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現就《湖北省自主創新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視科技進步和自主創新工作,省人大常委會也將此作為立法的重點領域。2009年以來,省人大常委會先后制定《湖北省科技進步條例》、《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條例》,對我省科技創新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同時,省委、省政府先后出臺了一系列關于加快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鼓勵創新創業、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等方面的文件,使全省創新創業法規政策環境不斷優化,各項工作取得明顯進步。但同時,自主創新中科技資源分散、創新主體活躍度不高、科技成果轉化還不理想等共性問題在我省也還不同程度地存在。
2013年底,省委十屆四次全會將制定《湖北省自主創新促進條例》作為“建立健全創新驅動發展體制機制”的首要任務,要求通過立法深化改革,釋放創新活力,為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建設“創新湖北”戰略提供法制保障。3月以來,、國務院先后發布《關于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8號)等一系列重要文件,對統籌科技創新和經濟社會領域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作出部署。因此,制定實施《湖北省自主創新促進條例》,統籌推進科技體制改革和經濟社會領域發展十分必要。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上半年,在省人大常委會周洪宇副主任的帶領下,省科技廳會同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先后赴十余個省市開展《條例(草案)》起草的調研工作,并組織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有關專家組成專班開展前期研究。初,省科技廳根據立法前期研究成果,多次召開專家咨詢論證會,并征求市州科技局、科研機構、高校及部分企業意見,起草形成《條例(草案)》(送審稿),并于今年5月報送省政府審議。省政府法制辦按照有關規定向省直有關部門、各市州政府、社會各界廣泛征求意見,并與省科技廳反復研究、修改。8月31日,《條例(草案)》經省政府常務會審議通過。
三、《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按照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建設“創新湖北”的總體要求,省科技廳在立法起草中主要把握以下幾點:一是突出深化改革。針對我省自主創新促進的實際需求和突出問題,敢于突破不合時宜的舊體制、舊機制。二是注重全面創新。實現科技創新、制度創新、開放創新的有機統一和協同發展。三是體現務實管用。集中反映我省現有法規、規章、制度中的“亮點”。四是固化實踐經驗。將我省諸多經過實踐檢驗具有良好效果的政策措施上升為法律條文。
重點突出以下內容:
(一)營造良好生態環境和社會氛圍。
《條例(草案)》要求建立并完善創新驅動導向評價體系,將自主創新指標納入年度目標考核、任期目標考核指標體系(第四條)。對以財政性資金或者國有資本為主資助的自主創新活動,未能實現預期效果,在一定情況下免予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第四十條)。要求及時廢止有違創新規律、阻礙新興產業和新興業態發展的政策條款。發揮企業和企業家在重大行政決策和創新決策中的重要作用(第三十三條)。
(二)更加注重激發科研人員的創新創業活力。
一是強化激勵機制,給予科技人員更多的利益回報和精神鼓勵!稐l例(草案)》規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發團隊在本省實施科技成果轉化、轉讓的收益,其所得不低于70%,最高可達99%(第十四條)。二是認可科研人員的創新勞動價值。明確承擔省內企業委托研發項目的高校院所研發團隊和科技人員,可在項目經費中獲得科研勞務收入(第十一條);規定利用本省財政性資金設立的自主創新項目,承擔項目人員的人力資源成本費可以從項目經費中支出,比例最高可達百分之五十(第十八條)。三是鼓勵科技人員創新創業。允許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科技人員兼職創辦科技型企業或者從事技術開發、新產品研制、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相關工作,并獲得報酬;其中擔任高等院校管理部門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可辭去領導職務在崗創新創業(第十二條)。
(三)著力加快科技成果轉化。
一是改革科技成果處置、收益分配制度!稐l例(草案)》規定財政資金支持形成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使用權、經營權、處置權,全部授予其研發團隊,所在單位主管部門和資產管理部門不再審批或備案(第十四條)。二是加大對成果所在單位的激勵措施。規定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所取得的科技成果轉化、轉讓的收益全部留歸單位,納入單位預算管理(第十四條)。三是完善科研評價體系。將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作為立項和驗收的重要內容和依據;要求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在開展高級專業技術崗位聘用工作時,參與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轉移的科技人員必須占有一定比例(第十五條)。
(四)強化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
一是強化企業的創新主體地位!稐l例(草案)》強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以企業為主體的產業技術創新機制,引導創新要素向企業聚集(第六條)。二是引導企業加大研發投入。鼓勵企業增加技術研發費用投入,要求省內國有工業企業每年研發投入占銷售收入比重應不低于全國同類指標平均水平(第九條)。三是推進產學研合作。要求省政府相關部門分配高校財政資金時,參考高校承接省內企業委托的研發項目及其經費收入、完成成果情況(第十條)。
(五)推進創新資源開放共享。
著力解決當前科技創新資源分散、利用效率不高的問題。一是明確創新資源開放共享義務!稐l例(草案)》規定利用省內各級財政性資金形成的科技條件資源,應向社會開放共享(第二十條)。二是要求制定科學規范的共享管理制度。提出制定促進資源開放共享的管理辦法,建立科技條件資源普查制度、開放共享評價制、專家查重評議制度等(第二十一條)。三是加大開放共享的激勵措施。允許科技條件資源管理單位對外提供開放共享服務,可以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盈利性原則,收取成本費用;高新技術企業與科技企業孵化器在孵企業使用省科技條件資源共享平臺可享受相應的優惠政策。(第二十二條)。四是提出不履行開放共享義務的處罰措施。對不履行科技資源開放共享義務的單位,要求予以通報,限期整改,并暫停管理單位利用財政性資金新購儀器設備(第四十一條)。
以上說明并《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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