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條 建設單位和物業管理企業辦理物業的交接驗收手續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移交物業管理用房、共用設施設備和下列資料,并辦理書面移交手續:
(一)物業(不含業主個人房屋)權屬資料;
(二)設施設備的訂貨合同、產品合格證書、銷售憑證,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規劃設計圖及批準文件,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四)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五)前期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第三十七條 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物業,以及已竣工驗收合格但尚未出售或者雖已出售但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套建設房屋總建筑面積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的物業管理用房(包括業主委員會工作用房)。
物業管理用房所有權屬于業主,不得買賣或者抵押;未經業主大會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六章 物業管理服務
第三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簽訂合同時,可以參照國家制定的物業服務合同示范文本。
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服務報酬由雙方約定。
第四十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物業服務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按照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與物業管理企業辦理物業的交接驗收手續。
第四十一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管理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業管理企業雇請保安人員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時,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不得侵害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妨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四十二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直接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最終用戶是指接受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服務的最終分戶使用人。
前款所列單位不得強制物業管理企業代收前款規定費用,也不得因物業管理企業拒絕代收前款規定費用而停止提供服務。
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托代收第一款規定費用的,可以向委托單位收取手續費,但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四十三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物業管理企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價格的法律、法規,實行明碼標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公示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計費方式、收費依據和標準等有關事項。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同時標明基準收費標準、浮動幅度和實際收費標準。
第四十四條 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約定物業服務費用。
物業服務費用實行酬金制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向業主大會或者全體業主公布物業服務資金的年度預決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業主或者業主大會對公布的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提出質疑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及時答復。
第四十五條 物業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業主、物業使用人、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并將處理結果回復投訴人。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投訴后,認為該投訴事項不屬于其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告知投訴人向有關部門投訴。
第七章 物業的使用和維護
第四十六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使用物業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供水、排水、通風、采光、通行、維修、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按照有利于物業安全使用、外觀整潔以及公平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處理相鄰關系。
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按照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房屋權屬證書載明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變其使用性質。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制止,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七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破壞房屋承重結構和主體結構、損壞房屋外貌;
(二)違法修建建筑物、構筑物;
(三)損壞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場地,擅自移動、拆改共用設施設備;
(四)擅自設置營業攤點;
(五)占用、損壞綠地、樹木和綠化設施;
(六)擅自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上安裝、放置、懸掛、張貼物品或者涂寫、刻劃;
(七)擅自在城市中的住宅小區內飼養畜禽;
(八)違反有關規定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排放有毒、有害氣體、液體,堆放、拋撒廢棄物,產生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
(九)利用物業從事損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十)法律、法規、規章和業主公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八條 車輛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收費和管理等事項,由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大會決定對車輛停放收費的,參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確定收費標準。
車主對車輛有保管要求的,由車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另行簽訂保管合同。
公安、消防、搶險、救護、環衛等特種車輛執行公務,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的,不得向其收費。
第四十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機動車停車場(庫),應當提供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物業使用人使用;停車位有空余的,可以臨時出租給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單位、個人,但不得轉讓給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單位、個人。
第五十條 物業管理企業利用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場地從事經營性活動的,應當經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業主和業主委員會書面同意并報有關部門批準。經營性活動的收益,主要用于補貼相關業主的物業服務費用和專項維修資金,具體補貼辦法由物業管理企業和相關業主、業主委員會約定。業主委員會應當將有關情況報告業主大會。
第五十一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和費用。
前款規定的單位因維修、養護等需要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第五十二條 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本條例實施前,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未交納專項維修資金的,住房購買人和公有住房出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補交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時,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續交。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縣(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專項維修資金收取、使用、管理的監督工作。
第五十三條 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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