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義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監管暫行規定 遵義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監管暫行規定
為了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的順利進行,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05號)、《貴州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6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有關拆遷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4]46)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且符合房屋拆遷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規定的,適用本辦法。
第二條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是拆遷人為拆遷其建設項目規劃紅線范圍內的房屋依法繳存并必須補償給被拆遷人的專項資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不得改變用途。主要包括:
(一)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款項或產權調換房屋的建設費用;
(二)搬遷補助費;
。ㄈ└綄僭O施及裝修裝飾補償費;
(四)臨時安置補助費;
。ㄎ澹┩.a停業補助費;
(六)搬遷補助費;
。ㄆ撸┎豢深A見風險金(按以上六項之和的5%計算)。
第三條 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無論其實施的項目是社會公益性項目還是經營性項目、招商引資項目,拆遷補償安置資金都必須按時足額存入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專戶,并不得以項目未來收益、機構資金承諾或其他不落實的資金作為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來源。
第四條 申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應編制建設項目規劃紅線范圍內被拆遷房屋所需拆遷補償安置資金預算,并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
第五條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于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和產權調換房屋的建設。
第六條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支取憑拆遷人與當事人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開具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劃撥通知書》或產權調換房屋建設進度報告以及拆遷人加蓋其預留印鑒的支票方能兌付。
第七條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全部結束后,拆遷人憑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相關依據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證明書》,憑《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證明書》向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儲金融機構辦理支取剩余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并銷戶。
第八條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存款利息歸拆遷人
來源網絡,僅供參考
退役軍人有什么待遇福利
時間:2024-04-18 01:0:51松原辦理離婚需要什
時間:2024-03-01 07:0:16白山辦理離婚需要什
時間:2024-03-01 07:0:04通化辦理離婚需要什
時間:2024-03-01 06: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