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以下四個特征:一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二是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三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四是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是否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是否向社會公開宣傳,是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的重要區別。
二、什么是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有關金融監管機構批準,擅自從事金融活動,包括非法從事銀行類業務、非法從事證券類業務和非法從事保險類業務活動等。
根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規定,非法從事銀行類業務活動是指未經銀監會或人民銀行、外匯管理局批準,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2)未經依法批準,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3)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托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4)銀監會或人民銀行、外匯管理局依法認定的其他非法銀行類業務活動。
非法從事證券類業務活動是指未經證監會批準,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1)證券、期貨經紀;(2)證券、證券投資基金、期貨投資咨詢;(3)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4)證券承銷與保薦;(5)證券資產管理;(6)證券投資基金募集、管理;(7)證監會依法認定的其他非法證券類業務活動。
非法從事保險類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保監會批準,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1)保險、再保險;(2)保險代理;(3)保險經紀;(4)保監會依法認定的其他非法保險類業務活動。
非法集資是非法金融業務的一種,盡管非法集資的名義變化多樣,但其實質仍屬于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三、非法集資活動有哪些常見種類和形式?
非法集資活動涉及內容廣,表現形式多樣。從目前案發情況看,主要包括債權、股權、商品營銷、生產經營等四大類,主要表現有以下幾種形式:
(1)借股權投資(入股分紅)、高科技開發、種植、養殖、項目開發、莊園開發、生態環保投資等名義非法集資;
(2)以發行或變相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權利憑證或者以期貨交易、電子商務、典當、融資租賃為名進行非法集資;
(3)以第三方支付、網絡借貸平臺、眾籌平臺、電子黃金投資等新型網絡金融名義非法集資;
(4)通過會員卡、會員證、席位證、優惠卡、消費卡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5)以簽訂商品經銷合同、商品銷售與返租、回購與轉讓、發展會員、商家加盟與“快速積分法”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6)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或者地下錢莊進行非法集資;
(7)利用網絡構造“虛擬”產品,如“電子商鋪”、“電子百貨”投資委托經營、到期回購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8)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權進行非法集資;
(9)利用傳銷或秘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
四、近年來非法集資有哪些典型手法?
一是假冒民營銀行的名義,借國家支持民間資本發起設立金融機構的政策,謊稱已獲得或正在申辦民營銀行牌照,虛構民營銀行的名義發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二是非融資性擔保企業以開展擔保業務為名非法集資,主要是發售虛假的理財產品,或虛構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擔保名義非法吸收資金。
三是打著境外投資、高新科技開發旗號,假冒或虛構國際知名公司設立網站,并在網上發布銷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開發高新技術等信息,虛構股權上市增值前景或許諾高額預期回報,誘騙人們向指定的個人賬戶匯入資金,然后關閉網站,攜款逃匿。
四是以投資養老公寓、異地聯合安養為名,以高額回報、提供養老服務為誘餌,引誘老年群眾“加盟投資”;或者通過舉辦所謂的養生講座、免費體檢、免費旅游、發放小禮品方式,引誘老年群眾投入資金。
五是以毫無價值或價格低廉的紀念幣、紀念鈔、郵票等所謂的收藏品為工具,聲稱有巨大升值空間,承諾在約定時間后高價回購,引誘群眾購買,然后攜款潛逃。
六是假借P2P名義非法集資,即套用互聯網金融創新概念,設立所謂P2P網絡借貸平臺,以高利為誘餌,采取虛構借款人及資金用途、發布虛假招標信息等手段吸收公眾資金,突然關閉網站或攜款潛逃。“公安機關提醒廣大群眾,非法集資犯罪手法層出不窮,需增強風險意識,謹慎選擇投資渠道!
五、非法集資活動對社會和個人有什么危害?
非法集資活動具有很大的社會危害性。一是參與非法集資的當事人會遭受經濟損失,甚至血本無歸。用于非法集資的錢可能是參與人一輩子節衣縮食省下來的,也可能是養命錢,而非法集資人對這些資金則是任意揮霍、浪費、轉移或者非法占有,參與人很難收回資金。二是非法集資也嚴重干擾了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引發風險。三是非法集資容易引發社會不穩定,引發大量社會治安問題,甚至造成局部地區社會治安動蕩。由于非法集資是違法行為,一旦有了損失,需要當事人自己承擔,因此,希望社會公眾一定不要參與非法集資活動。
六、從事非法集資活動會受到怎樣的法律處罰?
依照我國刑法規定,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未經批準擅自發行股票,情節嚴重的,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罰金;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最高可處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七、社會公眾如何識別和防范非法集資活動?
社會公眾識別和防范非法集資,應注意以下四個方面:
一要認清非法集資的本質和危害,提高識別能力,自覺抵制各種誘惑。堅信“天上不會掉餡餅”,對“高額回報”“快速致富”的投資項目進行冷靜分析,避免上當受騙。
二要正確識別非法集資活動,主要看主體資格是否合法以及其從事的集資活動是否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是否承諾回報;非法集資行為一般具有許諾一定比例集資回報的特點,是否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性質。
三要增強理性投資意識。高收益往往伴隨著高風險,不規范的經濟活動更是蘊藏著巨大風險。因此?定要增強理性投資意識,依法保護自身權益。
四要增強參與非法集資風險自擔意識。非法集資是違法行為,參與者投入非法集資的資金及相關利益不受法律保護。因此,當一些單位或個人以高額投資回報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債券、基金和開發項目時,一定要認真識別,謹慎投資。
八、如何看待P2P網絡借貸?
近年來,國內P2P網絡借貸發展迅猛,P2P網絡借貸對于滿足市場小額資金需求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由于先天不足、立法不完善等諸多原因,相當部分網絡借貸存在較大的風險隱患。在4月21日防范打擊非法集資新聞發布會上,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表示,P2P網絡借貸平臺作為一種新興金融業態,在鼓勵其創新發展的同時,要明確四條邊界:一是要明確平臺的中介性質,二是要明確平臺本身不得提供擔保,三是不得歸集資金搞資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更不能實施集資詐騙。
九、警惕非法貴金屬交易
利用互聯網開展黃金、白銀以及其他貴金屬的“電子盤”交易,很多時候并沒有實物交割,或實物交割比例很低,實際上是非法的標準化合約交易和類期貨的炒作。其交易形式:以交易所、交易中心、投資咨詢公司、代理公司等名義,搭建所謂的“交易平臺”,往往編造“政府審批”、“政府同意”之類的信息,承諾高額收益,通過各類代理機構吸引風險承受能力不強的群眾參與。
1、根據我國相關規定,上海黃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貨交易所是經國務院同意設立的開展黃金交易的交易所,除此之外的任何機構開展的黃金交易(不包括黃金實物及其制品的批發零售)都是非法的。
2、由于國家對黃金交易實行了嚴格控制,近年來,一些不法商家與機構開始炒作白銀和其他貴金屬。但根據有關規定,白銀或其他貴金屬交易只能采取現貨交易的模式,且不得采取集合競價、連續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進行標準化合約交易。一些不法機構以很高的杠桿率吸引客戶參與交易,蘊含著極大的風險。
3、個別機構往往利用群眾對政府的信任,編造所謂“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信息,其實只是經過工商注冊成立,而且其開展的業務遠遠超出了工商注冊的經營范圍,屬于非法超范圍經營。部分機構通過互聯網開展業務,更增加了查處難度,客戶一旦發生損失就很難追回。
建議:非專業人士和沒有產業背景的投資者回避此類交易,特別是打著“現貨”旗號,實質上并沒有實物交割的“電子盤”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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