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是指勞動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企業應該根據勞動者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一定的醫療假期。病假期勞動者可照常拿工資,對于病假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的80%。
勞動法病假工資規定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3、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后,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后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4、勞動法第四十八條中的“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
5、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贾夭『徒^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短期病假的工資計算基數
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的相關規定,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按以下原則確定如下:
(一)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按以上原則計算的病假工資基數,均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現行標準635元)。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連續病假工資的計算系數
1、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病假工資(又稱疾病休假工資)是按照連續工齡分別確定的:
(1)連續工齡不滿兩年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60%;
(2)連續工齡滿兩年不滿四年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70%;
(3)連續工齡滿四年不滿六年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80%;
(4)連續工齡滿六年不滿八年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90%;
(5)連續工齡滿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100%。
2、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病假工資(又稱疾病救濟費)也是按照連續工齡分別確定的:
(1)連續工齡不滿一年者,疾病救濟費為本人工資的40%;
(2)連續工齡滿一年不滿三年者,疾病救濟費為本人工資的50%;
(3)連續工齡滿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濟費為本人工資的60%。
上述提及的“本人工資”均指按《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規定的原則所確定的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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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勞動法病假工資規定和計算方法
1.病假工資計算基數:
1)其可以由勞動合同進行約定,但是不得低于相應的崗位工資;
2)如果集體合同或集體協商約定標準高的,取其高;
3)雙方無任何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正常出勤月工資的70%來確定。
2.病假工資的系數:
1)病假工資的系數與職工病假期限以及工齡的長短相對應,一般來講,期限越長,工齡越短,系數越小;
2)現行法律規定,職工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連續工齡不滿2年,病假工資的系數為本人工資的60%;
3)滿2年不滿4年,病假工資的系數為本人工資的70%;滿4年不滿6年病假工資的系數為本人工資的80%;
4)滿6年不滿8年,病假工資的系數為90%;
5)滿8年,病假工資的系數為本人工資的100%;
6)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上的,連續工齡不滿1年,病假工資的系數為本人工資40%,滿2年不滿3年,病假工資的系數為本人工資的50%,大于等于3年,病假工資的系數為本人工資的60%。
3.通過基數和系數相乘后得出的病假工資,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4.職工病假待遇如果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可以按照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發。
二、病假工資支付規定、病假工資計算方法、病假工資計算標準?
1.非全月病假:
1)非定額人員:
應扣病假工資=(基本工資×70%÷21.75)×應扣工資基數×病假天數+(基本工資×30%÷21.75)×病假天數
當月所得工資=基本工資-應扣病假工資
2)定額人員:
應扣病假工資=(1000×70%÷21.75)×應扣工資基數×病假天數+(1000×30%÷21.75)×病假天數
當月所得工資=當月工時工資+〔(1000÷21.75×病假天數)-應扣病假工資〕
2.全月病假,
1)非定額人員:
應扣病假工資=(基本工資×70%)×應扣工資基數+基本工資×30%
當月所得工資=基本工資-應扣病假工資
2)定額人員:
應扣病假工資=(1000×70%)×應扣工資基數+1000×30%
當月所得工資=1000?應扣病假工資
若員工當月所得工資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資的80%,則以上海市最低工資的80%支付。
三、新勞動法病假工資規定、勞動法病假規定如何發放、病假工資如何計算?
1.《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21條規定: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在病休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病假工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上海市勞動保障局關于病假工資計算的公告》
疾病休假工資標準: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休假工資:
1)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2)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70%計發;
3)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4)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
5)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疾病救濟費標準: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
1)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
2)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
3)連續工齡滿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4)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待遇低于本企業月平均工資40%的,應補足到本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資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5)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低于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應補足到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
3.《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工資管理暫行規定》第50條規定:
職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在一年時間內累計不超過六個月的,企業按下列標準支付病傷假期工資:
1)工齡不滿五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六十;
2)工齡滿五年不滿十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七十;
3)工齡滿十年及十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八十。
第52條規定:
職工在領取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救濟費時,如其所得救濟費數額低于該企業平均工資百分之四十的,企業應按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四十發給,但不得高于本人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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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昨日從省人社廳了解到,近半年來,通過開展專項調研、陸續開設培訓班并出臺相關工作方案等一系列措施,省人社廳不斷強化監管力度,規范勞務派遣,確保新的《勞動合同法》順利實施。
新政亮點
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
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企業的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作為補充用工形式,在滿足用人單位靈活用工需求和解決摩擦失業、促進勞動者就業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但與此同時,自2008年《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勞務派遣所帶來的問題也十分突出,“主要表現為同工不同酬和勞務派遣濫用,修改決定的實施將杜絕這一現象。”人社部勞動關系司副司長趙國君表示,調查發現派遣機構存在經營資質低、皮包公司多、異地派遣難以管理等問題,而派遣人員涉及了國民經濟的大多數行業,勞務派遣人員總規?赡苓_到4200萬人,十分龐大,為此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的決定》,出“重拳”整頓勞務派遣亂象。
據介紹,目前勞務派遣存在的問題主要包括:部分用工單位超范圍使用“臨時工”、部分勞務派遣單位不與“臨時工”簽訂勞動合同、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臨時工”與“正式工”同工不同酬等。
新《勞動合同法》規定,“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蓖瑫r,經營勞務派遣公司的門檻也相應提高,其注冊資本從現行的50萬元提高到了200萬元。
新政同時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并應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并且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作為補充用工方式,勞務派遣用工主要從事臨時性、輔助性和替代性工作崗位。新《勞動合同法》對“三性”工作崗位作了具體界定:臨時性工作崗位工作時間不超過六個月,輔助性工作崗位是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其中最為重要的是,新政明確了“臨時工”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新的《勞動合同法》規定,“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各界反應
新政嚴格實施難度較大
“今年7月1日起,你們單位要開始派遣工和正式工同工同酬了嗎?”昨日,網友“旺達”在BBS上的“一呼”,引來眾網友紛紛跟帖回應!敖裉炫龅揭粋熟人,做派遣工被單位辭退了,昨天派遣單位竟然打電話來說有補償金。所以查了下勞動法,居然今年要實行新的勞動法了,就是專門針對派遣工的,實行同工同酬了,真好。”
同“旺達”一樣,大多數人對此滿心期待,也有人認為“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企業可能還會找空子來規避。
對此,前程無憂首席人力資源專家馮麗娟認為,企業使用勞務派遣的目的很簡單,就是降低用工成本。修訂后的《勞動合同法》實際上也是鼓勵企業走長期用工的路子,提倡公平合理的用工環境。
然而不少人認為,目前嚴格實施這一新政的難度較大。有網友指出,一些國有單位的編制控制特別嚴格,不少單位的工作運轉又依靠勞務派遣人員。在整體勞動成本上升的基礎上,大幅提高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以及把這些人轉成正式員工,短期內較難實現。
而新政在“輔助性”崗位上也有待進一步明確,防止用人單位隨意把其范圍擴大化,使用期限也應有所限定。
昨日,記者瀏覽了一些勞務派遣公司網站發現,不少網站仍鋪天蓋地顯示著“派遣至大型國有企業工作”“某某著名電子廠誠聘普工、臨時工”等招工啟事。招聘人員告訴記者,這些崗位都是“長期工作”,對于臨時性勞務派遣工作崗位“不超過6個月”的規定他們似乎并不在意。
廣東做法
企業派遣工超20人且超10%要備案
事實上,早在去年3月,廣東就出臺了《廣東省勞務派遣管理規定》規范勞務派遣。
根據當時的規定,廣東已提出“用工單位應當對相同工作崗位上的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工資分配辦法和績效考核辦法,保障被派遣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同時提出了用工單位接受的被派遣勞動者人數不得超過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和接受的被派遣勞動者總人數的30%,并且要求“用工單位接受的被派遣勞動者人數超過20人且占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和接受的被派遣勞動者總人數10%以上的,應當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為確保新《勞動合同法》的順利實施,配合人社部做好勞務派遣用工比例制定工作,今年2月,省人社廳下發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對勞務派遣用工比例的基本原則、考慮因素、核定范圍、測算標準、過渡措施以及操作流程等方面的問題進行調研,隨后又陸續舉辦了4期新修訂勞動合同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培訓班。
“我們在省廳官方網站開設了新修訂勞動合同法專欄,指導各地級以上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于5月30日前均在官方網站開設專欄,登載新修訂勞動合同法的權威解讀及規范勞務派遣的具體措施,便于公眾正確理解新規定!笔∪松鐝d有關負責人表示,通過全面調查摸底,開展專項執法檢查清理整頓勞務派遣,指導督促勞務派遣單位依法建立職工名冊、勞動合同、工資和參加社會保險臺賬,辦理用工備案手續,目前已做到許可一家,備案一家,監管一家。
新《勞動合同法》施行后,對已經依法取得行政許可并辦理公司登記的勞務派遣單位將實行年度核查,凡是未能通過核查的將依照有關規定撤銷行政許可并予以公告。
此外,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新修訂《勞動合同法》的情況,將作為每年開展勞動用工專項檢查的重點內容,人社部門將依法嚴肅查處勞務派遣用工中的各類違法行為,促進勞務派遣規范有序發展。
勞務派遣用工崗位界定
臨時性工作崗位:
工作時間不超過六個月
輔助性工作崗位:
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
替代性工作崗位:
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新政規定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
經營勞務派遣公司注冊資本從現行的50萬元提高到200萬元
破解臨時工管理難題同工不同酬是根本原因
文化程度不高、工資低、待遇低,是當前臨時工群體普遍現象,也是臨時工易引發公共事件的原因之一。如何破解臨時工管理難題,使其更好地完成社會管理職責?學者認為,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質",是問題的根本原因。與在編人員同工同酬,吸引高素質人員加入,進而提升臨時工的整體素質,才是治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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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出事的總是臨時工?臨時工在法律上有什么定義?我會被成為一個臨時工嗎?"近日,頻頻發生的"臨時工門"令浙江理工大學法律專業的大二學子魏煌雄十分不解甚至擔憂。他思前想后決定一探究竟,8日,魏煌雄向國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寄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向人社部求證,在行政機關的人事管理系統中,"臨時工"的定義是什么?我國行政部門中有多少名"臨時工"?目前,他正在等待人社部的回應。
調查稱近八成受訪者認為"臨時工"被當擋箭牌
盡管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后,法律意義上已無臨時工、正式工之區分,但在實際生活中,臨時工仍然大量存在,74.9%的受訪者表示自己的工作單位有臨時工。78.3%的受訪者認為"用人單位為逃避用工成本、減少麻煩,使一些人成為臨時工",也有73.0%的人認為原因是"一些單位的確需要短期、臨時的勞動力,但編制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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