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并辦理暫住登記半年以上;
2.符合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提交相關證明可以到公安機關或其它受理機構(街道、社區、鄉鎮服務中心)申領居住證。
出示有效身份證件、近期照片、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或借住證明等材料。
【材料說明】
(1)合法穩定就業: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錄用(聘用)證書、社保繳納憑證等;
(2)合法穩定住所:自有(親友)房屋產權證明文件或者購房合同、房屋租賃合同、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
(3)連續就讀:學生證或者就讀學校出具的連續就讀證明等。
1.申領者提交相關證明可以到公安機關或其它受理機構(街道、社區、鄉鎮服務中心)申領居住證。
2.材料齊全、符合申領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受理后15日內發放居住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機構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辦理時限:15個工作日以內,偏遠地區可延長至15日。
辦理費用:首次申領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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