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通過貸款的方式將所集中的貨幣和貨幣資金投放出去,可以滿足社會擴大再生產對補充資金的需要,促進經濟的發展;同時,銀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貸款利息收入,增加銀行自身的積累。這就是貸款。下面由愛揚教育小編為你介紹貸款相關制度相關司法經濟法考點知識。
2016司法經濟法考點之貸款制度
司法經濟法考點一
借款人制度
借款人是經工商局核準登記的企業、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者是具有我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申請貸款,應當具備產品有市場、生產經營有效益、不擠占挪用信貸資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條件。
2016司法經濟法考點之貸款制度
(1)借款人可以自主向主辦銀行或其他銀行的經辦機構申請貸款,并依前述條件取得貸款。
(2)借款入有權按照借款合同的規定取得全部貸款,并在合同規定的使用范圍內自主地使用貸款,銀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借款人留存一部分貸款資金在本行,也不得提前扣除利息。
(3)借款人有權向貸款人的上級行、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反映、舉報有關情況。
(4)借款人有權拒絕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條件,如貸款行或貸款具體經辦人向借款人索取金錢、財物或免費服務等好處、回扣,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回報等。
(5)借款人在征得貸款人的同意后,有權向第三人轉讓返還貸款的債務。
(1)借款人應當如實提供貸款人要求的各種資料,包括自己的生產經營情況和資產情況的財務報告,其中年度報告須經適格的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本單位或本人在所有銀行的開戶賬號及存款余額情況,就涉及貸款的運用和資金的安全情況,積極地配合銀行調查、審查和檢查。借款人是自然人的須提供有效身份證明和有關資信證明。
(2)借款人在尚未還清貸款前,應當接受銀行對其使用信貸資金的情況和有關生產經營、財務活動的審查。
(3)借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不經貸款人的書面批準,不得擅自改變貸款的用途。
(4)借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條件及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
(5)借款人將償還貸款義務的一部分或全部轉讓給第三人前,應當取得貸款人的書面同意。
(6)借款人遇到有危及貸款人債權安全的不正常情況時,應當及時通知貸款人,同時采取各種必要的措施保全受到危險或威脅的財產。
(1)借款人不得同時向同一轄區的貸款人的不同分支機構分別借款。
(2)借款人的告知義務,借款人不得向貸款人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有關生產經營的情況,以防止借款人利用虛假的生產經營資料借得與自己的償還能力不相稱的借款,影響金融機構的資金安全。
(3)借款人不得利用貸款從事股本權益性的投資,國家另有規定除外。
(4)借款人不得利用貸款在有價證券、期貨方面進行投機性的經營活動。
(5)除依法取得經營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之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用貸款從事房地產業務;依法取得房地產經營業務資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貸款從事房地產投機。
(6)借款人不得套取貸款用于借貸謀取非法收入,《貸款通則》規定借款人不得作為中間商在原貸款價格(利率)上再加價轉讓,抬高融資市場利率,影響金融市場的穩定。
(7)借款人不得違反國家外匯管理的規定,使用外匯貸款,在我國的人民幣尚未完全實現可自由兌換前,國家仍然要對外匯資金實行監管及對從業(外匯)機構進行資格限制,用來保證國家外匯資金流向有序和安全。
司法經濟法考點二
貸款人制度
(1)貸款人要求借款申請人提供與借款有關的資信資料,供判斷貸款風險之用;根據借款人的條件,決定貸與不貸,以及貸款的金額、期限和利率等。
(2)貸款人在貸款前和貸款期限里了解借款人的生產經營情況和財務活動,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條件從借款人的賬戶中劃收貸款本金和利息,無須在劃收款項前與借款人協商和辦理其他配合還款的手續。
(3)當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規定的義務時,貸款人有權依照合同的約定,要求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在貸款將受到或已經受到損失時,可依照借款合同的約定,采取適當的措施以使貸款免受損失,包括要求提前收回貸款、凍結尚未使用的貸款、凍結借款人的賬戶,直至提出財產保全和返還貸款的民事訴訟。
(1)金融機構應當公布經營貸款的種類、期限和利率,公開貸款審查的資信條件的內容和發放貸款的具體條件,并向借款人提供各種咨詢。
(2)貸款人應當及時審議借款人的貸款申請,明確答復申請人是否同意貸款。貸款人對申請短期貸款的審議答復時間不得超過1個月,對中期、長期貸款申請的答復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3)貸款人對借款人的債務、財務及有關的生產經營情況應當予以保密,這些情況屬于商業秘密,但是對有關機構的合法調查則應配合,告以有關情況。
(1)貸款的發放必須嚴格遵循商業銀行法第39條關于資產負債比例的規定,即貸款人的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75%,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的比例不得低于25%,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貸款人資本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10%.
(2)不得發放人情貸款,商業銀行法第40條規定,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以維護公平交易和自身的資金安全。
(3)禁止發放貸款的情形:不具備借款人的資格和條件的,借款人生產經營的產品和投資項目是國家明文規定禁止的,借款人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的,借款人的建設項目應當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而未取得批準文件的,借款人的生產經營或投資項目未取得環保部門許可的,借款人在實行承包、租賃、聯營、合并(兼并)、合作、分立、產權有償轉讓、股份制改造等體制變更過程中,未清償原有貸款債務、落實原有貸款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的,以及借款人有嚴重違法行為的。
(4)未經中國銀監會批準,不得對自然人發放外幣幣種的貸款。
(5)金融機構的自營貸款和特定貸款,除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計收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委托貸款,除了按照央行規定收取手續費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6)貸款人不得給借款人墊付資金,在貸款前后都不能以貸款人的自有資金充填貸款資產,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司法經濟法考點三
貸款流程
(1)貸款申請,擬借款人應向主辦銀行或其他銀行的經辦機構直接提出申請,申請書中應當包括借款金額、借款用途、償還能力及還款方式等基本內容。
(2)信用評估,貸款人應當根據借款人的領導者的素質、經濟實力、資金結構、履約情況、經濟效益和發展前景等評估項目,評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級。
(3)貸款調查及審批,貸款人受理借款人的申請后,應當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抵押物、質物、保證人的情況,測定貸款的風險度。在經過上述的調查之后,貸款人根據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貸款管理制度,對調查人員提供的資料進行核實、評定,復測貸款風險度,提出審查意見,按規定的程序和權限批準貸款申請。
(1)借款合同,貸款人所有貸出的款項均應簽訂借款合同,合同中至少應當包括借款種類、借款用途、借款金額、利率、還款期限、還款方式等基本內容,還應當詳細列出借款人和借款人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和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2)擔保合同,保證貸款應當由保證人與貸款人簽訂保證合同,或保證人在借款合同上載明與貸款人協商一致的保證條款,加蓋保證人的公章(私章),并由保證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簽署姓名。抵押貸款、質押貸款應當由抵押人、出質人與貸款人簽訂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的,不得省略登記程序。
(1)不良貸款是指呆賬貸款、呆滯貸款和逾期貸款。其中呆賬貸款是指按財政部有關規定確認為無法償還,而列為呆賬的貸款;呆滯貸款是指按財政部有關規定,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過2年仍未歸還的貸款,或雖未逾期或逾期不滿規定年限但生產經營已經終止、項目已經停建的貸款(不含呆賬貸款);逾期貸款是指借款合同約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歸還的貸款(不含呆滯貸款和呆賬貸款)。
(2)貸款質量等級,按照《巴塞爾協議》關于商業銀行貸款分類等級和中國人民銀行法信貸資產分類的規定,信貸資產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五類,后三級次級、可疑和損失資產為不良資產。
(3)不良貸款的登記,由會計、信貸部門提供數據,由稽核部門負責審核并按規定的權限認定,貸款人應當按季度填報不良貸款情況表,在報送上級部門的同時,報送中國銀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當地的分支機構。
(4)對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的考核,金融機構的呆賬貸款、呆滯貸款、逾期貸款不得超過中國眼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比例,金融機構應當對所屬的分支機構下達考核呆賬貸款、呆滯貸款和逾期貸款的具體指標,以督促各部門防范貸款風險。
(5)不良貸款的催收和呆賬貸款的沖銷,金融機構的信貸部門負責對不良貸款的催收,稽核部門負責對催收情況的檢查。金融機構必須按照有關金融法規規定提取呆賬準備金,并按照呆賬沖銷的條件和程序沖銷呆賬貸款。未經國務院批準,金融機構不得豁免借款人償還貸款的義務;未經國務院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貸款人豁免借款人償還貸款的義務。
(1)貸款債權不因借款人單方面行為消滅,借款人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借兼并、破產或者股份制改造等機會和方法逃避貸款債務,不得借承包、租賃等方法逃避貸款人的信貸監管和償還貸款本息的義務。
(2)債權重組,當借款人尚未償還貸款前,貸款人有權參與處于兼并、破產或股份制改造過程中的有關借款人的債務重組活動,參加借款人的清算或債權人會議,中心圍繞如何要求借款人償還貸款本息,落實有關償還債務的具體事項并達成書面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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