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車補貼標準,純電動小客車按續駛里程不同分別補貼2.5萬、4.5萬和5.5萬;2017年按續駛里程不同分別補貼2萬、3.6萬和4.4萬。燃料電池小客車2016和2017年各補貼20萬元。汽車生產企業申請中央和本市財政補助總額最高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的60%。如補助總額高于車輛銷售價格的60%,按車輛銷售價格60%扣除中央補助后計算本市財政補助金額。
同日發布的還有《關于推廣應用純電動客車財政補助政策(修訂)》,該政策明確,在中央補助基礎上,北京市純電動客車補助按中央標準1:1確定,2017年補助標準在基礎上下降20%。如國家政策調整,本市財政補助標準參照國家政策另行制定。汽車生產企業申請中央和本市財政補助總額最高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的60%。如補助總額高于車輛銷售價格的60%,按車輛銷售價格60%扣除中央補助后計算本市財政補助金額。
京財經一〔2016〕521號附件
北京市示范應用新能源小客車財政補助資金管理細則(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落實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關于繼續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13〕551號)、《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和《北京市示范應用新能源小客車管理辦法》(2015修訂)(京科發〔2015〕458號)等相關政策,做好新能源小客車財政補助資金發放工作,加強財政資金管理,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符合《北京市示范應用新能源小客車管理辦法》并納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企業及車輛,按照《北京市示范應用新能源小客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備案管理細則》完成備案并銷售的新能源小客車,在取得我市車輛登記牌照后,可依照本細則申請本市財政補助資金。
第三條按照北京市新能源汽車聯席會要求,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推動新能源小客車技術進步,并統籌推進新能源小客車示范應用;北京市財政局負責補助資金的安排和監督;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補助資金的兌付,并委托北京環境交易所(以下簡稱“環交所”)負責受理和審核新能源小客車財政補助資金申請材料。
第二章 補助對象和補助方式
第四條本市財政補助的對象是消費者,消費者按車輛銷售價格(車輛銷售價格是汽車銷售發票上價稅合計金額與中央、市級補助資金的總額)扣減補助后支付車價款,汽車生產企業按扣減補助后的價格銷售新能源小客車。
第五條 本市注冊的汽車生產企業申請本市財政補助資金,補助資金直接兌付到汽車生產企業。
第六條
非本市注冊的汽車生產企業申請本市財政補助資金,須授權委托一家在京注冊登記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汽車銷售機構統一申請,補助資金兌付到該汽車銷售機構。
第三章 補助標準
第七條 符合本市財政補助政策的新能源小客車,2015-2017年本市財政補助標準如下:
車輛類型 | 續駛里程R(工況法、公里) | 補助標準(萬元/輛) | ||
2017年 | ||||
純電動小客車 | 80≤R<100 | 3.15 | ||
100≤R<150 | 3.15 | 2.5 | 2 | |
150≤R<250 | 4.5 | 4.5 | 3.6 | |
R≥250 | 5.4 | 5.5 | 4.4 | |
燃料電池小客車 | 18 | 20 | 20 |
如國家政策調整,本市財政補助標準參照國家政策另行制定。
第八條
汽車生產企業申請中央和本市財政補助總額最高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的60%。如補助總額高于車輛銷售價格的60%,按車輛銷售價格60%扣除中央補助后計算本市財政補助金額。
第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使用財政資金購買新能源小客車,不享受本市財政補助。
第四章 補助申請及審核
第十條 汽車生產企業申請財政補助資金,須向環交所遞交以下材料:
(一)汽車生產企業備案材料
1.汽車生產企業申請補助資金,提供汽車生產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2.汽車銷售機構申請補助資金,提供汽車銷售機構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以及汽車生產企業出具的申請財政補助資金授權委托書原件。
(二)申請補助資金申請材料
1.財政補助資金書面申請書
2.銷售給個人用戶的車輛需提供:個人身份證明、車輛買賣合同、車輛銷售發票、購置稅完稅憑證、交強險保單、機動車登記證和行駛證復印件;
銷售給單位用戶的車輛需提供:法人代表人身份證明、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車輛買賣合同、車輛銷售發票、購置稅完稅憑證、交強險保單、機動車登記證和行駛證復印件。
3.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認可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
上述所有材料均加蓋汽車企業公章。
第十一條環交所負責受理財政補助申請資料,按《申請新能源汽車財政補助資金工作流程》(附后)對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進行審核。每月初10個工作日內向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提交審核結果和補助資金書面申請報告。
第十二條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對審核結果進行復算后,在其官網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將補助資金兌付到汽車企業。
第五章 資金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依照《北京市示范應用新能源小客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審核備案管理細則》企業和產品退出機制,企業和產品自退出之日起,不再享受本市財政補助。
第十四條汽車企業對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凡新能源小客車產品與申報材料不符、性能指標未達到要求,提供虛假信息、騙取補助資金等違規、違法情形的,由市財政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要求企業退回補助資金,并取消企業申請補助資格。
第十五條北京市財政局對財政資金使用進行監督管理,將汽車企業申報、環交所審核和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撥付管理納入監管范圍,綜合運用自查自糾、專項檢查、重點抽查等方式,強化資金使用監督管理,并充分利用監督成果,不斷改進和完善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補助資金必須?顚S,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對違反規定的,將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本市注冊汽車生產企業申請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按照《關于繼續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13〕551號)、《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和《關于進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14〕11號)政策規定進行申報,市財政局按中央要求及時將補助資金兌付到相關汽車生產企業。
第十八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侗本┦惺痉稇眯履茉葱】蛙囏斦a助資金管理細則》(京財經一〔2014〕449號)同時廢止。
第十九條 本細則由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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