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交叉,造成執法主體和監測力量分散,環保領域多頭執法問題突出!皺M向職能分散,缺乏有效協調;縱向監管乏力,執行約束不足。”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常紀文曾于6月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
上海交通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所所長王曦此前也曾表示,在法律上,不同的法律法規存在“打架”現象。
他舉例說,2002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12條規定:“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而在我國環境行政管理機構中,事實上已經形成了三個“統管”部門:一是《環保法》第7條授權的環保部門,對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二是1998年成立的國土資源部,主管全國土地、礦產資源、海域等自然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三是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這種多頭統管的體制導致了大家都是統管部門,誰也不服誰!蓖蹶卣f。
“我們希望環保部是一個超部門的決策機構,同時也能夠不斷強化自身的監管能力、執法能力。但是所有這些都依賴于整個社會的法制環境建設。”北京大學環境科學與工程學院教授張世秋說。
十九大報告明確,加強對生態文明建設的總體設計和組織領導,設立國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自然生態監管機構,完善生態環境管理制度,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統一行使監管城鄉各類污染排放和行政執法職責。
在2017年12月出版的《中國機構改革與管理》上,中央編辦二司司長黃路介紹,近年來,我國在加強區域環境治理上已經進行了一些嘗試,他概括為“統籌、整合、責任、共治”四個關鍵詞。
“國務院賦予了環境保護部統籌協調的職責,但由于缺乏足夠的權威和必要的手段,統籌不夠,協調不到位!秉S路說,對此必須通過要素綜合、職能綜合和手段綜合,有機整合分散的生態保職能,切實做到區域內污染防治的全防全控,才能實現生態環境的整體保護與系統修復。按照“山、水、林、田、湖”統一管護的思路,中科院可持續發展戰略研究組提出的一套方案是:梳理分散在各部門的自然資源資產產權管理職能,集中并組建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委員會;把分散在國土、農業、水利、環保、林業等部門的自然資源保護和生態保護等職能集中起來,組建自然資源與生態保護部,統籌自然資源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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