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頒布的《居住證暫行條例》將于1月1日起施行,屆時暫住證將失效!武漢警方提醒持有暫住證的市民,需盡快前往屬地派出所換領居住證。
根據1994年12月3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62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內蒙古自治區暫住人口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為了加強暫住人口管理,保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暫住人口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自治區的暫住人口和留宿、招用暫住人口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部隊及出租房屋的房主、居民住戶的戶主,均應遵守本辦法。香港、澳門、臺灣同胞,華僑及外國人、無國籍人在自治區內暫住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暫住人口是指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蘇木、鄉、民族鄉、鎮和市居住三日以上的下列人員:
(一)隨父母、配偶、子女或其他親屬的;
(二)探親、訪友、旅游、治病、寄讀的;
(三)從事勞務或生產經營活動的;
(四)在駐自治區、盟市、旗縣辦事機構中工作的;(五)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或外資企業聘用的;(六)勞改、勞教人員保外就醫或因事請假回家的;(七)因其他原因暫住的。
第四條公安機關是暫住人口的主管部門,勞動、工商、房管、城建、計劃生育等部門和銀行,協同公安機關做好暫住人口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對暫住人口,分別實行登記管理和發證管理。
第六條不從事勞務或生產經營活動的暫住人口,按下列規定實行登記管理:(一)暫住人口須憑戶主《戶口簿》和本人《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件,辦理暫住登記;(二)暫住在居民戶中的,在到達暫住地三日內,向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離開時應申報注銷。離公安派出所較遠的嘎查、村,也可向嘎查、村民委員會申報暫住登記;(三)暫住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部隊的,由所在單位的人事或保衛部門負責暫住人口的登記管理,住地公安派出所應督促檢查;(四)居住在賓館、飯店、旅店、招待所的,由留住單位按有關規定查驗證件,辦理住宿登記,并定期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報告;(五)勞改、勞教人員因保外就醫或請假回家暫住的,須由本人持勞改、勞教機關的證明,在到達住地二十四小時內,向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離開時申報注銷。
第七條從事勞務或生產經營活動的暫住人口,按下列規定實行發證管理;(一)暫住人到達暫住地三日內,應向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暫住證》;(二)申領《暫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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