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一方無子女,另一方有一個子女的;無子女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情況下,并且決定不再生育的,也可以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或者戶籍所在村(居)民委員會證明,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發給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職工,每月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由4-8元提高至10元,從領證之月起至子女滿十八周歲止,有條件的地方可適當提高獎勵標準;晚育女職工,經本人申請,單位同意,可延長產假至一年。產假延長期間工資按原額的75%發放,不影響調整工資、晉升級別、計算工齡;獨生子女十六周歲以前入托(園)、入學、就醫等,其費用由父母所在單位根據情況給予適當補助;退休時,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可以給予適當的獎勵。
此外,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執行國家和省的有關扶助規定。獨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給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到亡故為止;獨生子女傷病殘后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給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康復為止。
懲治新措施非法鑒定胎兒性別情節嚴重吊銷執業證書
在懲罰措施上,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中止妊娠的;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有其中行為之一的,將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閱讀延伸】
根據《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相關規定:
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職工,享受以下優惠待遇:
每月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十元,從領證之月起至子女滿十八周歲止,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適當提高獎勵標準;晚育女職工,經本人申請,單位同意,可延長產假至一年。產假延長期間工資按原額的百分之七十五發放,不影響調整工資、晉升級別、計算工齡;獨生子女十六周歲以前入托(園)、入學、就醫等,其費用由父母所在單位根據情況給予適當補助;退休時,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可以給予適當的獎勵。
同時,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農村村民,可以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至子女滿十八周歲止,獎勵的具體辦法由當地人民政府規定。在集體經濟收益分配、劃分宅基地、享受集體福利、接受扶貧、培訓等方面應當對獨生子女父母給予優先照顧。
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人員,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可以繼續享受本條例規定的對獨生子女父母的獎勵。再婚夫妻一方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另一方無子女并且決定不再生育的,無子女一方同樣享受本條例規定的對獨生子女父母的獎勵。
符合本條例再生育規定的夫妻,自愿終生只生育一個子女并且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除享受以上規定的獎勵外,再給予二百元以上的獎勵。
獨生子女證得咋辦?
按照《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的規定,夫妻決定終生只生(養)育一個子女的,由雙方提出申請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應當提供結婚證、雙方戶口本、雙方身份證、子女出生醫學證明、一胎生育情況證明等,在子女十八周歲以前申報,填寫《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領表》,經所在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證明,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發給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夫妻雙方各發一證,辦理免費。
待全面二孩政策在吉林省落地,省人大常委會修訂《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后,相關《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這部分政策一定會有所變化。
生二胎產假設新規
至于全面二孩政策實施以及獨生子女不再獎勵對于二孩產假的影響,多地企事業單位普遍反映“還需等具體操作辦法出臺,在此之前都得按現有規定執行”。2日,記者從省人社廳了解到,目前還未針對二胎產假單獨做出規定。
孕婦產假主要由基礎性產假和獎勵性產假兩部分組成。基礎性產假為國務院2012年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明確的“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獎勵性產假包括晚育和獨生子女增加的產假,這部分各地規定不盡相同。目前來看,生育二孩不屬于晚育范疇,相應晚育獎勵的產假將無法享受。加上二孩不屬于獨生子女,相應增加的產假也無法享受,所以一般二孩產假就只有國務院相關規定中明確的98天。
退役軍人有什么待遇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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