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是那些觸犯法律的人員的看管場所,也可以形象的理解為是那些不遵守法律的人的牢籠,就如鳥的牢籠,只有主人,也就是法律判決人員的批準之后才能出來的場所。既是如此,看守所肯定有其一定的規定。小編下面將為我們講解。
一、探視法律規定
第三十四條人犯與其居住在境內的近親屬通信,須經辦案機關同意,要求會見的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主管局、處長批準。人犯與其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的近親屬以及外國近親屬會見、通信,或者外國籍人犯與其近親屬、監護人及其所屬國駐華使、領館人員會見、與外國通信,均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或者國家安全廳、局批準。
第三十五條會見人犯,每月不許超過一次,每次不得超過半小時,每次會見的近親屬不得超過三人。會見時,應當有辦案人員和看守干警在場監視。對外國籍人犯,少數民族人犯和聾啞人犯,還必須由辦案機關聘請翻譯人員在場。會見中,嚴禁談論案情,不準使用暗語交談,不準私下傳遞物品。違反規定不聽制止的,應即責令停止會見。
二、家屬探視可能
1、已決犯,決定留在看守所里執行的,可以與家屬會見,具體會見辦法和時間,由看守所安排,一般一個月不少于一次。
2、已決犯要投入監獄服刑的,因為時間較短,看守所一般不會安排會見的。家屬只能等投入監獄后再會見。
3、會見時需要持身份證和證明與在關押人員關系的相關材料。如結婚證、戶口本等。
三、相關補充
(1)在押人員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
(2)在押人員的近親屬病重或者死亡時,應當及時通知在押人員。在押人員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時,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在嚴格監護的條件下,允許在押人員回家探視。
(3)在押人員近親屬給在押人員的物品,須經看守人員檢查。
(4)人民檢察院已經決定公訴的案件,在押人員在接到起訴書副本后,可以與本人委托的辯護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會見、通信。
看守所人員是違法人員的監管者,根據法律具有對看管所人員的暫時管理權,這是毋庸置疑,想要不要進一步觸犯了法律,無論是看管所所壓人員,還是其相關家屬,規勸一句,一定要遵守看管所人員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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