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自治區財政廳印發并實行《廣西壯族自治區本級黨政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對區直各機關單位差旅費審批和報銷制度進行規范。13日,該辦法在自治區財政廳網站公布。差旅費管理實行新辦法,或將成為各級別機關單位、各行業差旅費調整的一個標準,從而引起了各行政單位和社會的關注。區直機關人員出差吃住行多少不算超標?與“老辦法”相對照,新辦法作了什么調整?
看看:吃住行多少不超標
《辦法》如何定義公務人員的差旅費?差旅費包括哪些方面?
《辦法》解釋,所謂差旅費包括四大類,指工作人員臨時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公務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首先是城市間交通費,《辦法》明確規定,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種交通工具可選擇時,出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選乘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而且,出差人員應當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具體內容見表格“公務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級別”。
乘坐交通工具之外產生的額外交通費如何處理,《辦法》也做出解釋:乘坐飛機所產生的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以及出差人員赴機場、火車站等發生的大巴、地鐵等交通費用,可以憑據報銷;乘坐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需要購買的交通意外險,每人次可以購買一份,所在單位統一購買交通意外保險的,則不再重復購買。
市內交通費部分,《辦法》規定,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而因公臨時出差由單位派車的,不再另行補助市內交通費。
住宿費及伙食費部分,《辦法》規定,出差住宿費及伙食費依照財政部制定的分地區住宿費限額標準、分地區伙食補助費標準執行。詳見“。▍^)直轄市本級黨政機關差旅住宿費和伙食補助費標準表”。
區內出差,伙食補助費執行統一標準,按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用餐的,應當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接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代收費用、出具相關證明給出差人員并將款項支付給伙食提供方進行結算。
問問:誰適用新辦法?哪些活動不屬于出差報銷?
新《辦法》適用于什么人群?哪些行為不屬于公務出差范疇?
《辦法》解釋,該辦法適用于自治區本級黨政機關(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府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工青婦等群眾團體),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包括自治區直屬駐外地的黨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自治區財政廳網站刊登的《我區制定區本級黨政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進一步規范公務人員差旅活動》對新舊自治區本級差旅費管理制度進行了對比,表示考慮到部分公務活動和個人行為不屬于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公務出差范圍,新辦法刪除了舊辦法中的四類活動內容:到區外實(見)習、工作鍛煉、支援工作以及各種工作隊等人員差旅費的內容;組織選送到黨校、行政學院、學習,以及帶薪參加其他各種短期學習期間發放伙食補助費的內容;參加黨代會、人代會、政協會等會議的國家公職人員和公有制企業職工以外的人員,由召開會議單位發放誤工補助的內容;工作人員調動、搬遷的相關費用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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