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后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產假。職業女性在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辭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勞動合同。
一、包頭產假規定
1、基本產假:98天
2、難產產假:98+15=113天
3、懷孕三個月以下流產產假:15天
4、懷孕三個月以上(含三個月)至四個月流產產假:30天
5、懷孕四個月以上(含四個月)至七個月流產產假:42天
6、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流產產假:90天
7、晚育者產假:98+30=128天
8、生育多胞胎產假:98+嬰兒數15
二、包頭產假相關規定
1、基本產假98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生育時遇有難產的,可增加產假15天
3、懷孕三個月以下流產的,給予15天的產假
4、懷孕三個月以上(含三個月)至四個月流產的,給予30天產假
5、懷孕四個月以上(含四個月)至七個月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
6、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流產的,給予90天產假
7、晚育者,增加產假30天
8、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注:晚育者增加產假的前提是已婚婦女比法定婚齡推遲四年以上初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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