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湖北物業服務和管理條例解讀
物業不得隨意斷水斷電
晚交或沒交物業費,就被物業斷水斷電相“威脅”,類似的情況將被禁止。《條例》明確,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業主拖欠物業服務費用、不配合管理等理由,減少服務內容,降低服務質量,中斷或者以限時限量等方式變相中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以及實施損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對物業服務企業的此類行為,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私售車位車庫將受罰
小區車位總不夠、外面私車霸占小區車位、公共道路上停滿了車、車位外租業主反而沒車位……這些小區停車難的問題,都將隨著《條例》的出臺而有所緩解。
對于停車位和車庫的歸屬問題,《條例》明確,物業區域內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且初始登記所有權人為建設單位的停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銷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不得銷售給業主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優先滿足業主需要對外出租的,每次租賃期不得超過一年。
而物業區域內占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場地用于停放車輛的車位,屬于全體業主所有,其分配、使用及收費管理具體事項由業主大會決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不得銷售或者變相銷售。否則將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小區內禁養烈性犬和大型犬
在小區遛狗的人越來越多,但是狗咬人傷人的新聞也屢見報端。對此,《條例》規定,禁止在物業區域內飼養烈性犬和大型犬,業主、物業使用人在物業區域內攜犬只出戶,應當束犬鏈牽引。
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物業區域內養犬行為的監督,及時制止違法違規養犬行為。
維修資金可先應急再申請
針對實踐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難”的現狀,《條例》對表決方式作了細化規定,即“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經業主大會依法決定,可以根據維修范圍以單元(棟)為單位進行表決,也可以采取異議表決,即根據業主公約或者管理規約的規定,持不同意見的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一以下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下的,視為表決通過!
同時,《條例》還對緊急情況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作了規定,可以“先采取應急措施,再申請使用”。
物業不得私設營業攤點
針對物業擅自賣廣告位,小區內設置營業攤點等行為,《條例》規定,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允許他人利用公共部位、公共設施設備進行廣告、宣傳、經營等活動,不得擅自設置營業攤點。
物業服務企業也不得泄露業主信息,不得對業主進行騷擾、恐嚇、打擊報復或者采取暴力行為。違者將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錄入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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