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浙江省溫州市發改委率先下發了《關于溫州市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補助事項的通知》,對2018年溫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助標準和細則予公示,該補貼細則的下發,打破了有關“地方補貼取消”的傳言。
事實上,在發展新能源汽車方面,浙江省一直走在前列。根據《浙江省新能源汽車產業“十三五”發展規劃》,力爭到2020年,浙江省建成布局有序、便捷高效的充換電設施網絡,形成覆蓋全省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格局,打造一個新能源汽車制造和推廣應用協調發展的產業生態系統,形成全國領先的新能源汽車產業體系。
在具體產業政策方面,各地也積極制定推出
杭州:
《2017-2018年杭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
一是對列入中央財政補貼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提高門檻并動態調整;
二是調整新能源汽車補貼標準,如客車最高補貼標準從原來的50萬元/輛降低為30萬元/輛,乘用車最高補貼標準從原來的5.5萬元/輛降低為4.4萬元/輛。同時,規定其中地方財政補貼(地方各級財政補貼總和)不得超過中央財政單車補貼額的50%;
三是改進補貼資金的申報撥付方式,從原來的先預撥再清算,改為次年申報撥付。非個人用戶購買的新能源汽車申請補貼,累計行駛里程須達到3萬公里;
四是明確和落實了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各環節的主體責任。
《關于進一步完善參與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企業及車型備案相關事宜的通知》
要求非在杭注冊的生產企業需工商注冊登記或委托一家在杭州主城區內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銷售機構申請備案。
車輛生產企業應建立新能源汽車監測平臺,并能夠與本市新能源汽車監測平臺實現對接。
寧波:
《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
2017年寧波市財政補助標準按照不超過中央財政單車補助額的50%進行補助;
非個人用戶購買的新能源汽車申請補貼,累計行駛里程須達到3萬公里(作業類專用車除外),補貼標準和技術要求按照車輛獲得行使證年度執行。
紹興:
《紹興市區2017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辦法》
對新能源汽車按中央財政補貼標準的50%給予補助。
國家和地方的新能源汽車補助總額最高不超過車輛市場指導價的50%,如補助總額高于車輛指導價50%的,按車輛指導價的50%扣除國家補助后計算地方財政補助金額,非個人用戶購買的新能源汽車申請補貼,累計行駛里程須達到3萬公里(作業類專用車除外)。新能源公交車不受此限。
在紹興市區投資建設充電設施項目的,按充電設備實際投資額的20%給予補助。
如遇國家政策調整,市區新能源汽車補助標準參照國家政策同步調整執行。
湖州:
《關于調整湖州市市本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配套補助政策的通知》
調整新能源汽車地方補助標準,2017-2020年按國家補助標準的50%執行。
鼓勵充電運營商降低充電服務費和降低公共服務領域企業的運營成本,對提供公共充電服務的各類充電設施,以實際提供的公共充電量為基數,按0.1元/千瓦時標準給予充電補貼,充電功率每千瓦每年補貼電量上限調整為2000千瓦時。
非個人用戶購買的新能源汽車申請地方補助,累計行駛里程須達到3萬公里(作業類專用車除外),并已申領國家補助。
《2017年湖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和產業培育推進計劃》
新能源汽車應用 力爭推廣新能源汽車4100輛標車以上;
打造新能源汽車產業基地 確保全年重點項目完成投資50億元;
完善充電設施網絡 全市新建充電站12座公共充電樁380個;
溫州:
《關于溫州市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補助事項的通知》
消費者在市區購買的新能源汽車,按照中央財政補助標準的50%給予地方補助,其中新能源貨車和專用車每輛補助最高不超過3萬元;微型純電動汽車(軸距2000-2200mm)按照中央財政補助標準的25%給予地方補助,每輛補助最高不超過1萬元。
充換電設施按照實際投資額(以項目審計報告為準)的30%給予補助,每個快充樁補助不超過20000元,每個慢充樁補助不超過2000元。
該通知規定,單位消費者應是在市區注冊登記的各類法人組織,包括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申請補助車輛累計行駛里程須達到3萬公里(作業類專用車除外)。
執行時間,在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
臺州:
《臺州市市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暫行辦法》
調整完善純電動乘用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乘用車推廣應用市級配套補貼標準。純電動乘用車按照續駛里程分級補貼,續駛R≥250km的補貼2.2萬元,續駛150km≤R<250km的補貼1.8萬元,續駛100km≤R<150km的補貼1萬元;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乘用車續駛R≥50km的補貼1.2萬元。
非個人用戶購買的新能源汽車,在申請市區配套財政補助時,累計行駛里程須達到3萬公里(作業類專用車除外)。
舟山:
《舟山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配套補助辦法》(2017年)
地方配套補助不超過國家補助標準的50%;
對共用和公用充換電設備(站、樁、裝置,不含土地)按實際投資額酌情給予不超過20%的補助;
對于新能源汽車電池、電機、電控、充電設備等關鍵零部件生產企業,由市經信委對企業申報的當年實際投入資金進行審核,按審核確定的投資額,酌情給予一定的補助。
截止目前,嘉興、金華、衢州、麗水四地暫未出臺2017年新能源汽車相關補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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