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是為了為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保障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物業管理條例》制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展改革委、建設部于2004年1月1日發布施行的相關管理條例,共計二十四條。那么嘉峪關物業管理條例最新版全文是如何修訂的呢?本文小編為你整理關于嘉峪關物業管理條例最新全文、附收費標準的相關知識,希望對你有幫助。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甘肅省物業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物業管理、服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房地產管理局是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各類物業活動的管理、監督、指導工作。
建設、規劃、市容監察、環保、發改、公安、民政、工商、環衛等部門以及供電、供水、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的物業管理和服務工作。
街道辦事處協助市房地產管理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并建立小區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物業管理中遇到的問題及物業管理與社區建設之間的關系。
社區居民委員會會同建設單位,在市房地產管理局指導下,負責組織成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協調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
第四條 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方式選擇物業服務企業。
第五條 物業管理區域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會同街道辦事處,遵循方便工作和生活,有利于社區建設和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服務水平的原則,根據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進行劃分。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房地產管理局和街道辦事處可以將其確定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并由一個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服務:
(一)屬于獨立封閉式小區的;
(二)處于同一街區或者位置相鄰的;
(三)配套設施設備可以共享的;
(四)商貿、辦公、醫院、學校、工廠、倉儲等非住宅物業及單幢商住樓宇具有獨立共用設施設備,并能夠封閉管理的;
(五)其他可以整合成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的。
新建住宅物業管理區域的確定,市規劃局在選址或規劃設計條件中應予以明確,并在規劃設計方案審查中予以落實。
第六條 物業管理區域劃分確定后,市房地產管理局應當在該物業管理區域內發布公告。
第七條 市房地產管理局應當建立物業管理區域檔案。檔案資料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物業管理區域的范圍、占地面積和建筑面積;
(二)共用設施設備情況;
(三)建設單位、產權單位;
(四)業主總戶數、居住人口、產權構成比例;
(五)物業服務企業名稱、管理時間。
物業服務企業變更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向市房地產管理局辦理備案手續。
第二章 業主、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
第八條 業主在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
(二)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三)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四)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五)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八)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九)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十)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業主應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會議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管理規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管理規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管理規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十二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已交付業主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積達到50%以上,或者達到30%以上不足50%,但首個房屋單元出售并實際交付使用已滿兩年的,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
首次業主大會應當在市房地產管理局和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制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 物業管理區域具備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條件的,建設單位應在30日內向市房地產管理局和街道辦事處書面提出召開首次業主大會的書面報告,報告中應提供業主名冊、物業建筑面積清冊、物業出售及交付使用時間等文件資料;建設單位未及時書面報告的,業主可以向市房地產管理局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要求。
第十四條 首次業主大會可以成立籌備組,籌備組應當在市房地產管理局和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代表和居民委員會代表組成。
籌備組負責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自選舉產生之日起成立。
第十五條 業主大會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每年召開一次。有以下情形之一,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0%以上且占總人數20%以上業主提議的;
(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
(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管理規約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六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但是,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必須經與會業主所持投票權1/2以上通過。
業主大會決定本辦法第十條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十七條 業主大會應由全體業主參加,也可以以書面的形式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人數在100人以上(含本數)的,可按幢、單元、樓層等為單位推舉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推選及表決辦法應當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規定,業主代表一般不得少于30人。
第十八條 業主大會確定業主投票權數,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認定專有部分面積和建筑物總面積:
(一)專有部分面積按照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面積計算;尚未進行登記的,暫按測繪機構的實測面積計算;尚未進行實測的,暫按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面積計算;
(二)建筑物總面積,按照前項的統計總和計算。
第十九條 業主大會確定業主投票權數,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認定業主人數和總人數:
(一)業主人數,按照專有部分的數量計算,一個專有部分按一人計算。但建設單位尚未出售和雖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買受人擁有一個以上專有部分的,按一人計算;
(二)總人數,按照前項的統計總和計算。
第二十條 首次業主大會籌備期間和首次業主大會的工作經費由建設單位或原產權單位承擔。無建設單位或原產權單位的,由全體業主承擔。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經費由全體業主承擔;經費的籌集、使用、管理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具體規定。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使用情況每半年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接受業主的監督和質詢。
第二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依法選舉產生,履行業主大會賦予的職責,執行業主大會決定的事項,接受業主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自選舉產生之日起行使職權。并應當在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將業主大會會議決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及業主委員會名單等報市房地產管理局和街道辦事處備案。
第二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成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業主;
(二)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三)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履行業主義務;
(四)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具有社會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
(六)具有必要的工作時間。
業主委員會辦公及成員待遇經費由業主大會討論確定。
第二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中選舉產生。
業主委員會一般由三人或五人組成,小區區域較大的可由五人或七人組成。由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委員若干名組成,業主委員會委員任期和換屆由業主大會決定,可連選連任。
業主委員會不得從事經營活動,其成員不得在為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管理服務的物業企業中任職。
第二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除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外,還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辦理備案手續后,憑備案表向公安機關申請刻制業主大會印章和業主委員會印章。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自行終止:
(一)因物業轉讓、滅失等原因不再是業主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業主委員會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權數的業主提議,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的授權,可以決定是否終止其委員資格:
(一)以書面方式提出辭職請求的;
(二)不履行委員職責的;
(三)利用委員資格謀取私利的;
(四)拒不履行業主義務的;
(五)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
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3日內將所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業主大會所有的財物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九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市房地產管理局或街道辦事處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
第三十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與居民委員會應當相互協作,配合公安機關,共同做好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等相關工作。
第三十一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告知居民委員會,并認真聽取居民委員會的建議。
第三章 前期物業管理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按國家規定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進行前期管理。
未按照規定招投標或者議標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銷)售活動。
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投標人少于3個或者物業管理區域的建筑面積少于3萬平方米的,經市房地產管理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時限完成前期物業服務的招標投標工作:
(一)新建現售商品房項目應當在現售前30日完成;
(二)預售商品房項目應當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之前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業項目應當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前期物業服務企業選聘后,建設單位應當和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合同內容應當包括物業基本情況,管理服務的具體內容、標準和費用,雙方權利和義務,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
第三十四條 在城市規劃區域內,因規劃和國土部門供地面積限定,開發建設建筑面積不足3萬平方米(4幢住宅樓以下),不具備公共設施配套建設和物業服務及管理的,建設單位應在房屋預售前到市房地產管理局辦理物業備案手續。
第三十五條 建設單位在銷售物業之前,應當制定臨時管理規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違反臨時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具體的約定。
建設單位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要尊重社會公德,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臨時管理規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三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將臨時管理規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并予以說明。
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應當對遵守臨時管理規約予以書面承諾。
第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
第三十八條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后,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第三十九條 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
第四十條 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組織項目綜合驗收。分期建設的項目,其配套設施滿足使用功能要求的,經分期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交付使用,產權管理部門不得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建設單位應當自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項目綜合驗收報告報市房地產管理局備案。
第四十一條 物業管理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
第四十二條 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及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四)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第四十三條 規劃、設計新建住宅小區時,應當按照不低于開發建設住宅總建筑面積的2?3‰確定物業管理用房和4?6‰確定娛樂活動室。物業管理用房不能低于40平方米,業主委員會用房根據項目建設規模確定,但不能低于20平方米。物業管理用房(業主委員會用房)、娛樂活動室應為地面以上,具備使用功能。
第四十四條 物業管理用房、業主委員會用房和娛樂活動室依法屬于全體業主共同所有。未經業主大會同意,不得改變其用途。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物業管理區域的共用部分。
第四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第四章 物業管理服務
第四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實行資質認證、年檢制度。
物業服務企業持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核發的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市地稅局核發的稅務登記證后方可接受物業服務委托。
物業管理從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業主委員會的物業服務委托,應當與委托方訂立物業服務委托合同,自訂立之日起,三十日內由物業服務企業報市房地產管理局備案。
第四十八條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和服務標準、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收取和使用管理、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第四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和本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資料交還給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后,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該部分資料。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業主委員會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服務企業之間應當做好交接工作。
第五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與業主委員會辦理物業驗收手續。
業主委員會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本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資料。
第五十二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五十三條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未繳納或未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該業主限期交納,業主逾期仍拒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四條 納入物業管理范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開發建設單位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全額繳納;已交付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自物業交付次月起計收。入住后不使用期連續超過三個月的房屋,經物業管理企業登記確認后,從第四個月開始,其物業服務費用按收費標準的70%交納。
第五十五條 物業服務費按房屋建筑面積計算,按月收取,經業主同意,也可按季收取。
第五十六條 物業服務費主要用于以下事項:
(一)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費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用;
(二)物業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三)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垃圾清掃、收集)費用;
(四)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五)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六)辦公費用;
(七)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八)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在國家規定的質量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的大修、中修和設備更換,應由原開發建設單位負責,不得動用專項維修資金或由業主承擔。
第五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服務報酬由雙方約定。
第五十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收費到戶,服務過程中產生的損耗由供應單位承擔。
(一)業主專有部分以單個業主作為最終用戶;
(二)業主共有部分以共有業主作為最終用戶。
物業服務企業受上述有關單位委托代收費用的,雙方應當簽訂委托合同,并可向委托單位收取代辦手續費,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向業主或者使用人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五十九條 供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經營單位,應當按以下規定負責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設施設備(業主自行增加的設施設備除外)的維修、養護和更新:
(一)業主終端計量水表及以外的供水設施設備;
(二)業主終端計量電表及以外的供電設施設備(集中設表的,為用戶戶外的供電設施設備);
(三)業主燃氣用具、連接燃氣用具膠管以外的燃氣設施設備;
(四)業主戶外分戶閥及以外的供熱設施設備;
(五)業主樓外排水井及以外的排水設施設備。
第六十條 市發改委應當會同市房地產管理局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服務內容、服務質量標準的監督管理。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和規定,未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委托合同,沒有按照核定的收費標準和服務等級為業主提供服務的,業主委員會或相關業主可向市發改委投訴,市發改委依法查處。
第六十一條 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物業服務企業應該及時制止,并向有關部門報告。有關部門在接到物業服務企業的報告后,應當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六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業服務企業聘用秩序維護員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秩序維護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時,應當履行職責,不得侵害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三條 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由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的有關規定。
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業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要求提前解除物業合同,應提前兩個月告知業主委員會,按規定做好各項移交工作,并承擔相應責任。
業主大會決定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提前60天通知物業服務企業。
業主大會不得違反規定隨意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業主大會在沒有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接管之前,原有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繼續作好物業服務工作,不得隨意退出。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任何理由單方面提前解除物業服務合同,否則賠償所造成的損失,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六十五條 市房地產管理局應當及時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
第五章 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六十六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不得改變設計用途使用物業,不得擅自改變物業使用性質。
第六十七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
(一)拆改房屋承重結構,改變房屋用途;
(二)占用或者損壞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移動共用設施設備;
(三)侵占綠地、毀壞綠化;
(四)隨意傾倒或者拋棄垃圾、雜物;
(五)存放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危險物品和超過荷載的物品;
(六)未經批準擺攤設點;
(七)在建筑物或者構筑物上亂懸掛、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
(八)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或者侵害他人正當權益的活動;
(九)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十)法律、法規和業主公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六十八條 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使用人。
第六十九條 裝修人和裝飾裝修企業,應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裝飾裝修工程的實施內容;
(二)裝飾裝修工程的實施期限;
(三)允許施工的時間;
(四)廢棄物的清運與處置;
(五)住宅設施及防盜窗的安裝要求;
(六)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
(七)管理服務費用;
(八)違約責任;
(九)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七十條 裝修人不得拒絕和阻礙物業服務企業或住房出售單位依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約定,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物業服務企業或住房出售單位,發現在物業裝飾裝修過程中有違約行為的,應當予以制止。對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違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追究違約責任,同時報告相關管理部門。相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依法查處,有違法行為的,依法進行處罰。
第七十一條 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規定交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七十二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機動車停車場(庫),應當優先提供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使用人使用,物業服務企業可依照物價管理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停車費。停車位不得轉讓給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單位、個人。
物業管理區域內應預留滿足需要的非機動車停放場地。
第七十三條 專有物業部分有危害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的,所有人應當及時修繕。業主委員會或物業服務企業通知后,仍未進行修繕的,經業主委員會同意,由物業服務企業進行修繕。費用由所有人承擔。
共用物業部分危害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的,經業主委員會同意由物業服務企業進行修繕,維修費用由共用物業部分所有人承擔。
物業出現必須維修養護的情形,業主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未進行維護的,市房地產管理局應當督促實施。
第七十四條 業主、使用人在物業使用中發生權益爭議的,可以要求市房地產管理局、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調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業主、使用人違反本辦法的,按照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甘肅省物業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十六條 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
第七章 附 則
第七十七條 業主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決定自行管理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甘肅省物業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可依照本辦法制定物業服務的實施細則。
第七十九條 本辦法由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八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滿自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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