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是為了為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保障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物業管理條例》制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展改革委、建設部于2004年1月1日發布施行的相關管理條例,共計二十四條。那么深圳物業管理條例最新版全文是如何修訂的呢?本文小編為你整理關于深圳物業管理條例最新全文、附收費標準的相關知識,希望對你有幫助。
第七十三條
物業服務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住宅物業服務招標應當采取公開招標方式。
由政府財政性資金支付物業服務費的物業,其管理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時,相關標準和程序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一)物業屬于單個業主,或者業主人數少于十人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的;
(二)物業服務合同到期后,業主大會決定續聘原物業服務企業的;
(三)在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多層物業總建筑面積低于五萬平方米,或者高層物業總建筑面積低于二萬平方米,或者多層、高層混合物業總建筑面積低于三萬平方米,經業主大會決定同意的;
(四)公開招標的投標人少于三人的。
符合前款第(三)、(四)項條件的住宅物業,建設單位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經區主管部門批準;未經批準的,選聘行為無效。
第七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物業服務合同副本報區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遵守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制定物業管理區域內安全防范應急預案,對突發性自然災害,供水、供電和供氣事故,物業安全事故,公共衛生事件,治安及刑事案件等突發事件的預防和處置進行具體規定,并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物業管理區域的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防范應急預案應當報區主管部門備案,區主管部門應當對安全防范應急預案的制定和實施給予必要的指導。
發生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緊急事件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采取應急措施,并按規定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七十七條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退出物業管理區域,并配合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接管。
第五章編輯
第七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物業裝修施工進行監督。對違反有關規定的行為,應當要求行為人及時整改;行為人未按要求整改的,應當及時報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七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從事物業維護、修繕、裝修監督等工作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提供方便。
需要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提供方便的,應當事先通知,并就相關具體事項與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協商。
第八十條
物業保修期屆滿后,物業全體共有部分的維修責任由全體業主承擔,物業部分共有部分的維修責任由部分共有的業主承擔;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由業主負責。共有物業遭人為損壞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要求責任人負責修復或者賠償。
公用事業以及通訊、有線電視等經營單位,應當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責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一條
物業天面、外墻和樓梯間等設施,應當保持安全、整潔,每五年至少修繕或者粉刷一次,費用從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中支出。
業主自有空調架、防盜網等外觀設施,應當每三年至少檢修或者粉刷一次,費用由業主承擔。
第八十二條
物業影響市容美觀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業主或者業主大會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時修繕或者改造。
對影響市容美觀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物業未及時修繕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請求區主管部門責成業主或者業主大會限期修繕;逾期不修繕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代為修繕,修繕費用由業主或者業主大會承擔。
第六章編輯
第八十三條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相結合的原則。具體辦法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主管部門制定。
物業服務費的具體標準,由當事人根據前款規定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八十四條
業主入住前的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承擔,業主入住后的物業服務費由業主承擔。建設單位出售物業時,不得向物業買受人承諾減免物業服務費。
前款所稱入住是指在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時間內,業主收到書面入住通知并辦妥相關入住手續。業主收到書面入住通知后,在通知期限內無 正當理由不辦理相關入住手續的,視為入住。建設單位沒有事先書面通知的,以業主實際辦妥相關入住手續為準。
第八十五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有兩個以上獨立產權單位的,應當設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屬業主所有。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包括首期歸集的專項維修資金和日常收取的專項維修資金。
首期歸集的專項維修資金由建設單位按照物業項目建筑安裝工程總造價的百分之二,在辦理該物業項目初始登記前一次性劃入指定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日常收取的專項維修資金由業主在交納物業服務費時一并交納,由物業服務企業按月存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日常收取的專項維修資金交納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主管部門制定。
市政府應當根據物業不同類型,分別制定各類物業建筑安裝工程總造價標準,并向社會公布。
第八十六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在銀行設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收取、存儲、使用、增值和查詢等進行統一監督管理。各個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存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遵循按幢立賬、專戶存儲、核算到戶、?顚S、業主決策、撥付快速、手續便捷的原則。
市主管部門可以在代管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增值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以支付相關單位的代收、代管等費用。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制定。
第八十七條
物業保修期滿后,由業主大會決定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
物業部分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改造需要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經該共有物業建筑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但不得與業主大會對物業全體共有部分作出的決定相抵觸。
第八十八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物業全體共有部分所需費用,由物業管理區域全體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的物業專有部分建筑面積比例共同承擔;
(二)物業部分共有部分所需費用,由該部分共有物業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的物業專有部分建筑面積比例共同承擔。
物業共有部分遭人為損壞的,其修繕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八十九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超過首期歸集專項維修資金金額百分之七十的,業主大會應當續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續籌的資金應當不低于首期歸集的專項維修資金數額。
第九十條
業主轉讓物業時,其名下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余額隨物業一并轉讓;因拆遷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物業滅失的,應當將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余額退還業主。
業主未繳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市房地產主管部門不予辦理該物業的轉讓和抵押登記手續。
第九十一條
本條例實施前,建設單位未按照《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劃撥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的,應當按照該條例有關規定繼續繳交。未按照規定繳交的,由區主管部門予以追繳。
按照前款規定收取與追繳的公用設施專用基金,應當存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第九十二條
本條例實施前,業主按照《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繳納的住宅維修基金,應當由該物業的管理單位按戶設賬,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全額存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本條例實施前,業主未按照《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繳納住宅維修基金的,應當按照該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補足。
第九十三條
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業主大會決定支付物業服務費、交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承擔有關分攤費用。
第九十四條
業主轉讓物業時,應當繳清物業服務費、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以及應當承擔的有關分攤費用。
物業被依法拍賣的,拍賣機構應當在拍賣前明示物業服務費、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和相關分攤費用支付和交納情況。
第九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采用酬金制計費方式收取物業服務費的,應當按季度公布物業服務費收支情況。業主委員會可以委托專業機構對物業服務費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審計費用從物業服務費中支出。審計報告由業主委員會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
第九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至少每半年公布一次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收支情況。
第九十七條
物業服務應當依法實行明碼標價。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將服務內容以及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予以公示。
第七章編輯
第九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有關規定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責任人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九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未將臨時管理規約報區主管部門備案并公示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以下罰款。
第一百條
建設單位未按照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提供物業服務用房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三個月內提供;逾期未提供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按照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市場平均售價和規定的物業服務用房面積,向業主大會支付?睿嫒胛飿I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專項用于承租、購置物業服務用房,并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零一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擅自處分依法屬于業主的共有物業、共用設施設備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并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零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服務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責令退還所收取的物業服務費,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零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未加入市物業管理協會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一個月內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逾期月數每月處以一萬元罰款。
第一百零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三款規定,聘用受到公開譴責的物業服務從業人員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零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服務一并委托或者轉交給他人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主管部門吊銷或者提請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一百零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轉讓或者以出租、掛靠、外借等形式變相轉讓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零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不按時報送統計報表和相關資料,或者提供虛假報表和相關資料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不按時報送統計資料的,處以五千元罰款;對提供虛假統計資料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零八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和第七十條第一款規定,不提供或者移交相關資料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區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七十條第二款、第七十一條規定,未在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將有關資料、財物等移交給新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主管部門吊銷或者提請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一百零九條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七十條第三款規定,故意泄露業主資料的,由區主管部門處以二萬元罰款,并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千元罰款。
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或者執行秘書故意泄露業主資料的,由區主管部門處以一萬元罰款。
第一百一十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違反本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對應當負責的業主委員會委員處以一萬元罰款。
第一百一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未將物業服務合同報區主管部門備案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五千元罰款。
第一百一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拒不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退出;逾期仍不退出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逾期所收取的物業服務費,并按月處以五萬元罰款;逾期三個月仍不退出的,由市主管部門吊銷或者提請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一百一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十一條規定,未保持物業天面和外墻等設施安全整潔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業主、業主大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修繕、粉刷,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一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八十五條規定,不履行代收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義務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其追收;非業主原因而拒不執行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物業服務企業代為繳納。物業服務企業代為繳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后,有權向未繳納的業主收取。
物業服務企業逾期未將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專戶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存入,并按逾期月數每月處以一萬元罰款。
第一百一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有關規定,侵占或者挪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由區主管部門依法追回被侵占或者挪用的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被侵占或者挪用資金金額兩倍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六條
建設單位不按照本條例第九十一條規定繳交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經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交后拒不履行的,由區主管部門按應交款項逾期天數處以每日萬分之五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主管部門吊銷或者提請吊銷其相關資質證書。
第一百一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拒不移交住宅維修基金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移交;逾期仍不移交的,按逾期月數每月處以五萬元罰款。
第一百一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九十五條規定,未按季度公布物業服務費收支情況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五千元罰款;業主委員會違反本條例第九十五條規定,未將審計報告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直接責任人五千元罰款。
第一百一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九十六條規定,未按期公布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收支情況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五千元罰款。
第一百二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九十七條規定,未實行明碼標價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一百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不及時移交相關資料和財物,或者不按照約定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經區主管部門依法處罰后仍拒不改正的,由區主管部門提請公安機關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處罰。
第八章編輯
第一百二十二條
本條例對物業管理相關事項未作規定的,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二十三條
未依法成立業主大會和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住宅區,可以由區主管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在征求該住宅區業主或者使用人意見并取得過半數書面同意后,指定物業所在地社區居民委員會代行本條例規定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一百二十四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物業服務合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議事規則、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等示范文本。
第一百二十五條
本條例要求市政府或者市有關主管部門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示范文本的,市政府或者市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本條例實施后十二個月內制定。
第一百二十六條
本條例規定罰款處罰的,市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具體實施標準,與本條例同時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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