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后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產假。職業女性在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辭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勞動合同。陪產假,又名陪護假,即依法登記結婚的夫妻,女方在享受產假期間,男方享受的有一定時間看護、照料對方的權利。
一、女職工正常生育產假為98天,其中預產期前可以休假15天。預產期前生育導致產前休假未滿15天的,剩余部分與生育后產假合并使用;預產期后生育導致產前休假超過15天的,超出部分按照病假有關規定處理。生育遇有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女職工所在用人單位增加產假30天;不能增加產假的,給予一個月基本工資或者實得工資的獎勵。
產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
二、懷孕的女職工終止妊娠的(含人工終止),其所在單位應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按下列規定給予產假:
(一)女職工妊娠不滿12周終止妊娠的,產假15天;
(二)妊娠滿12周至不滿16周終止妊娠的,產假30天;
(三)妊娠滿16周至不滿28周終止妊娠的,產假42天;
(四)妊娠滿28周以上終止妊娠的,產假98天。
三、符合計劃生育規定懷孕的女職工生育或終止妊娠(含人工終止),已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產假期間按有關規定享受生育津貼。用人單位按規定計算的產假期間工資,高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生育津貼,差額部分應按照規定或約定的日期足額發放給女職工本人。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用人單位應按日計算、按月發放產假期間工資。
前款所稱產假期間工資,按女職工休產假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除以30.4后乘以享受產假天數確定。女職工在本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在本用人單位實際工作月份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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