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費是指工作人員臨時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公務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財政部按照分地區、分級別、分項目的原則制定差旅費標準,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及消費水平變動情況適時調整。那么2018年江蘇公務員出差住宿標準是什么?江蘇差旅費最新報銷標準有哪些?高考升學網整理了以下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差旅費報銷時均須經領導審批,為何還要搞專門的出差審批制度?
答:《江蘇省省級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要求各單位建立健全出差審批制度:在出差前應按規定程序履行出差審批程序,在報銷時須將《出差審批單》作為報銷附件,并將是否建立出差審批制度作為監督問責的內容之一。
二、《出差審批表》何時開始填報?7月份前出差的要填嗎?
答:自7月起,差旅費報銷時必須加附經批準的《出差審批表》(駕駛員出差報銷時附“用車審批單”)。7月份前已出差但未報銷的,在報銷前,請按印發的《出差審批表》表式,補辦書面審批手續(已在7月份前報銷的,《出差審批表》可不再補報)。
三、我校差旅費如何管理,各部門應如何控制差旅費?
答:差旅費實行部門預算定額管理,每年按部門人頭核定,總額包干,超支不補;日常報銷執行江蘇省差旅費標準,采取憑票據報銷與定額包干相結合的辦法。各部門應根據核定的人員定額和部門總額對差旅費加以控制。
四、我校教職工因公出差應如何辦理手續?
答:(一)填寫“因公出差審批表”。出差人員應提前辦理出差審批手續,領取我!耙蚬霾顚徟怼保ㄒ姼郊1),認真填寫出差地點、事由、出差人員、天數、差旅費預算等欄目。無“因公出差審批表”不予報銷。
(二)出差審批。出差人員要按以下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1、一般人員出差,預算2000元以下需經部門負責人審批,2000元以上需經部門負責人和分管校領導審批;二人以上(含二人)同時、同地點出差的要統一審批,不能分開審批。
2、科研項目課題組成員出差,預算2000元以下需經科研項目負責人審批簽字;2000元-5000元需經科研項目負責人、科研處負責人審批簽字;5000元以上需經科研項目負責人、科研處負責人和分管科研校領導審批簽字;二人以上(含二人)同時、同地點出差的要統一審批,不能分開審批。
3、部門負責人出差由分管校領導審批;科研項目負責人出差由科研處負責人、分管科研校領導審批;校級領導出差由常務副校長審批;常務副校長出差由分管辦公室的校領導審核證明。
(兩院、國培中心出差審批在部門預算控制額度內參照執行。)
(三)出差中發生的相關費用,應當獲取正規票據。
住宿費、機票支出等應遵守省財政規定使用公務卡結算,并索取POS機回單。
(四)出差報銷。二人以上(含二人)出差的要統一報銷,不能拆分報銷;出差帶車的,司機只報銷車輛發生費用,差旅費需單獨核算;司機和領導一同出差的,由司機負責報銷差旅費。出差人員應在差旅活動結束后一個月內按以下步驟及時辦理報銷手續:
1、收齊報銷資料。出差人員報銷時應當提供因公出差審批單、會議通知單、培訓批件、機票、車船票、住宿費發票、POS機回單等相關原始憑證和附件材料,出差人要在原始發票上簽字。出差人員對各類票據的真實性負責。
2、填寫“差旅費報銷單”。報銷人員認真填寫“差旅費報銷單”各欄目,并將原始票據整齊、規范地粘貼在“差旅費報銷單”后面(如有疑問可咨詢財務處,由會計協助填報)。
3、領導審批簽字。根據審批權限,由部門負責人和分管校領導審批簽字;科研項目由科研項目負責人、科研處負責人和分管科研校領導審批。
4送交會計審核、做賬付款。報銷人員將報銷資料送交財務處會計人員,會計人員對票據及附件、材料的合規性、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審核,對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進行確認后做賬付款。
五、在外地召開會議或培訓,相關費用已由承辦單位(一般為上級或主管部門)統一承擔,是否可開具住宿發票,報銷相關差旅費?
答:在外地舉辦會議,因會議期間的相關費用已由承辦單位統一承擔,正式參會代表和工作人員不得另行開具住宿發票,相關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不得作為差旅費報銷。按有關規定,對往返途中的差旅費予以報銷
1、自行前往的可報銷往返區間交通費和往返途中的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2、由承辦單位統一派(租)車前往、無票據的可憑出差審批表、會議通知報銷途中往返伙食補助費。
在外地舉辦培訓或其他專項活動,比照上述會議報銷辦法執行。
六、哪些情況不予報銷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答:(一)以下情況不予報銷伙食補助費
1、工作人員離開南京市城區參加會議或培訓,期間的食宿費由舉辦單位按規定統一開支、統一安排的,不予報銷,往返途中按規定報銷。
2、因公由學校安排離開南京市城區到其他單位講課的,其他單位統一安排食宿的并承擔食宿開支的,講課期間不予報銷,往返途中按規定報銷。
3、學校辦班培訓,帶班人員因公離開南京市城區陪同學員到外地培訓考察,食宿費一并計入培訓考察費用的,培訓考察期間不予報銷,往返途中按規定報銷。
4、出差人員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的,不予報銷伙食補助費。特殊情況:我校和市級黨校合辦在職研究生,根據協議我校教師和工作人員巡查、測評、授課、論文答辯期間食宿費由市級黨校承擔,因此巡查、測評、講課、答辯期間伙食補助費不予報銷,也不得要求市級黨校另行開具住宿費發票,只需憑因公出差審批單、課程表和城市間交通費發票(或派車單)報銷往返途中伙食補助費(其他特殊情況參照執行)。
(二)以下情況不予報銷市內交通費
1、工作人員離開南京市城區參加會議、培訓,食宿、市內交通由舉辦單位按規定統一安排的,會議、培訓期間的市內交通費不予報銷,往返途中市內交通費按規定報銷。
2、學校辦班培訓,帶班人員因公離開南京市城區,由校(院)派(租)車陪同學員到外地培訓考察,不予報銷市內交通費。
3、由校派(租)車出差的,出差人和駕駛員不予報銷市內交通費。
4、出差人員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的,不予報銷市內交通費。特殊情況:我校和市級黨校合辦在職研究生,根據協議我校教師和工作人員巡查、測評、授課期間食宿費由市級黨校承擔,因此巡查、測評、講課、答辯期間市內交通費不予報銷,也不得要求市級黨校另行開具住宿費發票,只需憑因公出差審批表、課程表和城市間交通費發票報銷市內交通費,無城市間交通費發票不得報銷往返途中市內交通費(其他特殊情況參照執行)。
七、校內公務外出派車,駕駛員在什么情況要開具住宿費發票,是否須單獨開具住宿費發票?
答:如為會議等專項活動的出差,駕駛員食宿按規定均由會議等專項活動承擔的,不應另行開具住宿發票;如食宿自理的出差,應開具住宿發票(單獨開具)。具體說明如下:
1、校內派車參與會議(含培訓)等活動,如駕駛員作為會議等活動的工作人員由主辦方承擔費用的,不得要求開具住宿費發票。否則,就會造成費用重復列支(如我校為會議活動主辦者時)或費用轉嫁(我校只是會議、活動的參加者)。在此種情形下,駕駛員只按往返在途時間報銷伙食補助費,不予報銷市內交通費。
2、除及上述情形及當天往返的情形外,校內派車的駕駛員均應交納住宿費并要求開具住宿費發票(同時應自行就餐,或交納伙食費并取得憑據),駕駛員住宿費發票應單獨開具,憑住宿費發票報銷住宿費,按規定天數報銷伙食補助,不予報銷市內交通補助。
3、對于在外地舉辦會議等活動(含培訓),用車處室在“用車申請單”上應注明駕駛員是“食宿費統付”還是“食宿費自理”。凡駕駛員食宿費自理的,相關主辦單位(部門處室)在會議等活動經費支出中不得重復計算列支。
4、補充說明:有時駕駛員與用車人員在是否應開具住宿發票問題上,存在不同的情況,如用車人是會議正式代表,由主辦方承擔食宿費用,而駕駛員非會議代表,主辦者不承擔其食宿費。此種情況,用車人不得要求開具住宿發票,而駕駛員則應支付食宿費用并要求開具住宿費發票等相關憑據。
八、出差如有接待,交納費用應獲取何種憑據?為避免手續繁瑣,同時防止違規,能否不向接待方交費,也不報銷相關費用?
答:根據新《辦法》規定,伙食費交接待單位后,應由接待單位出具收取證明,但對何種憑據未作明確。在財政等相關部門沒有補充規定出臺之前,我們認為,凡符合包干報銷條件的,只要該憑據能證明接待單位在何時、由何人、收取了多少金額的伙食費就行(包括但不限于:經接待單位背書簽字的、由餐飲服務單位出具的發票。如接待單位為行政事業單位,則“行政事業單位結算憑證”為最規范的票據)。凡符合包干報銷條件的,交納交通費的相關憑據與此類同。
屬包干使用的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在報銷時,不需要向財務提供相關交費憑據(本期“問答”第八條等涉及的,需憑據報銷的特殊事項除外),相關憑據由個人保管(如需財務部門代為保管,可將交費憑據對應粘貼在報銷單后)。
不能為了省事,而采取“不向接待方交費、也不報銷相關費用”的做法,因為該做法是一種轉嫁成本的行為,即將本應由本單位承擔的差旅費用轉嫁給了接待單位。如想避免手續繁瑣,同時防止違規,最簡單的做法是,自行就餐、自行打車,并按費用包干等規定報銷(收取并自行保留餐票和車票)。
九、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協助提供交通工具的,應自行支付交通費用并獲取相關憑據。相關憑據包括過橋過路費、燃料費及停車費嗎?
答:在現行政策下,“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協助提供交通工具的”,該規定僅適用于市內交通。城市間交通應按規定渠道解決,主要包括購票乘座公共交通工具、由學校派(租)車,搭乘一同出差的省級機關等合作部門便車(不額外增加其成本)的應屬允許之列。至于城市間交通,即使在支付費用的情況下,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專門提供交通工具,也是不符合規定的,所以在此種情況下,不論取得何種憑據,均不在報銷之列,只能由個人承擔。
十、搭乘一同出差的合作單位的便車,無市內交通補助,但是前往集中乘車地點時發生的打車費用能否報銷?如到達出差地,車輛已回,發生打車費(或已向接待單位交市內交通費),能否報銷?
答:在車改前,出差人員除自行購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由校派(租)車外,選擇其他城市間交通解決渠道的(如上述搭便車),原則上視同校派(租)車,不報銷市內交通費。
其中,對于有正式發票或其他規范票據能夠證明,已在特定期間實際支付市內交通費的,在車改前,作為特殊事項,憑據報銷(不實行包干制,但報銷不能超過包干限額):可憑出租車發票(應注明事由)在當日市內交通費的包干額以內憑據報銷;如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協助提供交通工具,應向其支付市內交通費,并取得該單位出具的收款憑據(載明收款金額、時間、起始地點等事項,署有收款人姓名,并蓋有公章),方可在當日市內交通費的包干額以內憑據報銷。
十一、在攜同外聘專家出差進行項目考察等情況下,專家差旅費用如何處理?
答:1、根據相關合同或慣例,外聘專家為本單位工作且由單位承擔費用,可參照本單位工作人員出差報銷辦法,但報銷時應憑據(食、宿、城市間交通、市內交通發票)在限額標準內報銷,超過部分不予報銷。
2、凡專家與我校約定,住宿費等費用由其自理的,我校不得報銷專家任何差旅費用(包括伙食費。因為在專家費用自理的情況下,應收取其伙食費,因專家在回其本單位報銷時會取得伙食補助)。
3、如攜同外聘專家出差,應從嚴控制,在填報《出差審批單》時,應在出差人員欄后的“補充說明”欄中注明外聘專家人數和姓名,且須報經分管校領導批準(已附校領導相關批件證明的除外)。
十二、參加收取費用(會議費、培訓費)或明確食宿費用自理的會議、培訓,差旅費用報銷應如何處理?
答:根據財政廳答復,參加會議培訓期間的伙食補助、市內交通費補助,所在單位不報銷。根據中央統一要求,今后國家部委召開的各類會議、舉辦的培訓班均不得向參加者人員收取會議、培訓費用。原則上該類差旅費不予報銷?紤]到現實中還存在其他單位召開會議、舉辦培訓,現就此事項作如下明確:
1、今后,原則上該類差旅費不予報銷。確因工作需要必須參加的,應從嚴控制,且《出差審批單》須報分管校領導批準。
2、對往返在途期間,按規定包干報銷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對會議、培訓期間,不報銷市內交通費,只憑發票在規定限額標準內報銷食宿費用;會務(議)費不予報銷,培訓費可按規定報銷。
3、食宿費發票單獨開具的,對食宿費在規定的限額標準內報銷。食宿費用包括在“會務(議)費”發票中的,只在食宿費標準內報銷,超出部分的“會務(議)費”不予報銷;培訓費不在差旅費中報銷,應另行填制費用報銷單,按培訓費支出另行報銷。
十三、在外掛職等人員因校內工作需要發生的差旅費,能否在校內報銷?
答:根據新《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經組織安排,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單位實(見)習、工作鍛煉、支援工作以及參加各種工作隊的人員,在途期間(僅指首次前往和期滿返回)的差旅費回原單位報銷,工作期間差旅費執行駐地規定,費用由駐地單位報銷。新《辦法》刪除了原辦法中“工作期間的差旅費,經原單位領導批準,也可回原單位報銷”的規定,新《辦法》通過此項改動,防止將應由掛職單位承擔的費用轉嫁至原單位。
根據有關規定,在外掛職等人員主要為掛職單位工作。確因特殊原因,校內工作須在外掛職等人員出差的,相關費用也不宜逆向轉嫁至掛職單位承擔,現就此事項作如下明確:
此類事項從嚴控制。凡因校內工作須在外掛職等人員出差的,除了正常審批手續外,《出差審批單》還須經人事處審核,并報所在處室(或該項出差任務的交辦處室)的分管委領導審批,相關差旅費用方可在我校報銷。
十四、現在出差補貼提高了,有的人每個月出幾天差,收入就高不少了,部分因崗位特殊出差少的怎么辦,能否爭取特殊崗位補貼政策?
答:“出差補貼”的說法不準確。包干使用的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不是補貼,而是基于成本支出的報銷(包干制報銷),新《辦法》提高了包干標準,體現的是成本補償原則,而不是收入補貼。按照新《辦法》,出差人員應自行就餐,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就餐的(參會除外),應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并由其出具收取證明;對市內交通問題,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協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參會除外),應當自行支付交通費用并收取相關憑據。其制度設計的出發點是,提高報銷標準、成本有效補償、防止成本轉嫁。
另外,新《辦法》強調要建立健全出差審批制度,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控制差旅費支出規模;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等等。因此,出差不是福利政策,而是特定工作崗位的工作需要,出差審批應從嚴管理。
對于特殊崗位的崗位補貼問題,財政部門有專門規定。出差機會少,不屬于崗位補貼政策的范疇,應由各部門內部協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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