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是為了為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保障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物業管理條例》制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展改革委、建設部于2004年1月1日發布施行的相關管理條例,共計二十四條。那么南通物業管理條例最新版全文是如何修訂的呢?本文小編為你整理關于南通物業管理條例最新全文、附收費標準的相關知識,希望對你有幫助。
第一條 為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民法通則》、《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江蘇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市市區(指崇川區、港閘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暫不含通州區)內物業服務收費及監督管理,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所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 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市區物業服務收費的管理與監督工作,制定市區物業服務收費的管理辦法及相關政策規定;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物業服務收費政策的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公開、合理及收費項目、標準與服務內容、服務質量相適應的原則。
第六條 根據物業的性質、特點等不同情況,物業服務收費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第七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普通商品住房物業服務收費,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根據物業的硬件設施、環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內容、服務標準等因素,制定《南通市市區普通商品住房物業服務收費分項目收費標準》(見附表一,該標準為基準價,具體執行標準可根據物業服務的規模、特點和實際情況在基準價的基礎上上浮不超過20%,下浮不限。)、《南通市市區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停車服務收費標準》(見附表二,該標準為最高限價,下浮不限)。
第八條 業主大會成立之前的普通商品住房(指除各類別墅、酒店式公寓等高檔住宅以外的商品住房)物業服務收費及住宅區停車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開發建設單位采取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其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應當經區價格主管部門核準;通過招投標競爭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中標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并向區價格主管部門備案。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在辦理《前期物業管理合同》備案手續時,應當查驗物業服務企業的收費標準核準、備案證明。
第九條 業主委員會或開發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在商定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時,可以根據《南通市市區普通商品住房物業服務收費分項目收費標準》結合住宅小區的特點和實際情況,進行自主選擇和組合,最終確定住宅小區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凡《南通市市區普通商品住房物業服務收費分項目收費標準》未涵蓋的服務內容,或者由于成本因素需須提高物業服務標準的,物業服務企業應公開征詢業主意見,經區價格主管部門核準后執行。
第十條 已具備成立業主委員會條件但尚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普通商品住房,需要調整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采取公開方式征得50%以上業主同意,并報區價格主管部門核準后執行。
第十一條 已經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普通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由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在市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的政府指導價范圍內協商議定,并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執行。
第十二條 拆遷安置房、保障性商品房物業服務收費按《關于進一步加強市區社區物業管理工作的意見》(通政發[2008]59號)文執行。
業主自管物業的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由業主大會討論確定,并報區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由居委會直接管理物業的住宅小區,環境衛生、綠化管理等維護費用按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普通商品住房以外的住宅及各類非住宅物業服務收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開展的特約服務、代收代辦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十四條 物業服務收費按照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建筑面積計算;尚未進行登記的,暫按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建筑面積計算。
第十五條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成本。
第十六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住宅電梯、水泵、中央空調等設備運行電費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可納入代收代繳交費用,由物業服務企業單獨列賬,合理分攤,具體分攤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業主、使用人應當按照入住通知書(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約定的房屋交付時間,作為繳交納物業服務費的起始時間。
對于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可按物業服務協議或買賣(租賃)合同約定分期預收,預收時間一般不超過半年。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七條 納入物業管理和服務范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全額繳納。
分期開發建設、分批交付使用的物業,期間的物業服務費由業主按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繳納。
因業主原因未及時辦理入住手續、業主辦理入住手續后未入住或未使用連續空置半年以上的物業,應按不低于合同約定標準的70%繳納物業服務費。
物業發生產權或使用權轉移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在產權或使用權轉移前及時結清物業服務費用。
物業出租或以其它方式交他人使用的,物業服務費由業主或使用人繳納,業主負最終繳納責任。
第十八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物業服務企業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進行經營所得的收益,在扣除物業服務企業代辦經營成本后,其30%用于補貼物業服務費、70%納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業主大會成立后,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進行經營所得的收益,在扣除物業服務企業代辦經營成本后的剩余部分,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按業主大會決定并合同約定使用。
第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向業主收取房屋裝修押金、保證金。
第二十條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開發建設單位銷售物業時,應當向物業買受人明示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物業服務企業應將服務內容、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及收費辦法在經營場所或服務地點醒目位置公布,每年向業主、使用人公布物業服務費收支及利用共用、共有設施經營收支情況,接受業主委員會、業主、使用人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市、區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內容、服務質量和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的監督。物業服務企業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和規定,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繳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逾期不繳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依法追繳。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市物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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