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獨生子女費發放標準規定
各街道辦事處、洪山鎮政府,區直各辦、局(公司),洪山科技園、福州軟件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為更好地落實夫妻雙方失業或下崗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發放工作,現將有關事項規定如下:
一、獎勵對象
(一)2002年9月1日以后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生育一孩,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且夫妻一方已落實長效節育措施(除醫院出具的不適應癥外),雙方均持有《失業證》或《下崗證》的城市居民。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符合前款條件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從區人口與計劃生育獎勵專項經費中支付:
1、夫妻戶籍在本區且常住在本區;
2、女方是農業戶口嫁入本區的,享受全額獨生子女獎勵費;
3、女方戶籍在本區且常住本區,男方為農業戶口的,其獎勵費按本區標準支付一半;
4、夫妻雙方符合條件且戶籍在本區內,但在生育子女時不屬于本區管理對象(即屬生后遷入)的,需由原縣(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其享受獎勵費情況證明,并提供購房產權證。
(二)夫妻戶籍在本區且常住在本區,符合再生育條件而自愿不生育、不收養并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
(三)機關、事業單位和各類所有制形式的企業工作人員的獎勵費由所在單位按《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有關規定發放。
二、獎勵內容
1、獎勵對象子女于2002年9月1日后出生的每戶一次性發給500元的獎勵費(2002年8月31日前出生的按原規定給予獎勵);
2、符合再生育條件自愿不生育、不收養并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一次性發給1000元的獎勵費。
三、辦理程序
(一)屬于2002年9日1日以后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生育一孩,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且雙方均持有《失業證》或《下崗證》的城市居民的:
1、獎勵對象憑《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失業證》或《下崗證》原件及復印件,向常住地社區居委會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獎勵費審批表》;
2、經社區居委會調查、核實并張榜公布十日后,若群眾無異議,將審批表及有關證件復印件(復印件需經社區確認并加蓋社區印章)等相關材料報街道(鎮)計生辦審核蓋章;
若夫妻雙方戶籍地和常住地不在一個街道,審批表中需由戶籍所在地社區居委會、街道計生辦蓋章,并注明享受獎勵費情況;若屬外區(縣)生后遷入的,需由原區(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享受獎勵費情況,并提供購房產權證;
3、街道(鎮)計生辦審核后,于每年的3、6、9、12月的5日將審批表、《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原件及有關證件復印件等相關材料報區計劃生育局;
4、區計劃生育局批準后按本規定發放。
(二)、符合再生育條件而自愿不生育、不收養,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
1、符合再生育條件,經區計劃生育局再生育審批的,持《生育證》的獎勵對象,憑《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生育證》、《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向常住地社區居委會領取《鼓樓區不再生育獎勵費審批表》;
2、符合再生育條件,但未經區計劃生育局再生育審批的獎勵對象,憑《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戶口薄》、《居民身份證》和申請再生育所需的相關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向常住地社區居委會領取《鼓樓區不再生育獎勵費審批表》;
3、經社區居委會核實并張榜公布十日后,若群眾無異議,將審批表及有關證件復印件(復印件需經社區確認并加蓋社區印章)等相關材料,報街道計生辦審核蓋章;
若夫妻雙方戶籍地和常住地不在一個街道,審批表中需由戶籍所在地社區居委會、街道(鎮)計生辦蓋章,并注明享受獎勵費情況;跨區(縣)遷入的,要有區(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享受獎勵費情況;
4、街道計生辦審核后,于每年的3、6、9、12月的5日將審批表、《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原件及有關證件復印件等相關材料報區計劃生育局;
5、區計劃生育局批準后按本規定發放。
四、獎勵的管理與監督
1、街道(鎮)計生辦要建立獎勵對象人員登記表,連同審批表和相關材料存檔,保存期為二十年;要專人管理,區計劃生育局法規科要存檔備案。
2、領取獎勵費的夫妻,在常住地變更時,社區、街道計生辦要主動出具相關的證明材料。
3、區、街道(鎮)、社區審核、審批機關的有關工作人員要落實責任制,逐級把關,嚴禁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按規定給予兌現獎勵費的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卡兌現的,應責令及時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對于獎勵對象領取獎勵費后,違法再生育的,及時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追回獎勵費,并按《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有關規定處罰。
本暫行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解釋權歸鼓樓區計劃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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