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本人或其監護人憑居民戶口簿(換領身份證也可憑損壞或者有效期滿的身份證)或居住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大陸居民往來港澳通行證、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機動車駕駛證、社會保障卡等其他可以證明身份的有效證件,到現居住地就近的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點申請辦理。
事項名稱:居民身份證辦理
設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申請條件:年滿十六周歲的公民可以申領、換領、補領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自愿申請領取身份證。
辦理材料:年滿十六周歲的公民應攜帶《居民戶口簿》,換領的還需攜帶原居民身份證。
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自愿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須在監護人帶領下持《居民戶口簿》到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辦理。
辦理流程:公民本人向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請,派出所直接受理,并采集人像信息、錄取指紋。
辦理地點:戶籍所在地派出所
辦理申領、換領、補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簡稱“二代證”),申領人應向其戶口所在地派出所交驗以下證明證件:
(一)申領人《居民戶口簿》。
(二)第一代《居民身份證》(僅限首次換領“二代證”)。
(三)申領人本人到其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拍攝“二代證”數碼照片或交驗本人近期正面一寸“二代證”標準彩色照片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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