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省直機關國內差旅費管理,認真落實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有關規定,完善公務活動管理制度,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省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省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省級各人民團體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包括駐南昌市以外地區的省直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省直機關”)。
第三條差旅費是指工作人員臨時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公務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四條省直機關應建立健全公務出差審批制度。出差必須按規定報經單位有關領導批準,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控制差旅費支出規模。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游;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第五條省財政廳按照分地區、分級別、分項目的原則制定差旅費標準,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及消費水平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第二章城市間交通費
第六條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出差乘坐火車、輪船、飛機等交通工具所發生的費用。
第七條出差人員應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見下表:
省級及相當職務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級交通工具。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八條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種交通工具可選擇時,出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選乘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出差人員乘坐飛機要從嚴控制,出差路途較遠或出差任務緊急的,經單位領導批準方可乘坐飛機。
第九條乘坐飛機的,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可以憑據報銷。
第十條乘坐飛機、火車、輪船、長途汽車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所在單位統一購買交通意外保險的,不再重復購買。
第三章住宿費
第十一條住宿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下同)發生的房租費用。
第十二條住宿費限額標準按出差目的地不同分省內、省外制訂。
省內限額標準。省級及相當職務人員每人每天800元;廳(局)級人員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員每人每天300元。
省外限額標準。執行財政部公布的標準,具體按出差人員級別及出差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對應(詳見附表)。
對于住宿價格季節性變化明顯的城市,住宿費限額標準在旺季可適當上浮一定比例,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省級及相當職務人員住普通套間;廳(局)級人員省外出差住單間或標準間,省內出差可住普通套間;其他人員住標準間。
第十四條出差人員應在規定的住宿費標準限額內,選擇財政部門通過政府采購確定的黨政機關出差推薦飯店或其他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住宿。
第四章伙食補助費
第十五條伙食補助費是指對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給予的伙食補助費用。
第十六條伙食補助費標準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按規定標準包干使用。補助標準分省內、省外制訂。
省內伙食補助費標準。每人每天100元。
省外伙食補助費標準。執行財政部公布的標準,具體按出差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對應(詳見附表)。
第十七條出差人員應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用餐的,應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
第五章市內交通費
第十八條市內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發生的市內交通費用。
第十九條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補助標準按省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省內出差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出差人員出差期間由所在單位或其他單位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如實申報,市內交通費減半發放。
第二十條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向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交納相關費用。
第六章報銷管理
第二十一條出差人員應嚴格按規定開支差旅費,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不得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
第二十二條城市間交通費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憑據報銷,訂票費、經批準發生的簽轉或退票費、交通意外保險費憑據報銷。
住宿費在標準限額之內憑發票據實報銷。
伙食補助費按出差目的地的標準報銷,在途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按當天最后到達目的地的標準報銷。
市內交通費按規定標準報銷。
未按規定標準開支差旅費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二十三條乘坐火車(包括動車、全列軟席列車),從當日晚8時至次日晨7時乘車5小時以上的,或連續乘車超過7小時的,可購買和報銷同席臥鋪票;乘坐全列軟席列車,可購買和報銷軟臥票。符合規定而未購買臥鋪票的,按實際乘坐的硬座票價的80%給予補助;乘坐全列軟席列車,符合乘坐臥鋪規定而改乘軟座的,按軟座票價的40%給予補助?梢猿俗浥P而改乘硬臥的,不再給予補助。
為鼓勵出差人員乘坐火車,少乘飛機,節約開支,對到省外出差的人員,乘火車且乘車時間達到5小時的,可憑車票加發60元伙食補助費。在此基礎上,乘車時間每超過1小時,再加發10元伙食補助費。
為鼓勵出差人員省外出差選擇安全、廉價的經濟型賓館住宿,實際發生住宿費開支低于規定限額標準的,按差額的50%予以補助。
第二十四條工作人員出差結束后應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差旅費報銷時應提供出差審批單、機票、車票、保險票據、住宿費發票等憑證。
住宿費、機票及乘機保險支出等按規定用公務卡結算。
第二十五條財務部門應嚴格按規定審核差旅費開支,對未經批準出差以及超范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的,不得報銷住宿費以及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當天往返未住宿的出差人員,城市間交通費憑據報銷,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按規定報銷。
第七章監督問責
第二十六條各單位應加強對本單位工作人員出差活動和經費報銷的內控管理,對本單位出差審批制度、差旅費預算及規?刂曝撠,相關領導、財務人員等對差旅費報銷進行審核把關,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完整、合規。對未經批準擅自出差、不按規定開支和報銷差旅費的人員進行嚴肅處理。
一級預算單位應強化對所屬預算單位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重大問題向省財政廳報告。
各單位應自覺接受審計部門對出差活動及相關經費支出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七條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單位差旅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單位差旅審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動是否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二)差旅費開支范圍和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差旅費報銷是否符合規定;
(四)是否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差旅費;
(五)差旅費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八條出差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間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請、游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不得接受禮品、禮金和土特產品等。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一)單位無出差審批制度或出差審批控制不嚴的;
(二)虛報冒領差旅費的;
(三)擅自擴大差旅費開支范圍和提高開支標準的;
(四)不按規定報銷差旅費的;
(五)虛開住宿費發票,領取補差獎勵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違規資金應予以追回,并視情況予以通報。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負責人,報請其所在單位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條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培訓,舉辦單位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培訓期間的食宿費和市內交通費由會議、培訓舉辦單位按規定統一開支;往返會議、培訓地點的差旅費由所在單位按照規定報銷。
第三十一條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各市、縣(市、區)制定的本級差旅費管理辦法應報省財政廳備案。省直機關應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操作規定。實行垂直管理體制的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部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并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2007年6月29日發布的《江西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江西省省直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贛財行〔2007〕74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差旅費管理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表:財政部發布的各地差旅住宿費和伙食補助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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