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居住證辦理條件
非深戶籍人員申領居住證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特區有合法穩定居所。非深戶籍人員自辦理居住登記之日起至申領居住證之日止,連續居住滿十二個月的,視為有合法穩定居所;
二、在特區有合法穩定職業。非深戶籍人員自辦理居住登記之日起至申領居住證之日止,在特區參加社會保險連續滿十二個月或者申領居住證之日前二年內累計滿十八個月的,視為有合法穩定職業。
符合特區人才引進規定和正在特區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學歷(職業)教育的非深戶籍人員,依照本條例規定在特區辦理居住登記的,可以直接申領居住證。
辦理機關: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
辦證費用:
首次申領免收證件工本費換領、補領,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辦理簽注手續不得收取費用
辦理資料:
個人身份證原件及近期個人數碼回執照1份
發證時間:
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制作發放
每年要簽注1次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60日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注手續。(深圳居住證可網上簽注)
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
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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