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鄉困難居民大病醫療救助,是對患有重大疾病并造成醫療和家庭生活困難的城鄉居民,給予限額資金救助,享受醫療優惠政策;對特殊困難群體(包括城市低保對象、農村低保對象、農村五保對象、城鎮特困職工及其家庭成員)給予醫前救助,并資助其分別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二、申請條件
1、城鄉低保對象;
2、農村五保對象、城市三無人員;
3、政府供養的孤殘兒童;
4、因患病造成實際用于日;旧钕M支出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貧困家庭;
5、以上救助對象需要具有本地戶口,參加城鎮(職工、居民)醫;蛘咝滦娃r村合作醫療,并在指定醫療機構就治,且經過醫療保險報銷的。
三、所需資料
1、填寫《慈善救助大病患者申請表》;
2、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正規醫療費用票據和基本醫療保險管理部門出具的報銷結算原件及復印件;
3、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
4、城鄉低保、農村五保、城市三無、孤兒等需提供《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農村五保供養證》等有效證件或者證明;
5、社會困難家庭需要由單位或者居委會開具收入證明;
6、其他申報材料。
四、申請和審批程序
城鄉困難居民大病醫療救助的申請、審批程序為:
(一)救助對象向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二)村(居)民委員會接到申請后,應對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申請人家庭收入的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并將調查核實意見提交村(居)民代表會議進行民主評議;
(三)經村(居)民代表會議民主評議后,由村(居)民代表會議提出民主評議意見,并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在村(居)務公開欄內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四)對公示無異議的,由村(居)民委員會提出初審意見,并將其他材料一并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
(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村(居)民委員會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并將審核意見和其他材料報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批;
(六)縣(市、區)民政部門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填寫批準意見和救助金額,發放由市民政局、衛生局統一印制的《城鄉困難居民大病醫療救助證》,并送同級財政部門復核;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應及時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注意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大病醫療救助承擔范圍:
(一)未經定點醫院批準,在非定點醫院住院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
(二)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規定的診療項目目錄、藥品目錄、醫療服務設施目錄以外發生的醫療費用;
(三)不能提供定點醫院的診斷病歷、診斷證明、住院憑證,以及應提供而不提供有關醫療費用報銷、減免、補助憑證的;
(四)隔年度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
(五)門診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
(六)因賭博、吸毒、酗酒、打架斗毆、自殺自殘、交通肇事、醫療事故等不屬于本辦法規定救助范圍發生的醫療費用;
(七)因不可抗拒自然災害等因素造成大范圍急、危、病人搶救治療及疫情和大規模傳染病所導致的醫療費用;
(八)市、縣(市、區)政府確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1.門診統籌鄉、村補助比例分別提高到65%、75%。
2.一級醫療機構住院費用在400元以下者,不設起付線;
3.二級醫療機構補助比例提高到75%~80%;
4.三級醫療機構補助比例提高到55%~60%。
5.省三級醫療機構補助比例提高到55%。
6.兒童先心病等8種大病新農合補助病種定額的70%,肺癌等12種大病,新農合補助病種定額力爭達到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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