種土地所得,如果搞一刀切按照上年度河南省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勢必不利于保護當事人的權益,也不符合理念,故依據客觀公正、尊重事實的原則,對原告李百同等人的訴求應予支持。
退役軍人有什么待遇福利
時間:2024-04-18 01:0:51松原辦理離婚需要什
時間:2024-03-01 07:0:16白山辦理離婚需要什
時間:2024-03-01 07:0:04通化辦理離婚需要什
時間:2024-03-01 06: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