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是為了為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保障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物業管理條例》制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展改革委、建設部于2004年1月1日發布施行的相關管理條例,共計二十四條。那么白城物業管理條例最新版全文是如何修訂的呢?本文小編為你整理關于白城物業管理條例最新全文、附收費標準的相關知識,希望對你有幫助。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物業管理,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營造安全、舒適、文明、和諧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吉林省物業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區內物業使用、服務及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物業,是指房屋和與其相配套的共用設施、設備和場地。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其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企業,是指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具有相應資質,從事物業服務的企業。本辦法所稱物業使用人,是指物業承租人或實際使用人。
第四條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市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洮北區、白城經濟開發區、白城工業園區按照各自職責權限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其所屬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日常物業管理工作。規劃、國土、城管、公安、民政、環保、工商、價監、電力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物業管理相關的工作。
第五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指導本轄區內的業主依法成立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的選舉工作,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調解本轄區內的物業管理糾紛,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建設的關系。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指導和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做好物業管理及調解糾紛等相關工作。
第六條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應當依法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規范行業服務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依法誠信經營和服務,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七條實行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物業管理聯席會議由洮北區人民政府、白城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白城工業園區管委會負責組織召集,由轄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行政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或業主代表等組成。物業管理聯席會議主要協調解決下列事項:(一)業主委員會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問題;(二)業主委員會換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三)履行物業服務合同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四)提前終止物業服務合同的問題;(五)物業服務企業在退出和交接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六)需要協調解決的其它物業管理問題。
第二章新建物業與前期物業管理
第八條洮北區、白城經濟開發區、白城工業園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遵循相對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則,考慮物業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在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的配合下,依照下列情況,劃定物業管理區域:(一)以建設項目《國有土地使用證》宗地圖用地范圍線為準,一個項目視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但規模過大、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不便于管理的,或者已分割成多個自然街坊或封閉小區的,可以分別劃分為獨立的物業管理區域;(二)分期建設項目或者兩個以上單位開發建設的項目,其配套設施設備共用的,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三)已建成、共用設施設備比較齊全、相對集中的項目,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第九條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三十日內,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劃定物業管理區域,并將劃分方案等相關資料報送轄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認為符合第八條規定要求的,予以備案并在有關圖紙上予以注記。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將經備案確定的物業管理區域、《業主臨時管理規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業主大會成立后制定的《業主管理規約》生效時,《業主臨時管理規約》同時失效。老舊城區沒有實施物業管理的建成居住區需要實施物業管理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征求業主同意后,確定物業管理區域,并報轄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實際形成的獨立物業管理區域,不再重新劃分。
第十條新建物業,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小區詳細規劃確定的位置和面積無償建設物業管理用房。物業管理用房的面積按物業管理區域建筑總面積的4‰配置,不足100平方米的按100平方米配置。物業管理用房包括物業服務企業辦公用房和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應當是獨立使用的房屋(不含地下室),具備水、電、衛生間等基本使用功能,有明確的坐落、房號,并且具備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的條件。物業管理用房產權為全體業主共同所有,專門用于物業管理工作。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不得改變其用途。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使用物業管理用房的,應當向所有人交納使用費,其交費數額及給付方式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申請房屋預售許可證和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應當提交物業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積和所在轄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意見等相關材料。市房屋住建主管部門在核發房屋預售許可證和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看查房屋所在轄區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并對物業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積等同時進行登記。
第十二條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相關規定,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并與之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物業所在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一)投標人少于3人;(二)多層物業總建筑面積少于5萬平方米,或者單棟高層(含小高層)物業總建筑面積少于3萬平方米,或者多層、高層混合物業總建筑面積少于4萬平方米。招標人應當在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十日前,持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招標文件等有關資料,向物業所在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當包括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并明確物業管理區域內屬于全體業主共有共用的部位和配套設施設備。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標準、收費方式及收費起始時間、合同終止情形等內容進行約定;涉及物業買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約定應當一致。
第十四條房屋交付使用前(含當月)所發生的物業服務、采暖等相關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房屋交付使用后所發生的物業服務、采暖等相關費用,由業主承擔。房屋通過竣工驗收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建設單位應當向業主發出辦理入住、使用手續的書面通知,業主收到書面交付通知后三十日內辦理相關入住、使用手續的,即為交付;業主收到書面交付通知后三十日內無正當理由不辦理相應手續的,視為交付。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在銷售物業之前,要制定業主臨時管理規約,并向物業買受人進行明示。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對遵守臨時管理規約予以書面承諾。
第十六條新建物業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分別向市、區兩級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竣工交付使用備案手續,并提供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文件以及符合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和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交付使用條件的相關文件、資料。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在與前期物業服務企業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應當向轄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和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資料:(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二)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四)業主名冊;(五)物業管理用房資料及物業管理必需的其它資料。轄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接受前款規定的資料,并妥善保管。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上述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業主有權查閱建設單位向轄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物業服務企業移交的資料。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在物業交付使用時,應當向物業買受人提供質量保證書,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維修聯系電話和地址。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承接物業時,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如發現問題應當書面告知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應當及時進行整改。物業服務企業負責聯系建設單位落實保修責任。建設單位不及時進行整改、承擔保修責任的,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整改、保修,并追償建設單位的責任。
第三章業主、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
第十九條本辦法所稱業主,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房屋所有權人。尚未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但基于買賣、贈與、拆遷補償等法律途徑已經合法占有該房屋的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業主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一人擁有多處房屋所有權或者多人擁有一處房屋所有權的,視為一個業主。業主可以依法委托物業使用人行使業主權利,履行業主義務。業主身份的確定,以不動產登記簿或者其它能夠證明其權屬的合法有效文件為依據。
第二十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并享有被選舉權;(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二十一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二十二條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成立業主大會:(一)物業管理區域內已出售或者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積占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總建筑面積百分之50%以上;(二)物業管理區域交付使用一年以上且入住業主人數超過30人的。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人數少于30人的,或者業主一致不同意成立業主大會,可以不成立業主大會,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二十三條物業管理區域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二條有關規定條件,建設單位或者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書面報告轄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建設單位或者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未及時予以書面報告的,20%以上的業主可以聯名向轄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設立業主大會的書面要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報告或者要求之日起六十日內會同轄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業主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以下簡稱籌備組),籌備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籌備組由業主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建設單位派員組成,其中業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籌備組總人數的三分之二;I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派員擔任;I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書面公告其成員名單和工作職責,并有權要求建設單位提供下列文件資料:(一)物業管理區域劃分證明;(二)業主名冊;(三)建筑規劃總平面圖;(四)附屬設施設備交付使用備案證明;(五)綠化竣工總平面圖;(六)物業服務用房配置證明;(七)成立業主大會必需的其它文件資料。
第二十五條籌備組履行下列職責:(一)確定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二)擬定《管理規約(草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草案)》;(三)確認業主身份、核實業主人數和專有部分面積及首次業主大會的投票權;(四)擬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推薦辦法并組織推薦候選人;(五)完成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它準備工作。前款所列內容,籌備組應當在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三十日前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條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自業主大會依法成立之日起,籌備組職責自行終止。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所必需的宣傳、文印資料等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七條業主大會自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之日起成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業主委員會應當就業主大會成立事項向轄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并依法刻制和使用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業主委員會備案的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日內辦理變更備案。
第二十八條業主大會履行下列職責:(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二)選舉業主委員會、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決定業主委員會任期;(三)監督業主委員會工作,聽取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報告,改變或者撤銷業主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四)決定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五)依法決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管理事項;(六)根據管理規約的約定,對違反管理規約的業主進行告誡;(七)決定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籌措方式;(八)決定物業管理區域內有關共有和共用管理權利涉及業主利益的其它物業管理事項。
第二十九條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一)總人數20%以上業主提議的;(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管理規約規定的其它情況。業主委員會不依法或者不按約定履行召開業主大會會議職責的,轄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在三十日內召開;逾期不改正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會同轄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在三十日內組織業主召開業主大會會議。
第三十條業主大會會議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為主,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采用書面征求意見時,應當將征求意見書送達每一位業主;無法送達的,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業主在規定期限內未反饋意見的,視為棄權。
第三十一條管理規約經業主大會通過后,由業主委員會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公告。管理規約應當對下列事項作出約定:(一)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設備的使用、維護、管理;(二)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方案;(三)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分配、使用;(四)物業管理區域內有關環境衛生、噪聲、寵物飼養、安全管理等業主的權利與義務;(五)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管理規約自業主大會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對全體業主及物業使用人均具有約束力。
第三十二條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向業主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受業主、業主大會監督。并具體履行下列職責:(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三)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四)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它職責。業主委員會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不超過五年,可連選連任,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具有同等表決權。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轄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七日內召開首次會議,推選業主委員會主任和副主任。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成員中推選產生。業主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職責,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第三十三條業主委員會討論、決定物業管理公共事項,應當召開委員會會議,并于會議召開三日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以書面形式公告會議議程,聽取業主的意見和建議。業主委員會決定事項,應當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簽字同意通過。業主委員會應當將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在作出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條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接受轄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及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與監督,轄區房屋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業主委員會委員的培訓。業主委員會委員不得在為本區域提供物業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中任職,其近親屬在為本區域提供物業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中任職的,應當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予以公告說明。業主委員會認為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損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可以代表業主依法維護權益。
第三十五條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員資格自行終止:(一)不再是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二)喪失履行職責能力;(三)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半年以上;(四)以書面方式向業主大會提出辭職請求;(五)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六條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業主大會決定是否終止其委員資格:(一)拒不履行委員職責;(二)業主委員會半數以上委員或者20%以上業主提議撤銷其委員資格;(三)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違章搭建、拒付物業服務費等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四)不適合繼續擔任委員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七條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三個月前,應當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換屆選舉。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仍未進行換屆選舉的,轄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在三十日內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轄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會同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社區居民委員會在三十日內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換屆選舉。
第三十八條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出新一屆業主委員會之日起十日內,前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相關行政部門的監督下,將其保管的有關憑證、檔案等文件資料、印章以及其它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財物,移交給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并完成交接工作。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屆內終止的,應當在終止之日起三日內向本屆業主委員會移交由其保管的前款所列文件資料及財物。
第三十九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相關行政部門的管理,支持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轄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業主大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經費和業主委員會成員的津貼。業主委員會不得從事物業服務經營活動。利用業主共有部分經營的收益屬于全體業主所有,具體使用辦法由業主大會決定,其收支情況,業主委員會應當定期書面公告,并接受業主大會、業主的監督。
第四十一條兩個以上物業管理區域共用附屬設施設備的,應當建立業主委員會聯席會議制度。業主委員會聯席會議由轄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相關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組成。聯席會議由轄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召集。
第四章物業管理服務
第四十二條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由一個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
第四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落實注冊資金,技術管理人員、服務裝備等經營條件,依法取得物業服務企業資質,并在其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物業管理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讓、出租或者轉借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市、洮北區、開發區(園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并實行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管理制度。根據服務面積、人數,設立“物業服務質量信用金”保證制度。外地物業服務企業進入本市從事物業管理活動,分別向市、區兩級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市區物業管理辦公室與各街道辦事處每年應當對物業服務企業的資質和其從業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書等資料進行核對,并按年、季、月、日落實核查、考核日常工作機制。
第四十四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轄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物業管理服務事項主要包括:(一)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維修、養護和管理;(二)電梯、智能系統等設備的運行服務;(三)環境衛生清掃保潔和綠地、樹木、綠化設施的養護、管理;(四)物業使用中對禁止行為的告知、勸阻、報告等義務;(五)車輛行駛和停放秩序的服務、管理;(六)公共秩序維護、安全防范等事項的協助管理服務;(七)為業主提供日常生活服務和便利;(八)物業資料的查詢服務和管理;(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及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物業服務事項、內容、標準和相應的收費項目、標準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予以書面公布。業主委員會與新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起,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第四十五條業主委員會應在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六十日前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對是否續聘物業服務企業進行表決。雙方續約的,應當重新簽訂物業服務合同;雙方不再續約的,合同終止前,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繼續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業主應當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業主大會應當及時依法選聘其它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業主大會沒有作出選聘或者續聘決定,原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按照原合同約定繼續提供服務,物業服務合同自動延續至業主大會作出選聘或者續聘決定為止。
第四十六條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履行物業服務合同。一方違約,另一方可以依照物業服務合同追究違約方的責任。
第四十七條實行物業服務重大事件報告制度。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專業經營單位報告:(一)發生火災、水患、爆炸或自然災害等造成人身傷亡或者危及建筑物安全;(二)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設備發生安全隱患,嚴重危及業主、物業使用人及建筑物安全;(三)物業服務人員撤離物業管理區域,造成物業服務中斷,嚴重影響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正常生活;(四)發生群體性事件;(五)其它嚴重影響業主、物業使用人正常生活的隱患或者事件。
第四十八條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分別建立并妥善保管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檔案以及物業服務檔案,按照有關規定向轄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統計報表。
第四十九條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質量的監督檢查,組織開展物業服務質量等級考核,并將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業主對物業服務質量的評價是物業服務質量等級考核的主要依據。業主對物業服務質量的評價辦法,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五十條物業服務企業因故選擇退出物業服務時,應當在退出前三十日內用公告方式書面告知業主。
第五十一條業主大會因故不能召開,無人實施物業管理,嚴重影響業主生活的,轄區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可依據本辦法的規定組織業主自治;也可以在多數業主同意的前提下,臨時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實施物業管理,費用由受益人承擔。
第五章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五十二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一)損壞或者擅自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二)將不具備防水條件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或者將衛生間改在下層住戶的臥室、起居室(廳)、書房或者廚房的上方;(三)擅自加封陽臺改變房屋外立面、外觀;(四)占用共用部位和消防通道,損壞共用設施設備;(五)擅自改變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用途;(六)擅自搭建建筑物、構筑物;(七)未經利害關系人和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同意設置營業攤點;(八)存放超過安全標準的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九)排放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質或者產生超標準噪聲;(十)侵占、毀壞綠地、樹木和綠化設施;(十一)違反規定飼養家禽、寵物;(十二)隨意傾倒垃圾、污水或者拋擲雜物,高空拋物;(十三)法律法規、規章和管理規約禁止的其它行為。有前款規定行為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及時制止;當事人拒不糾正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和利害關系人應當及時書面告知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予以處理。并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礙、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第五十三條物業交付使用后,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按照權屬登記用途使用物業,不得擅自改變用途。確需改變房屋用途的,應當征得利害關系人同意,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配套建筑及設施設備,不得改變使用性質,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使用性質的,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管理規約的規定,經業主大會及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規劃用途為住宅的住宅樓底層和住宅樓內不得設立產生油煙、噪聲、異味污染以及安全隱患的餐飲、加工、娛樂、賓館等經營場所。
第五十四條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物業管理區域裝飾裝修安全事項的巡查,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十五條因物業維修、公共利益需要臨時占用或者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施工單位應當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在約定的期限內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五十六條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排水、通信、有線電視等相關經營單位,應當按以下規定負責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設施設備(業主自行增加的設施設備除外)的維修、養護和更新:(一)業主終端計量水表及以外的供水設施設備;(二)業主終端計量電表及以外的供電設施設備(集中設表的,為用戶戶外的供電設施設備);(三)業主燃氣用具、連接燃氣用具膠管以外的燃氣設施設備;(四)業主戶外分戶閥及以外的供熱設施設備;(五)業主樓外排水井及以外的排水設施設備。
第五十七條未實施物業管理的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由環衛部門負責。封閉的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負責,垃圾清運由環衛部門負責。
第五十八條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受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排水等經營單位委托,維修、養護相關設施設備以及代收有關費用的,委托人應當支付相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專業經營單位委托代收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但可以根據雙方約定向專業經營單位收取勞務費。專業經營單位不得強制物業服務企業代收費用,不得因物業服務企業拒絕代收有關費用而停止向最終用戶提供服務。
第五十九條城市供水經營單位應當保證物業管理區域內給水管網與城市供水管網接口處供水壓力達到國家規定標準;達不到國家規定標準,需進行二次供水的,不得收取二次供水費用。供水經營單位供水壓力達到國家規定標準,仍需進行二次供水,供水經營單位收取二次供水費的,由其承擔二次供水責任;供水經營單位未收取二次供水費的,由業主承擔二次供水責任。
第六十條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工作由市房屋主管部門負責,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在銀行專戶存儲,按樓建帳、按戶核算。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保修期滿后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十一條通道、樓梯、墻面及露臺等屬于業主共有部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處理或者改作他用。利用共有部分進行經營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管理規約的規定,并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公司的同意后,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六十二條物業應當定期維修養護。物業出現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當維修養護的情形時,業主或者其他責任人應當及時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物業存在安全隱患,責任人不及時或者無法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通知業主委員會,并立即組織搶修、更新或者采取應急防范措施,費用由相關責任人承擔。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業主、物業使用人、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建設單位之間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發生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解決;不能協商解決的,可以申請轄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及社區人民調解組織調解或者依法提起訴訟方式解決。
第六十四條業主、物業使用人、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建設單位等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對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可以向轄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投訴、舉報,轄區房屋主管部門受理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投訴的,應當在十日內做出處理,對當事人確有違法不當行為的,應當責令改正,對涉及財產糾紛和人身損害賠償的,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第六十五條對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涉及違法行為的處罰,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第六十六條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第六十七條業主以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名義,從事違反法律法規的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第六十八條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及其它有關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九條市、洮北區、開發區(園區)應當采取措施對舊住宅區進行整治。舊住宅區完成整治改造后,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在轄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及時組織業主成立業主大會,由業主大會決定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物業。
第七十條本辦法規定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物業服務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擬定。
第七十一條本辦法由市住建局負責解釋并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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