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獨生子女費發放新規定
從日前山東省政府印發《山東省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行動計劃(2013-2015年)》中獲悉,到2015年,實行計劃生育、子女未滿18周歲的夫婦,每年可獲不低于120元的獎勵。
山東省繼續完善區域衛生規劃。按照“大病不出縣”、“小病不出社區”的要求,加快健全以縣級醫院為龍頭、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為基礎的農村三級醫療衛生服務網絡,力爭使縣域內就診率提高到90%左右。
在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方面,實行計劃生育、子女未滿18周歲的夫婦,每年可獲不低于120元的獎勵。符合條件的死亡或傷殘獨生子女父母,死亡給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35元,傷殘每人每月不低于110元的扶助金。
在勞動就業服務方面,我省將健全企業薪酬調查和信息發布制度,深化企業工資制度改革,完善最低工資和工資指導線制度,逐步提高最低工資標準,建立企業職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另外,山東還將建設省人力資源市場,新建和改擴建一批市級人力資源綜合服務設施,并開展就業需求預測和失業動態監測,適時發布就業需求和失業預警信息。
擴大范圍
農民有望納入城鎮保障范圍
我省將著力促進城鄉、區域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完善城鄉一體、區域協調的基本公共服務制度,促進公共服務資源在城鄉、區域之間均衡配置,縮小基本公共服務水平差距。在此過程中,將積極開展統籌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制度改革試點,有條件的地方可率先把農村居民納入城鎮基本公共服務保障范圍,暫不具備條件的則要預留制度對接空間。
附
獨生子女戶優惠政策
一對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歲以內的,由夫妻雙方申請,經所在單位核實(沒有單位的和農村居民,經戶籍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核實),由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證享受以下獎勵和優待:
(一)每月發給1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獎勵費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發至其獨生子女滿十八周歲止;
(二)女職工除享受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休假外,經所在單位批準,可以再增加產假三個月,但減免三年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三)獨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費和十八周歲之前的醫藥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報銷;
(四)獨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五)農村在推行養老保險制度時,應當為獨生子女父母優先辦理養老保險。農村安排宅基地,對獨生子女父母應當給予優先和照顧;
(六)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扶持獨生子女家庭發展生產。
第一胎生育雙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享受前款第(四)項規定以外的獎勵和優待,但只享受一份獨生子女獎勵待遇。
第二條已婚育齡夫妻按照規定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但書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單位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表彰,并給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三條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致使基本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經濟幫助。
第四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獨生子女父母的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
本市有條件的鄉鎮,可以根據政府引導、農民自愿的原則,實行多種形式的養老保障辦法。
第五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對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發展經濟,給予資金、技術、培訓等方面的支持和優惠;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扶貧項目、以工代賑和社會救濟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第六條區、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有利于推行計劃生育的獎勵、優惠政策。
第七條本條例規定的獎勵費發放和經濟幫助的具體辦法,由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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