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按照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分三步實施的工作部署,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國辦發〔2011〕37號)有關深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規定,為切實做好其他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工作,結合我省實際,經省政府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實施范圍和時間
我省除義務教育學校、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和試點公立醫院之外的事業單位中,按照國家規定執行事業單位崗位績效工資制的正式工作人員,從1月1日起實施績效工資。
二、績效工資總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由相當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資的額度和規范后的津貼補貼構成。績效工資水平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綜合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財力狀況、物價消費水平及當地公務員工資水平等因素確定。
(二)首次核定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要在對事業單位發放的津貼補貼進行清理核查的基礎上,合理確定單位規范后的津貼補貼水平,并相應核定績效工資總量。其中,經費來源全部由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規范后的津貼補貼水平按省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水平確定;在確定正常運轉的情況下,經費來源部分由財政撥付的事業單位,在認真核定和嚴格執行財政保障政策及標準基礎上,規范后的津貼補貼水平可適當高出一定幅度,但高出部分不得超過上年度當地公務員年平均工資水平的10%。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原則上不高出當地公務員年平均工資水平的20%。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會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綜合考慮各事業單位的類別、人員結構、崗位設置、經費來源等因素,核定本級政府直屬及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績效工資總量。核定績效工資總量時,可根據對事業單位的績效考核情況,適當核增或核減績效工資總量。對于社會公益服務質量好、行業業績突出、運行效率高的事業單位,可適當核增績效工資總量。對于社會公益服務質量差、運行效率低的單位,要相應核減績效工資總量。對知識技術密集、高層次人才集中的高校、醫院、科研機構以及工作條件艱苦、情況比較特殊的地勘等其他事業單位,在核定績效工資總量時可給予適當傾斜,但不得超過上年度當地公務員年平均工資水平的20%。
(四)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核定后,原則上當年不作調整。確因機構,人員和工作任務發生重大變化等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須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批準。
三、績效工資的分配
(一)績效工資分為基礎性績效工資和獎勵性績效工資兩部分。基礎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地區經濟發展、物價水平、崗位職責等因素,占績效工資總量的比重一般為70%?40%,設青海津貼和生活補貼兩個項目,一般按月發放。獎勵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事業單位的公益目標完成情況以及工作人員的工作量和實際貢獻等因素,占績效工資總量的比重一般為30%?60%,單位可結合實際設立崗位津貼、工作量補貼、業績考核獎等項目,也可在考核的基礎上,采取靈活多樣的分配方式和方法。對考核分配制度比較完善的事業單位,根據內部搞活分配的需要,報主管部門同意后,可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提高獎勵性績效工資的比重。
(二)充分發揮績效工資分配的激勵導向作用。各行業主管部門要結合本行業特點制定績效考核辦法,加強對事業單位內部考核的指導,引導事業單位不斷提高社會公益服務水平。事業單位要完善內部考核制度,根據專業技術、管理、工勤等崗位的不同特點,實行分類考核,并依據考核結果,合理拉開收入差距搞活內部分配。在分配中要堅持多勞多得,優績優酬,注重向關鍵崗位、高層次人才、業務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績的工作人員傾斜。
(三)事業單位制定績效工資分配辦法要充分發揚民主,廣泛征求職工意見。分配辦法由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通過,報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批準,并在本單位公開。
(四)事業單位主要領導的績效工資,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范圍內,由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根據對主要領導的考核結果統籌考慮確定。主要領導與單位其他工作人員的績效工資水平要保持合理的關系。根據事業發展的需要,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對事業單位主要領導的績效考核辦法。
四、相關政策
(一)實施績效工資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原發放的津貼補貼中,除按國家和省規定發放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高海拔地區折算工齡補貼、崗位性津貼、鄉鎮工作崗位補助和女職工衛生費按原規定繼續執行外,其他各項津貼補貼和原發放的年終一次性獎金均已納入績效工資總量,不再單獨發放。
(二)實施績效工資后,事業單位按國家和省規定發放的改革性補貼,即冬季取暖費補貼、職工交通補助費、職工住房貨幣化補貼等項目,除超過規定標準和范圍發放的之外,暫時保留,不納入績效工資,今后另行規范。在規范辦法出臺前,一律不得自行建立新的改革性補貼項目、提高現有改革性補貼項目的標準和擴大發放范圍。
(三)事業單位原工資構成中津貼比例按國家規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崗位原工資構成比例提高部分),納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量,按照本單位績效工資分配辦法執行,不再另行發放。
(四)績效工資不作為計發離退休費的基數。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后,離休人員的離休費計發辦法,仍按現行規定執行;退休人員的待遇按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執行。(五)實施績效工資后,事業單位不得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外自行發放任何津貼補貼或獎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分配,不得違反規定的程序和辦法進行分配。對違反政策規定的,堅決予以糾正,并進行嚴肅處理。
(六)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后,原按青人薪字〔2006〕467號文件規定發放的績效工資停止執行。
五、經費保障和財務管理
(一)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所需經費,根據事業單位類型不同,仍按現行經費負擔比例,分別由財政和單位承擔,財政部門在安排經費時,仍按績效工資實施前統一的事業單位工資構成項目及標準核定。由財政負擔的部分,按照現行財政體制和單位隸屬關系,由各級財政分級負擔;由事業單位負擔的部分,其經費來源渠道和支出辦法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二)規范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和國有資產管理,各類政府非稅收入一律按照國家規定上繳同級財政,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嚴禁利用非稅收入和公用經費自行發放津貼補貼。
(三)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經費應?顚S,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行政事業單位工資和津貼補貼有關會計核算辦法>的通知》(財庫〔2006〕48號)規定,加強會計核算管理。績效工資應以銀行卡的形式發放,原則上不得發放現金。單位工會經費、集體福利費和其他專項經費要嚴格按照現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使用和核算。
六、組織實施
(一)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由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組織實施。各市、州要根據本意見制定本地區的具體實施辦法,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備案后實施。
(二)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統籌其他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與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強人才隊伍建設等各項工作。要及時研究和妥善處理實施中出現的問題,確保績效工資平穩實施。
(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工作指導,嚴格把握政策和程序,建立健全有效的監督檢查工作機制,指導和督促事業單位嚴格執行績效工資的有關政策,加大績效工資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對違紀違規行為要嚴肅查處,維護政策的嚴肅性。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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