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最新獨生子女費的發放標準
根據《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五十二條 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職工,享受以下優惠待遇:
(一)每月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四至八元,從領證之月起至子女滿十八周歲止;
(二)晚育女職工,經本人申請,單位同意,可延長產假至一年。產假延長期間工資按原額的75%發放,不影響調整工資、晉升級別、計算工齡;?
(三)獨生子女十六周歲以前入托(園)、入學、就醫等,其費用由父母所在單位根據情況給予適當補助;
(四)退休時,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可以給予適當的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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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5日,吉林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基層指導處處長姜國民做客省政府門戶網站在線訪談,針對網友提出的修改后的《條例》實施中有關問題進行了答復。
不再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問:實施全面兩孩政策后只生育一個子女的,能否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待?
姜國民:修改后的《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夫妻決定終生只生(養)育一個子女的,由雙方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證明,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發給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意即12月31日前生育一個子女,不想再生育的,還可以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扶助待遇。1月1日以后生育一個子女的,不再發放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扶助待遇。
意愿生育三孩以上夫妻需要部門審批
問:實施全面兩孩政策后,意愿生育二孩的還要不要審批?
姜國民:自1月1日起,修改后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施行后,凡意愿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與意愿生育一孩的一樣,到村委會或城鎮社區登記,由鄉(鎮、街道)發放二孩生育服務證。但意愿生育三孩以上的夫妻,需要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審批。
這里要強調一點:“特殊情況要求再生育的”,由過去市級衛生計生部門審批,報省衛生計生委備案,改為同其他情形再生育一樣,由縣級衛生計生部門審批。
按原《條例》規定未休完產假可順延
問:對于在3月30日前已經生育并在休假中的產婦,適用的產假為128天還是158天?
姜國民:根據省人大教科文衛委、省政府法制辦、省人社廳和省衛生計生委《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實施中問題的解釋,3月30日,夫妻按原《條例》規定未休完產假和護理假的,按修改后《條例》規定的產假、護理假天數順延,已休完的不補休。
生育保險津貼已經改為按158天發放
問:現行生育保險政策規定生育津貼按照120天發放,能根據新的政策修改生育保險政策嗎?什么時間會修改?
姜國民:修改后的《條例》增加產假的規定是經過征求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的意見作出的,特別是在聯合印發《條例》解釋時,省人社廳又進行了測算,并同意共同印發。表明生育保險津貼是從3月30日起已經改為158天。
獨生子女獎勵費未做較大調整
問:獨生子女獎勵費能否提高?
姜國民: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標準,是國家開始推行計劃生育時就明確的。各省(區、市)都沒有做出較大調整。目前國家和我省還有一些配套的對獨生子女父母老年的獎勵扶助政策,比如,明確了60歲以上農村獨生子女父母和兩女孩父母每月80元的獎勵扶助費政策;城鎮獨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一次性獎勵2000元的政策。還有一些就醫、扶貧等方面的扶助政策。這些政策都是為了維護計劃生育家庭合法權益,從多方面提高獎勵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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