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資源具有種類多樣性的特征,在海洋中并非均勻分布。因此,在海洋開發利用過程中,必須根據海洋功能區劃合理布局,在海洋功能許可的范圍內,確定開發利用的規模和深度,突出主導功能,兼顧其他功能,保證發揮自然資源、環境客觀價值和經濟、社會持續發展的綜合效益。避免次要功能對主導功能的削弱和破壞。如果不按照海洋功能區劃開發利用海洋,違背海域的基本功能,則會出現無序和混亂狀態,影響或破壞海域的社會屬性和自然屬性,其結果不僅降低海洋開發利用整體效益,而且會造成海洋生態環境的破壞。
第二十五條引進海洋動植物物種,應當進行科學論證,避免對海洋生態系統造成危害。
【釋義】本條是關于引進海洋動植物物種必須進行科學論證的規定。
一、本條所指的引進是指人為地、有目的地、主動地輸入非本地區的海洋動植物物種。海洋動植物物種由于其遺傳和適應能力不同,在海洋中有一定的分布區域。按照物種分布區的大小,海洋動植物有廣域分布和狹域分布之分。有些種類僅分布在某一有限的海域,稱地方特有種。有些種類系本海域原有的,叫固有種;該海域原先沒有的,由他區遷入的,為遷入種。在一定地理條件下,經歷一定歷史時期,海域中各個種、屬和科等生物的自然綜合,構成海洋生物區系。海洋生物區系可以按自然地理區域、棲息地的共性和溫度性質等進行劃分。在某一海域,由于各種生物經過漫長的地質和氣候選擇,形成各自的個體、種群和群落結構,在個體水平、種群水平和群落水平上保持相對的平衡和穩定,互相依賴,彼此制約,協同進化,生態系統處于良性平衡之中。
二、在我國的海洋開發活動尤其是海水養殖中,引進海洋生物物種有擴大的趨勢。引進海洋動植物物種對新地區的影響可能有三種情況:一是對當地的生態系統有積極的影響;二是對當地物種沒有任何影響;三是對當地物種有明顯不利的影響,有時甚至是毀滅性的影響。因此,須事先進行科學論證,防止對海洋生態系統造成危害。
三、至今為止,我國對引進海洋動植物物種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本條是第一次對海洋動植物的引種問題作出專門規定。要求在引進海洋動植物以前,必須對該物種的生物學特征、生態學習性與其他物種的種間關系以及對周圍生態環境的影響進行詳細的科學研究,充分論證。只有確保該物種的引進不會對當地生態系統造成影響和破壞,才能考慮引進,而且應當規定允許引種的范圍和區域。對于某一引進物種,還必須對其進行一段時間的隔離觀察,在確保對其他物種無害或不破壞當地海洋生態系統的情況下,才能擴大引種區域。因此,本條規定在引進海洋動植物物種時,引進者應當進行充分的科學論證,以確保不對當地的海洋生態環境造成危害。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國務院賦予的“監督海洋生態保護和海洋生物多樣性”的職責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報國務院批準實施。
第二十六條開發海島及周圍海域的資源,應采取嚴格的生態保護措施,不得造成海島地形、岸灘、植被以及海島周圍海域生態環境的破壞。
【釋義】本條是關于在開發海島及其周圍海域資源時,應當采取嚴格的生態保護措施的規定。
一、因海島一般幅員小,適于人類生存的空間和環境、資源有限,在地理上相對與廣博的陸地隔絕。海島及其周圍的海域構成一個完整的海洋生態系統。海島地形、岸灘、植被以及海島周圍的海洋生態環境,是人類與自然保持和諧的產物。海島地形、岸灘、植被由于長期地質和海洋水文動力的作用,形成各具特色和優勢的自然景觀,是海島特有的旅游資源,對海島的經濟發展有舉足輕重的作用。由于地理的隔離、風沙的作用和海島土壤的貧瘠,海島植被在物種分布、物種形態和群落結構方面一般與臨近的大陸不同。這些獨特的海島生物群落和周圍海洋環境共存,構成獨特的海島生態系統。這種生態系統和其他海洋生態系統不同,一般更具脆弱性。一旦遭受破壞,則很難恢復,甚至根本不可能恢復。例如,海島地形、岸灘受到破壞,可能造成海蝕加劇。海岸后退、海水入侵、沙灘消失。嚴重的可能使一些小島嶼從海洋中消失。海島植被如果被破壞,則需經過漫長的歲月才能恢復。有些物種甚至永遠從海島消失。保護海島的地形、岸灘、植被和海島周圍海域的生態系統是海島開發中必須予以重視的問題。
二、對海島及周圍海域的開發必須根據保護和改善海洋環境、保護海洋資源、維護生態平衡、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以及“誰開發,誰保護”的原則,采取嚴格的措施保護海島的地形、岸灘、植被和海島周圍海域的生態系統。首先,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助海島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制定海島及周圍海域海洋功能區劃、環境保護規劃、海島土地利用規劃等行業規劃,并在此基礎上制定海島開發總體規劃。其次,在海島及周圍海域資源開發中必須制定嚴格有力的措施,注意生態環境保護,尤其對可能引起海洋環境污染,破壞海島及周圍海域生態環境的開發活動嚴格控制。再次,在海島開發中必須堅持生態學原則,遵循適度、合理開發的原則。海島及周圍的海域的資源開發一般以綜合開發為主,應注意海島資源及環境的特殊性,不得造成海島地形、岸灘,植被及周圍海域生態環境的破壞?傊,在海島開發中,對每一個開發項目都應該充分論證,從持續發展的角度出發,既保障資源的永續利用,又促進海島經濟的持續發展,使海島及周圍海域的生態環境處于良好狀態。
第二十七條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當地自然環境的特點,建設海岸防護設施、沿海防護林、沿海城鎮園林和綠地,對海岸侵蝕和海水入侵地區進行綜合治理。
禁止毀壞海岸防護設施、沿海防護林、沿海城鎮園林和綠地。
【釋義】本條是關于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對沿海地區生態保護責任的規定。
一、海岸防護設施如海堤、防波堤、沿海防護林等對防止海岸侵蝕、海水入侵具有積極的生態意義。沿海防護林以及沿海城鎮園林和綠地,對防風固沙、保護農田和其他生產生活設施、改善人類生活環境,調節區域氣候具有重要作用。是構成海岸生態系統的功能單位,也是防止和抵御海洋災害的重要設施之一。但是,隨著海洋資源開發活動的加大,破壞海岸防護設施、沿海防護林、沿海城鎮園林和綠地的現象時有發生,既對沿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構成威脅,也破壞了脆弱的海岸生態系統。尤其在經濟比較發達的沿海地區,各行業競相開發海岸帶資源,形成無度無序的開發狀態,更使脆弱的海岸生態系統面臨嚴重威脅。因此,本條規定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責任建設本地區海岸防護設施、沿海防護林、沿海城鎮園林和綠地。由于我國海域廣闊,各沿海地區的海洋自然環境不同,所以,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當地自然環境的特點進行建設,避免盲目性和隨意性。本條第一款還規定,對海岸侵蝕和海水入侵地區,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進行綜合治理。所謂綜合治理,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在地方政府的協調領導下,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必須切實負起治理的責任;二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通過合理布局海岸帶開發項目,協調各行業的開發活動,節制開發規模和開發強度。特別應該注意防止沿海地區的礦產開采、海岸工程建設等活動造成海岸崩塌,海水入侵。三是對海岸受到侵蝕和海水入侵的地區,應找出根源,采取措施,加以綜合治理。
二、第二款是禁止性條款。由于沿海地區是海陸相互作用的特殊區域,也是人類活動最為頻繁的區域。人類開發利用海洋資源相當大的部分集中在這個區域,所以極易對該地區的生態系統造成破壞。以往的開發實踐表明,許多開發活動是以毀壞海岸防護設施、沿海防護林帶、沿海城鎮園林和綠地為代價。例如,砍伐紅樹林,建設海水養殖池,毀壞沿海防護林建設高位蝦池,在沿海城鎮園林和綠地開發房地產等。因此,本款規定,禁止毀壞海岸防護設施、沿海防護林、沿海城鎮園林和綠地,任何部門、組織和個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毀壞上述設施。
第二十八條國家鼓勵發展生態漁業建設,推廣多種生態漁業生產方式,改善海洋生態狀況。
新建、改建、擴建海水養殖場,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海水養殖應當科學確定養殖密度,并應當合理投餌、施肥,正確使用藥物,防止造成海洋環境的污染。
【釋義】本條是關于發展生態漁業建設,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的規定。
一、發展生態漁業是改善海洋環境、增加環境容量的有效途徑。漁業部門要推廣多種生態漁業的生產模式,根據漁業水質狀況,選擇推廣適合增養殖品種和增養殖方式。根據不同品種的生物學特征,進行合理的輪養、套養、混養。如在養殖中實行貝藻混養、魚蝦混養、蝦貝類混養等。在經過論證的基礎上,可投放人工魚礁和人工放流增殖資源,從而改善海洋生態狀況。
二、新建、擴建和改建海水養殖場,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漁業環境監測部門對其進行環境評價。經過評價適于養殖的,在核發養殖使用證時,必須對養殖場所的設置,養殖種類、密度、投餌、施肥及使用藥物等進行監督管理,防止造成海洋環境污染。
三、漁業部門要加強對養殖水域的管理,實施科學養殖和生態漁業,認真組織對新建、改擴建養殖場的環境影響評價,保證養殖水產品的質量與食用安全。海洋污染直接危害漁業資源和漁業生產,使國家和漁民利益受到直接損害。保護好漁業水域生態環境,既是保護漁業資源,又是保障漁業的生存空間,對漁業可持續發展和保障漁民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第二十九條向海域排放陸源污染物,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標準和有關規定。
【釋義】本條是對向海域排放陸源污染物的單位和個人基本要求的規定。
陸地污染源簡稱陸源,是指從陸地向海域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場所、設施等。陸源污染物是指由陸源排放的污染物。污染物可能具有毒性、擴散性、積累性、活性、持久性和生物可降解性等特征,多種污染物之間還有拮抗和協同作用。陸源污染物的種類多、排放數量大,對近岸海域環境會造成很大的有害影響。本條規定“向海域排放陸源污染物,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標準和有關規定”。“標準”是指污染物排放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對污染源有直接的約束力,是環境執法的直接依據,影響到環境質量標準的實現,在環境管理中具有重要意義。“有關規定”是指排放陸源污染物申報登記、入海污染物總量控制、繳納排污費、采用清潔生產工藝、對超標排放或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完成污染物排放削減任務的限期治理等規定。
第三十條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選擇,應當根據海洋功能區劃、海水動力條件和有關規定,經科學論證后,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批準設置入海排污口之前,必須征求海洋、海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
在海洋自然保護區、重要漁業水域、海濱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不得新建排污口。
在有條件的地區,應當將排污口深海設置,實行離岸排放。設置陸源污染物深海離岸排放排污口,應當根據海洋功能區劃、海水動力條件和海底工程設施的有關情況確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釋義】本條是對設置入海排污口的規定。
一、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選擇。入海排污口位置是否合理,直接關系到對海洋環境影響的程度。因此,選擇入海排污口位置應當根據海洋功能區劃、海水動力條件和有關規定,經科學論證后,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海洋功能區劃”,是指依據海洋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以及自然資源和環境特定條件,界定海洋利用的主導功能和使用范疇!昂K畡恿l件”,是指海水漲、落潮,海流運動和海水交換對污染物輸運及其自凈能力!坝嘘P規定”,是指防治陸源污染的規定、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的規定和排放標準等。
二、設置入海排污口的批準部門是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由于設置入海排污口涉及到海域使用、養殖業和船舶航行安全,所以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批準設置入海排污口之前,必須征求海洋、海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
三、不得新建排污口的區域。在海洋自然保護區、重要漁業水域、海濱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不得新建排污口!捌渌枰貏e保護的區域”,是指除海洋自然保護區、重要漁業水域和海濱風景名勝區以外,具有環境保護上的特殊價值,而劃出一定范圍,加以特別保護的區域。
四、排污口深海設置的要求。在有條件的地區,應當將排污口深海設置,實行離岸排放。設置陸源污染物深海離岸排放口,應當根據海洋功能區劃、海水動力條件和海底工程設施的有關情況確定!昂5坠こ淘O施”,是指位于海床底土上的構筑物和敷設物,如人工漁礁、電纜和管道等?紤]到深海離岸排污口設置的特殊要求,具體審批辦法將由國務院另行作出規定。
第三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水污染防治有關法律的規定,加強入海河流管理,防治污染,使入海河口的水質處于良好狀態。
【釋義】本條是對入海河流防治污染的規定。
入海河流的管理部門是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其職責是按照水污染防治有關法律的規定,加強入海河流的管理,防治污染,使入海口處的水質處于良好的狀態!鞍凑账廴痉乐斡嘘P法律的規定”,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實施細則等的規定!笆谷牒?谔幍乃|處于良好狀態”,是指使該水質符合《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GHZB1-1999)。
第三十二條排放陸源污染物的單位,必須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擁有的陸源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施和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陸源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并提供防治海洋環境污染方面的有關技術和資料。
排放陸源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有重大改變的,必須及時申報。
拆除或者閑置陸源污染物處理設施的,必須事先征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釋義】本條是對排放陸源污染物申報制度的規定。
一、對排放陸源污染物申報制度,本條規定了三層意思:1.申報內容。排放陸源污染物的單位,必須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擁有的陸源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施和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入陸源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并提供防治海洋環境污染方面的有關技術和資料。2.變更申報。排放陸源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有重大改變的,必須及時申報。3.事先同意。拆除或者閑置陸源污染物處理設施的,必須事先征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二、排污申報制度是環境管理的一項重要制度。通過排污申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地區排放污染物種類、數量和現有的防污染設施情況有比較全面的了解,為制定本地區的環境保護規劃和確定環境保護工作重點提供依據;并通過排污申報掌握本地區的污染隱患,以便重點采取預防措施,防止發生污染事故。
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海域排放油類、酸液、堿液、劇毒廢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廢水。
嚴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廢水;確需排放的,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輻射防護規定。
嚴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機物和重金屬的廢水。
【釋義】本條是對排放各種廢水的規定。
一、禁止向海域排放的廢水。禁止向海域排放油類、酸液、堿液、劇毒廢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廢水。“油類”,是指任何類型的油及其煉制品。油類排入水體后形成的油膜,會阻礙海水蒸發,影響水氣交換,減少空氣中氧進入水體的數量,從而降低了水體的自凈能力;藻類因油污染,光合作用受阻而致死;油污沾在魚鰓上引起魚窒息死亡;石油中所含的多環芳烴,可通過食物鏈進入人體,對人體有致癌作用。酸液或堿液進入水體,能使水的pH值發生變化。pH值過高或過低均能殺死魚類和其他生物,抑制微生物生長,影響海水的自凈能力。劇毒廢液,如氰化物、氟化物、酚類化合物、農藥等廢液。氰化物導致人和生物急性中毒主要通過消化道吸收后,分解成氰化氫,迅速進入血液與紅細胞中細胞色素氧化酶結合,造成細胞缺氧而致死。氟化物進入人體后與鈣結合形成氟化鈣,沉積于骨骼組織中,使骨質硬化形成氟骨癥,斑釉齒,抑制酶的活性。酚類化合物能使魚類出現異常味道,難以食用,重者迅速破壞魚鰓,以致腹腔出血死亡;對人類的毒性主要表現在酚類化合物與細胞中的蛋白質發生反應,低濃度時,使細胞變性;高濃度時,使細胞凝固,引起急性中毒死亡。有機氯農藥能在食物鏈中高度富集,進入人體后影響中樞神經系統,并對肝臟和腎臟有明顯的損害!案咚椒派湫詮U水”是指每升所含放射能超過10-5居里的廢水!爸兴椒派湫詮U水”是指每升所含放射能10-2-10-5居里的廢水。由于這類廢水含有大量長壽命(放射性半衰期大于30年)裂變物,排入海洋后會嚴重污染環境并可能通過食物鏈進入人體,所以本條將其列入禁排對象。
二、嚴格限制向海域排放的廢水。本條規定:“嚴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廢水;確需排放的,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輻射防護規定”。低水平放射性廢水,是指每升所含放射能少于10??-5?居里的廢水。由于這類廢水所含放射能比高、中放射性廢水少,國際原子能機構專門委員會1960年的報告認為,在適當的控制下,向海洋排放是安全的。所以,本條將其作為有條件限制的排放對象,即:在一般情況下盡量不排或少排;在確需排放時,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輻射防護規定!皣逸椛浞雷o規定”包括《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1989年)、《輻射防護規定(GB8703-88)》、《城市放射性廢物管理辦法》(1987年7月16日)、《放射環境管理辦法》(1990年5月28日)等。如《輻射防護規定》規定:低放廢液應盡量采用槽式排放。排放前必須進行監測,超過排放管理限值時不得排放。一般不得采用稀釋方法,將超過排放管理限值的廢液排入環境。低放廢液向江河和海洋排放時,在排放口位置、排放總活度和濃度等方面,都必須得到環境保護部門的批準。排放地域應避開經濟魚類產卵區、水生生物養殖場、鹽場、海濱游泳和娛樂場所等;排放口應設在集中取水區的下游。
三、嚴格控制向海域排放的廢水。本條規定“嚴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機物和重金屬的廢水”。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機物的廢水,是指含有在自然條件下難于被微生物作用發生遞降分解的有機化學物質的廢水。如含有合成洗滌劑、有機氯農藥、多氯聯苯等化合物的廢水等。不易降解的有機物在環境中的持久性和廣域的分散性,會對海洋環境與生態造成嚴重影響。嚴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機物的廢水,是保護海洋環境,防止污染,維護生態平衡的重要環節。重金屬,一般把比重大于5(克/厘米3),周期表中原子序數大于20的金屬元素稱為重金屬,如汞、鉻、鎘、砷等。重金屬具有毒性,微生物不能降解,可通過食物鏈逐級富集,進入人體后往往蓄積在某些器官中,造成慢性積累性中毒。因此,嚴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重金屬的廢水,有利于保護人體健康,保證海水產品質量。
第三十四條含病原體的醫療污水、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必須經過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排放標準后,方能排入海域。
【釋義】本條是對排放含病原體廢水的限制性規定。
“病原體”,是指傳染病原體,包括致病菌、病蟲卵和病毒。限制條件是:含病原體的醫療污水、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必須經過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排放標準后,方能排入海域!敖涍^處理”,是指經過消毒與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排放標準”,是指經過處理,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該標準規定,該標準從生效(1998年1月1日)之日起,代替《醫院污水排放標準(試行)》(GBJ48-83)。
第三十五條含有機物和營養物質的工業廢水、生活污水,應當嚴格控制向海灣、半封閉海及其他自凈能力較差的海域排放。
【釋義】本條是對向海域排放含有機物和營養物質的廢水的限制性規定。
“含有機物和營養物質的工業廢水、生活污水”,是指含蛋白質、脂肪、氨基酸、碳水化合物等耗氧有機物和氮、磷等營養物質的工業廢水、生活污水。耗氧有機物一般不具有毒性,也比較容易被微生物分解,但分解時要消耗海水中的溶解氧。如果所消耗的溶解氧在速率上大于空氣給予海水水體的復氧速率,則水中的溶解氧就會逐漸耗盡,水體從飽和氧到不飽和氧,再到缺氧和無氧狀態。海水中的耗氧有機物在缺氧的條件下,由厭氧微生物作不完全的分解,釋放出硫化氫、氨和甲烷等有毒并有臭味的氣體,使水體造成“黑臭”現象。溶解氧是生物和魚類生存的必要條件。當水體缺氧時,生物和魚類就會窒息死亡。含有氮、磷等營養物質的工業廢水、生活污水排入水體和耗氧有機物分解時釋放出的氮、磷、硫等營養物質,打亂了水體營養鹽的循環調節,導致水生植物和藻類的大量繁殖,加速水體富營養化,使水質惡化,生態系統破壞。由于海水流動緩慢的海灣、半封閉海及其他自凈能力較差的海域,容易遭受污染而發生富營養化現象,所以本條規定“含有機物和營養物質的工業廢水和生活廢水,應當嚴格控制向海灣、半封閉海及其他自凈能力較差的海域排放”。
第三十六條向海域排放含熱廢水,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保證鄰近漁業水域的水溫符合國家海洋環境質量標準,避免熱污染對水產資源的危害。
【釋義】本條是對向海域排放含熱廢水的限制性規定。
“含熱廢水”,是指火力發電廠、核電站、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化工等工業排放的高溫冷卻水、沖灰水,引起受納水體水溫升高的廢水!氨仨毑扇∮行Т胧保侵覆扇U水循環利用、擱置降溫等措施!皾O業水域”,是指魚蝦類的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洄游通道和魚蝦貝藻類的養殖場!胺蠂液Q蟓h境質量標準”,是指保證鄰近漁業水域的水溫符合《海水水質標準》(GB3097-1997)。該標準規定,在漁業水域“人為造成的海水溫升夏季不超過當時當地1℃,其他季節不超過2℃”。
第三十七條沿海農田、林場施用化學農藥,必須執行國家農藥安全使用的規定和標準。
沿海農田、林場應當合理使用化肥和植物生長調節劑。
【釋義】本條是對沿海農田、林場施用化學農藥、化肥和植物生長調節劑的限制性規定。
一、沿海農田、林場施用化學農藥,必須執行國家農藥安全使用的規定和標準。“國家農藥安全使用的規定和標準”,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1993年)、《基本農田保護條例》(1998年)、《農藥管理條例》(1997年)、《農藥登記規定》(1982年)、《農藥安全使用規定》(1982年)、《農藥安全使用標準》(GB4285-89)等!掇r藥安全使用標準》(GB4285-89)規定,防治農作物的病蟲草害,應切實執行“預防為主,綜合防治”的方針,積極采用各種有效的非化學防治手段,盡量減少農藥的使用次數和用量。各地及有關部門要加強安全合理使用農藥的宣傳教育,普及有關科技知識。使用農藥要切實做到安全合理,充分發揮農藥的有益效能,減少其副作用,達到經濟、安全、有效的目的。農藥使用后,施藥器械不準在天然水域中清洗,防止污染水源。清洗器械的污水不能隨便潑灑,應選擇安全地點妥善處理,盛裝過農藥的器具,嚴禁用于盛放農產品和其他食品。施過農藥的水田,要加強管理,防止農田水流散污染水源。
二、沿海農田、林場應當合理使用化肥和植物生長調節劑。“合理使用”,是指按照高效、安全、經濟的原則,正確選用化肥和植物生長調節劑的類型、使用時間,盡量減少其使用次數和用量?茖W使用化肥和植物生長調節劑,是提高產量,奪取農業大豐收的有效措施。如果不合理使用,則會造成浪費,污染環境。
第三十八條在岸灘棄置、堆放和處理尾礦、礦渣、煤灰渣、垃圾和其他固體廢物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釋義】本條是對在岸灘棄置、堆放、處理固體廢物的規定。
“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建設、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污染環境的固態、半固態廢棄物質!吨腥A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1995年10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八號公布,1996年4月1日起施行。該法規定,國家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實行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充分合理利用固體廢物和無害化處置固體廢物的原則;鼓勵、支持開展清潔生產,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鼓勵、支持綜合利用資源,對固體廢物實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并采取有利于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活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鼓勵、支持有利于保護環境的集中處置固體廢物的措施;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固體廢物;對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固體廢物的設施、設備和場所,應當加強管理和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和使用;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在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生活飲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禁止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露天貯存冶煉渣、化工渣、燃煤灰渣、廢礦石、尾礦和其他工業固體廢物的,應當設置專用的貯存設施、場所;建設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必須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環境保護標準;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在指定的地點傾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不得隨意扔撒或者堆放;貯存、運輸、處置城市生活垃圾,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和城市環境衛生的規定,防止污染環境。
第三十九條禁止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轉移危險廢物。
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轉移危險廢物的,必須事先取得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書面同意。
【釋義】本條是對轉移危險廢物的規定。
一、禁止通過的管轄海域。本條規定“禁止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轉移危險廢物”!爸腥A人民共和國內水”,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向陸一側的所有海域。“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是指鄰接中華人民共和國陸地領土和內水,并處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下的一定寬度的海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和領海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的組成部分!拔kU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對轉移危險廢物,本條規定“禁止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轉移危險廢物”,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禁止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兩者規定是一致的。
二、事先取得書面同意的管轄海域。本條規定“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轉移危險廢物的,必須事先取得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書面同意”!爸腥A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是指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以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等海域!皣鴦赵涵h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是指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第四十條沿海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網,有計劃地建設城市污水處理廠或者其他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加強城市污水的綜合整治。
建設污水海洋處置工程,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釋義】本條是對城市污水的管理規定。
一、沿海城市人民政府的責任。規定“沿海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網,有計劃地建設城市污水處理廠或者其他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加強城市污水的綜合整治”!俺鞘形鬯,是指城市范圍內的生活污水、工業廢水和徑流污水。由于工業的高度發展,工業廢水的水量約占城市污水總量的60-80%。城市污水中含有各種有毒、有害污染物。對城市污水的處理涉及很多方面,因此,必須由城市人民政府對城市排水管網、污水處理廠的位置和處理工藝、處理后污水的利用和排放要求等,進行統籌安排,綜合規劃。城市污水處理一般采用一級或二級處理。一級處理主要采用格柵、沉砂池、沉淀池處理易于沉淀的污染物。二級處理是在一級處理后增加生物處理工藝。近年來一些發達國家為防止水體富營養化開展三級處理,去除污水中的氮磷等營養物質,處理后的水直接排入水體或達到用水水質后進一步回收利用。
二、建設污水海洋處置工程,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皣矣嘘P規定”,包括污水海洋處置工程要符合國家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的規定和防治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的規定以及設置陸源污染物、深海離岸排放排污口的規定等。
第四十一條國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減少和控制來自大氣層或者通過大氣層造成的海洋環境污染損害。
【釋義】本條是對防止大氣污染海洋環境的規定。
大氣是把有害物質傳入海洋的重要途徑!堵摵蠂Q蠓üs》第二一二條規定,各國為防止、減少和控制來自大氣層或通過大氣層的海洋環境污染,應制定法律和規章,并應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這種污染。為此,我國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198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1987年、2000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1991年)、《汽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辦法》(1990年)、《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1996)、《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發布了《關于開展征收工業燃煤二氧化硫排污費試點工作的通知》(1992年)、《國務院關于二氧化硫排污收費擴大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批復》(1996年)、《關于公布第一批嚴重污染環境(大氣)的淘汰工藝與設備名錄的通知》(1997年)、《國務院關于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有關問題的批復》(1998年)、貫徹《國務院關于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有關問題的批復》的行動方案(1998年)、《關于在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開展二氧化硫排污收費擴大試點的通知》(1998年)等。
第四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并把防治污染所需資金納入建設項目投資計劃。
在依法劃定的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濱風景名勝區、重要漁業水域及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不得從事污染環境、破壞景觀的海岸工程項目建設或者其他活動。
【釋義】本條是對興建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海洋環保基本要求的規定。
興建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改建、擴建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興建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本條規定了兩層意思:
一、新建、改建、擴建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并把防治污染所需資金納入建設項目投資計劃。“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包括《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199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1990年)、《關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權限問題的通知》(1986年)、《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定》(1987年)、《關于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問題的若干意見》(1988年)、《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收費標準的原則與方法(試行)》(1989年)、《關于加強外商投資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通知》(1992年)、《關于發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1992年)、《關于進一步做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工作的幾點意見》(1993年)、《關于重申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權限的通知》(1993年)、《關于加強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的通知》(1993年)、《關于加強自然資源開發建設項目的生態環境管理的通知》(1994年)、《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管理規定》(1994年)、《關于貫徹實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通知》(1999年)、《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格證書管理辦法》(1999年)、《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1999年)、《關于執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1999年)等規定。
二、在依法劃定的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濱風景名勝區、重要漁業水域及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不得從事污染環境、破壞景觀的海岸工程項目建設或者其他活動!耙婪▌澏ǖ摹,是指依照本法和其他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劃定的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濱風景名勝區、重要漁業水域及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捌渌顒印,是指除海岸工程項目建設以外的污染環境、破壞景觀的活動,如棄置、堆放和處理固體廢物等活動。
第四十三條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單位,必須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對海洋環境進行科學調查,根據自然條件和社會條件,合理選址,編報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后,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之前,必須征求海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
【釋義】本條是對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報審批程序的規定。
一、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根據1990年5月國務院頒布的《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的規定,是指位于海岸或者與海岸連接,為控制海水或者利用海洋完成部分或者全部功能,并對海洋環境有影響的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和區域開發工程建設項目。
二、關于對海岸工程建設項目選址和編報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要求,本條第一款規定“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單位,必須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對海洋環境進行科學調查,根據自然條件和社會條件,合理選址,編報環境影響報告書”。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際上就是建設項目在環境方面的可行性研究。因此,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單位,必須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編報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書是對環境影響評價的真實記錄,是環境影響評價全部工作的書面反映。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規定,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進行全面、詳細的評價;建設項目對
環境可能造成輕度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皩Q蟓h境進行科學調查”,包括對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周圍自然環境和環境質量狀況的調查,這是對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合理選址和編報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基礎性工作。建設項目地址選擇的是否恰當,關系到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建成后對海洋環境的影響程度。因此,在對海洋環境進行科學調查的基礎上,根據自然條件和社會條件全面考慮、合理選址,有利于防止和減少建設項目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三、關于對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程序要求。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但由于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涉及到海域使用、淺海灘涂養殖和船舶航行安全,所以本條規定“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后,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之前,必須征求海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皩徍恕,是指對報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查核實。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對環境影響報告書提出審核意見,可以納入行業主管部門預審意見中,也可以按規定直接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第四十四條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環境保護設施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檢查批準,建設項目不得試運行;環境保護設施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釋義】本條是對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要求的規定。
一、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即達到“三同時”。
(一)“同時設計”,是指建設單位在委托設計單位進行項目設計時,應將環境保護設施一并委托設計;承擔設計任務的單位必須依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定》,按照經批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及其要求,把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進行設計,并在設計過程中充分考慮建設項目對周圍環境的保護!巴瑫r設計”還要求,建設項目的設計任務書中應有環境保護的內容;初步設計中應有環境保護篇章。
(二)“同時施工”,是指建設單位在委托主體工程施工任務時,應同時委托環境保護設施的施工任務。在施工階段,按照1990年國家環境保護局頒發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程序》規定,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做到必須將環境保護工程的施工納入項目的施工計劃,保證其建設進度和資金落實;做好環境保護工程設施的施工建設、資金使用等資料、文件的整理建檔工作備查,并以季報的形式將環境保護工程進度情況報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該階段中,應檢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手續是否完備、環境保護工程是否納入施工計劃、建設進度和資金落實情況等,并提出意見;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負責落實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施工階段的環境保護要求及施工過程中的環境保護措施。
(三)“同時投產使用”,是指建設單位必須把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運轉。它不僅是指建設項目建成竣工驗收后的正式投產使用,還包括建設項目試生產和試運行過程中的同時投產使用。
二、環境保護設施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檢查批準,建設項目不得試運行;環境保護設施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根據1994年12月國家環境保護局頒布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管理規定》(該規定的適用范圍是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的竣工驗收管理),建設項目試生產前,建設單位應會同施工單位、設計單位檢查其環境保護設施是否符合“三同時”要求,并將檢查結果和建設項目準備試生產的開始時間報告當地地市級、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經當地地市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檢查同意后,建設項目方可進行試生產;建設單位要確保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和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在試運行期間對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情況進行檢查,如發現環境保護設施不符合“三同時”要求,可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試運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合格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建設項目建設前期環境保護審查、審批手續完備,技術資料齊全,環境保護設施按批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和設計要求建成;
(二)環境保護設施安裝質量符合國家和有關部門頒布的專業工程驗收規范、規程和驗收評定標準;
(三)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建成后負荷試車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適應主體工程的需要;
(四)外排污染物符合經批準的設計文件和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中提出的要求;
(五)建設過程中受到破壞并且可恢復的環境已經得到修整;
(六)環境保護設施能正常運轉,符合交付使用的要求,并具備正常運行的條件,包括經培訓的環境保護設施崗位操作人員的到位、管理制度的建立、原材料、動力的落實等;
(七)環境保護管理和監測機構,包括人員、監測儀器、設備、監測制度、管理制度等符合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和有關規定的要求。
第四十五條禁止在沿海陸域內新建不具備有效治理措施的化學制漿造紙、化工、印染、制革、電鍍、釀造、煉油、岸邊沖灘拆船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海洋環境的工業生產項目。
【釋義】本條是對新建嚴重污染海洋環境的工業生產項目的限制性規定。
對嚴重污染海洋環境的工業生產項目,包括化學制漿造紙、化工、印染、制革、電鍍、釀造、煉油、岸邊沖灘拆船等,如果其不具備有效治理措施,則禁止在沿海陸域內新建!把睾j懹颉,是指與海岸相連,或者通過管道、溝渠、設施,直接或者間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及其相關活動的一帶區域!安痪邆溆行е卫泶胧,是指不具備與其相配套的、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的環境保護設施、監測儀器和技術、管理制度等;瘜W制漿造紙、化工、印染、制革、電鍍、釀造、煉油、岸邊沖灘拆船等工業生產項目,排放的工業廢水量大,廢水中含有大量有毒、有害污染物,如有機物、重金屬、油類和營養物質等。目前,我國近岸海域環境問題比較嚴重,如果再新建一些不具備有效治理措施的工業生產項目,將會進一步加重近岸海域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為保護和改善近岸海域環境,控制增加新的陸地污染源,本條規定是完全必要的。
第四十六條興建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及其生存環境和海洋水產資源。
嚴格限制在海岸采挖砂石。露天開采海濱砂礦和從岸上打井開采海底礦產資源,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海洋環境。
【釋義】本條是對保護野生動植物,防止污染海洋環境的規定。
一、保護野生動植物。本條規定興建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及其生存環境和海洋水產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198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1993年)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1996年)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珍貴、瀕危的水生野生動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動物保護,適用漁業法的規定。“保護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長的珍貴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長并具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文化價值的瀕危、稀有植物。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分為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植物和二級保護野生動植物。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是指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以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保護的野生動植物!氨仨毑扇∮行Т胧,是指依法建立自然保護區,并加強管理;監視、監測環境對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生長的影響;建設項目對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的生長環境產生不利影響的,建設單位提交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中必須對此作出評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時,應當征求野生動植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野生動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對受到威脅的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應當采取拯救措施,保護或者恢復其生長環境,必要時應當建立繁育基地、種質資源庫或者采取遷地保護措施等。
二、防止污染海洋環境。由于在海岸采挖砂石,可能破壞紅樹林、珊瑚礁和生態環境,危害海岸防護林,引起海水侵蝕海岸、堤壩,降低海岸防御自然災害的能力,所以要嚴格限制在海岸采挖砂石。防止露天開采海濱砂礦和從岸上打井開采海底礦產資源污染海洋環境的有效措施,主要是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三同時”制度、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和污染物達標排放及其總量控制制度等。
四十七條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必須符合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標準,在可行性研究階段,編報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接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監督。
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在核準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之前,必須征求海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
【釋義】本條是對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海洋環境保護的原則要求和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報審批程序的規定。
一、本條第一款是關于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必須符合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標準的規定。本規定體現了海洋資源開發利用與環境保護相協調發展的原則,是防止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損害和影響海洋功能的合理開發利用,尤其是防止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損害、影響主導功能的開發利用的基本保證。關于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定義和具體范圍將由國務院作出規定。根據本款規定,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環境的影響應符合功能區不損害主導功能開發利用所需的環境條件。同時,要求工程建設項目還必須符合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國家相關的保護標準。否則,海洋環境將會受污染損害,影響海洋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本款規定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單位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必須編制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這是防止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有效措施,也是我國環境管理的基本制度。根據本款規定,環境影響報告書應報有審批權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將審核批準的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通知申報單位并報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接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二、本條第二款是關于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核準之前征求意見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批準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之前,應該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其中必須征求海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
第四十八條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環境保護設施未經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檢查批準,建設項目不得試運行;環境保護設施未經海洋行政主管部門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拆除或者閑置環境保護設施,必須事先征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釋義】本條是關于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執行“三同時”制度和投產使用前后驗收與管理的規定。
一、本條第一款是關于環境保護設施執行“三同時”制度和投產前驗收的規定。建設工程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是一項行之有效的環境保護措施,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共同構成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的兩項基本制度。
(一)“環境保護設施”是指根據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及其審核批準意見中所確定的各項環境保護措施建造的借以防治海洋環境污染和生態損害的工程設施、設備等。環境保護設施一般分為三種類型:一是防治海洋污染的裝置、設備、監測手段和工程設施等;二是生產與環境保護兩用的設施;三是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系統的設施。
(二)“同時設計”是指建設單位委托設計單位進行主體工程設計時,應同時將環境保護設施委托具備該專業設計能力與資格的設計單位設計。建設單位提交主體工程的設計任務書應有環境保護的內容,初步設計中應有環境保護篇章。環境保護設施設計單位根據環境保護的內容與要求,依照《設計規定》中的有關要求進行設計。環境保護設施和主體工程的設計可以由同一單位承擔,也可以由兩個設計單位分開設計,若由不同單位分開設計,則環境保護設施設計單位應主動與主體工程設計單位配合,以使環境保護設施設計與主體工程設計協調統一。
(三)“同時施工”是指建設單位在委托主體工程施工任務時,應同時委托環保設施施工任務,若主體工程施工單位不具備環保設施施工能力,可另委托具有建造環保設施能力單位施工。在施工階段中,環保設施施工單位應按主體工程施工計劃安排施工進度,并保證建設進度與資金落實。為確保工程環境保護設施按質按期完成,建設單位應及時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報告環保工程進展情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施工進展及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施工期間,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負責落實施工的環境污染防治措施。
(四)“同時投產使用”是指建設單位必須把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運行。同時投入運行包括建設項目建成竣工驗收后的正式投產使用,試生產與試運行過程的同時投產使用,也包括設施投入使用后的正常運行!巴瑫r投產使用”是執行三同時制度的關鍵環節。為保證“同時投產使用”嚴格實施,本款規定環境保護設施未經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檢查批準,建設項目不得試運行;環境保護設施未經海洋行政主管部門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這是執行“三同時”制度的關鍵環節,對違反本款規定的,按本法第八十三條規定進行處罰。
二、本條第二款是關于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在建成投產后不得隨意拆除或閑置環境保護設施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確需拆除或閑置者,必須事先征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環境保護設施只有保證在其閑置并不構成海洋環境污染和損害條件下,才可以允許閑置。如果環境保護設施損壞而不能修復,或超過使用期限,或實踐證明設施在技術方面和使用效果上已不能滿足環境保護要求,可以在保證新的、效果好的設施在預定期間內建成投產的前提下,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獲得同意后才可以拆除。
第四十九條海洋工程建設項目,不得使用含超標準放射性物質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質的材料。
【釋義】本條是關于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材料不得含有超標準放射性物質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質的禁止性條款。
本條規定體現了“必須采取一切措施保護海洋環境”的原則。根據本條規定,海洋工程建設單位在選用材料時必須實行“預防原則”,對可能含有超標放射性和易溶出有害有毒物質的材料進行檢驗,確保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所使用材料的放射性物質或有毒有害物質的含量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同時,應把檢驗結果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隨時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違反本條規定者,按本法第八十四條規定處罰。
第五十條海洋工程建設項目需要爆破作業時,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海洋資源。
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及輸油過程中,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溢油事故的發生。
【釋義】本條是關于為保護海洋資源,防止海底爆破作業和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破壞和污染損害海洋資源和環境的規定。
一、本條第一款是關于防止海上爆破作業損害海洋資源的規定!昂I媳啤笔侵负Q蠊こ探ㄔO、海洋環境整治和海洋調查活動必須采用爆破手段的作業行為。海上爆破對海洋資源的損害主要來自物理效應,表現為聲、沖擊波、爆破物沉降和沉積物翻動。本款所指的“海洋資源”主要指生物資源。海上爆破可能對海洋生物資源,尤其是漁業資源造成不同程度的損害,因此我國的《漁業法》也明確規定防止爆炸作業對漁業的損害。爆破作業者應掌握作業區海洋生物資源狀況,確定主要保護目標。在選擇爆破地點、方式、時間時,要避開生物聚集與回游的季節與路線,同時采取必要的措施,如設置明顯的作業標志和信號,將爆破對海洋資源的危害降至最低程度。在制定爆破方案時,對其他資源的保護也應給予綜合考慮。作業者必須將爆破方案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本條第二款是關于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和輸油過程中避免發生溢油事故的規定。建設單位必須在技術和管理上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溢油事故的發生。技術改進是防止溢油事故的重要預防措施之一,例如采用先進鉆井技術,可減少井噴事故的發生。在防止溢油事故的管理中,除了嚴格操作程序,明確崗位責任,強化防范意識外,海上石油開發單位必須編制溢油污染應急計劃,配備與開發規模相適應的設備和器材。對違反本規定者,將按本法第八十五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一條海洋石油鉆井船、鉆井平臺和采油平臺的含油污水和油性混合物,必須經過處理達標后排放;殘油、廢油必須予以回收,不得排放入海。經回收處理后排放的,其含油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
鉆井所使用的油基泥漿和其他有毒復合泥漿不得排放入海。水基泥漿和無毒復合泥漿及鉆屑的排放,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釋義】本條是關于海洋石油勘探開發過程中處置廢棄物質的規定。
一、本條第一款是關于海洋石油勘探開發過程中排放含油污水和油性混合物以及處置殘油、廢油等廢棄物質的規定。含油污水是指原油經油水分離器分離后產生的采出水,及機艙、機房和甲板含油污水。油性混合物通常是用棉紗、木屑等吸油材料清潔甲板污油或機器后產生的含油材料,以及含油泥漿、含油鉆屑等任何含有油份的混合物。含油污水及油性混合物未經達標處理,不得直接向海洋排放。機艙、機房和甲板含油污水的排放,應符合國家《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采油工業含油污水排放,應符合國家《海洋石油開發工業含油污水排放標準》。含油污水在排放前不得稀釋或加入消油劑進行預處理。采油工業含油污水的排放,必須符合國標《海洋石油開發工業含油污水分析方法》的要求。海洋石油勘探開發過程中排放的含油污水要征收排污費,具體征收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二、本條第二款是關于海洋石油勘探開發過程中處置鉆井泥漿及鉆屑的規定。海洋石油勘探開發過程中使用的泥漿包括水基泥漿、油基泥漿和混合泥漿等,其海上處置方式分為兩類。含油量超過10%(重量)的水基泥漿,禁止向海中排放。含油量低于10%(重量)的水基泥漿,回收確有困難、經海區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向海中排放,但要征收排污費。油基泥漿使用后禁止排放,要求回收處理。鉆屑中的油含量超過15%(重量)時,禁止排放入海。含油量低于15%(重量)時,回收確有困難、經海區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向海中排放,但要征收排污費。油基泥漿和其他有毒復合泥漿不得排放入海。水基泥漿和無毒復合泥漿及鉆屑的排放,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作業者應提交鉆井泥漿和鉆屑等樣品到主管部門認可的實驗室進行毒性檢驗。檢驗合格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經批準后方可排放。主管部門必須提供海洋石油鉆井泥漿毒性檢驗標準與分析方法。
第五十二條海洋石油鉆井船、鉆井平臺和采油平臺及其有關海上設施,不得向海域處置含油的工業垃圾。處置其他工業垃圾,不得造成海洋環境污染。
【釋義】本條是關于海洋石油勘探開發作業過程中處置工業垃圾的規定。
一、含油工業垃圾是指海洋石油鉆井船、鉆井平臺和采油平臺及其海上設施在作業期間產生的含有油份的廢棄物。其他工業垃圾主要指在海上油氣田鉆井平臺、采油平臺的安裝、拆卸等作業過程中可能產生的廢棄物,如一切塑料制品,包括用于包裝的廢塑料、合成纜繩、塑料袋等廢棄物質,一切有毒化學制品以及其他一切有害物質。上述物質如棄置到海洋中以后,可能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因此須要求送陸地處理,禁止向海洋中處置。
二、按有關法規可以向海洋處置的,如鋼筋混凝土等固體廢棄物向海洋處置時應按照海洋傾廢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海上試油時,應當確保油氣充分燃燒,油和油性混合物不得排放入海。
【釋義】本條是關于海上試油的環境保護規定。
一、海上試油是測試油氣產量的作業內容之一。作業者在試油過程中,必須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油氣充分燃燒。試油過程中產生的油和油性混合物不得排放入海,應采取有效措施回收。
二、海上試油前,作業者應通知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并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現場監督。作業者應將試油時落入海中的原油量以及采取的相應措施等情況記錄在“防污記錄簿”中。
第五十四條勘探開發海洋石油,必須按有關規定編制溢油應急計劃,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釋義】本條是關于編制和審批溢油應急計劃的規定。
一、作業者在從事海上鉆井或油田投產前,應按規章制度編制溢油應急計劃,充分評估可能產生的溢油風險,并配備應急設施、設備和制定應急措施,以便發生溢油事故后,能有效地組織人力、物力及時處理,將污染損害降到最低。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在1995年發布了《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溢油應急計劃編制與審批程序》,對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溢油應急計劃編制的內容與審批的程序進行了規定。
二、根據本條的要求,溢油應急計劃應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審查批準后,企業或作業者應按照批準的溢油應急計劃組織相應的人力物力實施。如果在作業過程中,作業規模、方式、方法等發生變化,作業者應重新向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報批溢油應急計劃。
第五十五條任何單位未經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傾倒任何廢棄物。
需要傾倒廢棄物的單位,必須向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發給許可證后,方可傾倒。
禁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廢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傾倒。
【釋義】本條是關于在海上傾倒廢棄物實行許可證制度的規定。
一、本條第一款規定了允許向海上傾倒廢棄物的批準部門是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任何單位在海上傾倒廢棄物必須得到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本法附則第九十五條對“傾倒”進行了定義:“傾倒,是指通過船舶、航空器、平臺或者其他載運工具,向海洋處置廢棄物和其他有害物質的行為,包括棄置船舶、航空器、平臺及其輔助設施和其他浮動工具的行為!币虼,傾倒是以處置廢棄物為目的,包括以下四個方面的內容:1.通過船舶、航空器、平臺或其他載運工具將廢棄物或其他物質在海洋中進行的任何故意處置;2.將船舶、航空器、平臺及其輔助設施或其他載運工具在海洋中進行的任何故意處置;3.通過船舶、航空器、平臺或其他載運工具將廢棄物或其他物質在海床及其底土中進行的任何貯藏;4.為了達到故意處置的目的在現場對平臺或其他海上人工構造物進行的任意棄置或任意貯藏,如海上開采油氣的平臺在海上的棄置。但是,傾倒不包括以下三種情況:1.船舶、航空器、平臺及其他載運工具和設施在正常操作過程中所產生或伴生的廢棄物或其他物質在海洋中處置,如機艙污水、平臺采出水等的排放(本法其他章的條款對這些廢棄物的排放作了相應的規定);2.在海洋中并非為單純的物質處置而放置的物質,如電纜、管道和海洋科研調查裝置等;3.處置或貯藏直接產生于海床礦物資源的勘探、開發和相關近海加工或與此有關的廢物或其他物質。
二、本條第二款是關于在海上傾倒廢棄物必須申領許可證的規定。需要向海上傾倒廢棄物的任何單位(即廢棄物所有者或傾倒作業者,但傾倒作業者必須受廢棄物所有者的委托),必須提前2個月(需要使用臨時性海洋傾倒區則必須提前6個月)向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規定的格式填報傾倒廢棄物申請書,并提交廢棄物特性成分檢驗單以及有關傾倒的方式、規模、數量、廢棄物所有者和傾倒作業者等有關材料。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傾倒申請書之日起2個月之內(需要使用臨時性海洋傾倒區則在6個月之內),按照規定程序對傾倒申請進行審查,如果認為廢棄物在海上指定的傾倒區內傾倒是合適的,則發給傾倒許可證。傾倒申請單位必須持主管部門簽發的傾倒許可證并按照許可證規定的條件進行廢棄物的傾倒作業。
三、本條第三款是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廢棄物在境內傾倒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其境外的廢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水、領海、毗連區、大陸架、專屬經濟區及其他所有管轄的海域內傾倒。
第五十六條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廢棄物的毒性、有毒物質含量和對海洋環境影響程度,制定海洋傾倒廢棄物評價程序和標準。
向海洋傾倒廢棄物,應當按照廢棄物的類別和數量實行分級管理。
可以向海洋傾倒的廢棄物名錄,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擬定,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后,報國務院批準。
【釋義】本條是關于在海上傾倒的廢棄物種類及其評價程序和標準的規定。
一、本條第一款是關于海洋傾倒廢棄物評價程序和標準的規定。海洋傾倒廢棄物評價程序是指廢棄物在海上傾倒必須進行的關于廢棄物特征、廢棄物預防策略、傾倒區選擇、傾倒環境影響、傾倒許可證條件、工程監督、環境監測等內容的評價所采取的原則、標準、方式和步驟。海洋傾倒廢棄物標準是指由廢棄物的種類、數量、成份、有毒物質含量水平等構成的用來衡量廢棄物是否可以在海上傾倒的標準。在制定海洋傾倒廢棄物標準時,應當重點評價源于人類活動的物質(如鎘、汞、有機鹵化物、石油、烴類化合物,以及砷、鉛、銅、鋅、鈹、鉻、鎳、釩、有機硅類化合物、氰化物、氟化物和殺蟲劑及其非鹵化有機物副產品)的毒性、環境穩定性和生物積累作用。根據本條規定,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廢棄物的毒性特征、所含有毒物質的成份、數量及其對海洋環境的影響狀況制定海洋傾倒廢棄物評價程序和標準。
二、本條第二款是關于海洋傾倒廢棄物分類分級管理的規定。根據廢棄物種類和數量的不同及其對環境影響程度的不同,將海洋傾倒的廢棄物進行相應的分類分級管理。對海洋環境影響重大的廢棄物的海洋傾倒,如數量較大的疏浚物、受到污染的疏浚物、大型石油平臺和其他海上人工構造物、含有放射性物質的廢棄物以及其他特殊廢棄物或國家絕密工程所要傾倒的廢棄物等,則須進行全面的環境影響評價,采取嚴格的監督管理措施,并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其他廢棄物的傾倒,則根據廢棄物有毒物質特征進行必要的環境影響評價,并由下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具體管理方式和權限的劃分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三、本條第三款是關于海洋傾倒廢棄物名錄的規定。海洋?傾倒廢棄物?名錄是指由可以向海洋進行傾倒的廢棄物種類構成?的目錄。根據本條?規定,海洋傾倒廢棄物名錄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擬定,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后,由國務院批準施行。根據1972年在倫敦簽署的《防止傾倒廢棄物或其他物質污染海洋的公約》及其1996年議定書,目前我國可考慮在海上傾倒的廢棄物有以下7大類:港口、碼頭和航道疏浚物;城市污水污泥(污水處理殘渣);魚類廢物和工業性魚類加工作業產生的廢物船舶、平臺或其他海上人工構造物;惰性無機地質廢料,如建筑渣土等;天然的有機廢物,包括農產品;在遠離大陸的島嶼或其他海上人工構造物上產生的只能用傾倒的方法處置的主要由鋼、鐵、混凝土及其有關的類似的無害物質構成的大型物體。?我國政府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以及國家需要確定以上?7類物質是否可以?在海上傾倒。我國海洋傾倒廢棄物管理的方針是嚴格控制海上傾倒,防止廢棄物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避免污染的最佳途徑是嚴格控制廢棄物的擴散與傳播,用科學合理的手段來對廢棄物進行處置,積極采取產品改造、清潔生產技術、工藝改良、原輔材料的替代、現場封閉再循環利用等減少和防止廢棄物技術。
第五十七條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科學、合理、經濟、安全的原則選劃海洋傾倒區,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后,報國務院批準。
臨時性海洋傾倒區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在選劃海洋傾倒區和批準臨時性海洋傾倒區之前,必須征求國家海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釋義】本條是關于選劃海洋傾倒區的規定。
一、本條第一款是關于選劃海洋傾倒區的原則和程序的規定。海洋傾倒區選劃的原則是:“科學、合理、經濟、安全”。選劃海洋傾倒區要充分考慮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生態效益的統一,合理利用海洋的空間,將廢棄物對海洋生態環境的不利影響降低到最低程度。為了充分貫徹科學、合理、經濟、安全的原則,選劃海洋傾倒區應當著重考慮以下因素:廢棄物的特性、成份、數量、生成地和傾倒方式、規模;傾倒區位置、水深、水動力條件;海域利用功能區劃;海洋的空間和自凈能力;傾倒作業費用經濟合理;傾倒區鄰近地區的社會經濟條件。
根據本條規定,海洋傾倒區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選劃,在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后,報國務院批準設立。選劃海洋傾倒區的程序主要如下: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在征求國家漁業、海事行政主管部門、軍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的基礎上確定預選傾倒區,委托具有資質的技術單位承擔選劃海洋傾倒區的任務;選劃技術單位編制海洋傾倒區選劃大綱和選劃報告;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對選劃大綱和選劃報告進行審查,征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并在征求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后將選劃報告提交國務院批準。
二、本條第二款是關于選劃臨時性海洋傾倒區的規定。根據本條規定,臨時性海洋傾倒區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臨時性海洋傾倒區是指因海岸和海洋工程急需而劃定的臨時性的、限期和限量的專門為該項工程使用的傾倒區。沿海地區工程建設的廢棄物傾倒具有傾倒量集中、規模差異大、時間短、隨機性強、地點不確定等特點,現有的海洋傾倒區在位置、容量等方面往往都不能滿足其傾倒的要求,臨時性海洋傾倒區是為了彌補這種不足而設立的。臨時性海洋傾倒區應當根據傾倒的規模、數量、廢棄物的特性、傾倒區域的自然和社會經濟條件對傾倒所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全面評價后設立。臨時性海洋傾倒區的選劃程序主要如下:由需要使用臨時性海洋傾倒區的單位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在征求相關的漁業、海事行政主管部門、軍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的基礎上確定預選傾倒區;由需要使用臨時性海洋傾倒區的單位承擔選劃工作,委托具有資質的技術單位編制臨時性海洋傾倒區選劃大綱和選劃報告;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對選劃大綱和選劃報告進行審查,并征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三、本條第三款規定,在選劃海洋傾倒區和審批臨時性海洋傾倒區時,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征求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國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五十八條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傾倒區的使用,組織傾倒區的環境監測。對經確認不宜繼續使用的傾倒區,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封閉,終止在該傾倒區的一切傾倒活動,并報國務院備案。
【釋義】本條是關于海洋傾倒區使用的監督管理的規定。
一、根據本條規定,海洋傾倒區(包括臨時性海洋傾倒區)的使用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海洋傾倒區的狀況確定傾倒作業的方式、傾倒的數量和規模,定期開展傾倒區使用的可行性和容量評價,監視傾倒區的傾倒活動,監督維護傾倒區標志,查處危害傾倒區使用功能的行為。
二、傾倒區的環境監測是在傾倒活動期間和傾倒之后一定時期內在傾倒區及其鄰近海域進行的對傾倒所產生的環境影響狀況的調查和評價。傾倒區的環境監測應當定期進行,監測活動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包括制定監測方案、委托海洋環境監測機構承擔監測任務、監督實施監測活動、審查監測報告等。臨時性海洋傾倒區的環境監測由該傾倒區的使用者負擔,其監測方案應編制在該臨時性海洋傾倒區的選劃報告之中,并經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監測任務應當由該臨時性海洋傾倒區的使用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經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認證的海洋環境監測機構承擔。如果監測結果認為,海洋傾倒區已不能再容納廢棄物的傾倒,或者所要傾倒的廢棄物將對環境產生嚴重危害,則應當將該傾倒區視為不宜繼續使用,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核實和確認。在經確認不宜繼續使用的傾倒區,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予以關閉,并事先向社會及有關單位發布公告,終止在該傾倒區的一切傾倒活動。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在關閉海洋傾倒區后,應向國務院備案。
第五十九條獲準傾倒廢棄物的單位,必須按照許可證注明的期限及條件,到指定的區域進行傾倒。廢棄物裝載之后,批準部門應當予以核實。
【釋義】本條是關于傾倒作業的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持有傾倒許可證的單位,應當根據許可證標明的傾倒時間、期限、傾倒量、傾倒作業方式、傾倒廢棄物強度等傾倒作業條件,到傾倒許可證簽發機關指定的傾倒區進行傾倒作業。傾倒作業單位應當在裝載廢棄物之后并在到達指定傾倒區域進行傾倒之前,通知傾倒許可證簽發機關予以核實。在得到傾倒許可證簽發機關核實認可之后,傾倒作業者方可進行傾倒。傾倒許可證簽發機關應當檢查是否持有傾倒許可證、是否符合傾倒許可證的條件、實際裝載的廢棄物的名稱、數量、成份及其有害物質含量與許可證的記載是否一致、傾倒工具和傾倒方式是否符合要求、傾倒是否到位等內容。如有上述等方面的不實行為,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糾正;對于違法傾倒行為,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法有關規定進行相應的處罰。
第六十條獲準傾倒廢棄物的單位,應當詳細記錄傾倒的情況,并在傾倒后向批準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傾倒廢棄物的船舶必須向駛出港的海事行政主管部門作出書面報告。
【釋義】本條是關于傾倒記錄和報告的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持有傾倒許可證進行傾倒作業的單位應當在傾倒作業期間,按照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傾倒記錄表如實完整填寫傾倒作業情況。在傾倒作業完成之后,傾倒作業單位應根據傾倒許可證簽發機關的要求提交有關傾倒作業情況的書面報告。進行傾倒作業的船舶還應當向所在駛出港的海事行政主管部門作出傾倒作業的書面報告。
第六十一條禁止在海上焚燒廢棄物。
禁止在海上處置放射性廢棄物或者其他放射性物質。廢棄物中的放射性物質的豁免濃度由國務院制定。
【釋義】本條是關于海上焚燒和放射性廢棄物處置的規定。
一、本條第一款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在海上焚燒廢棄物。本法附則第九十五條對海上焚燒作出了定義:“海上焚燒,是指以熱摧毀為目的,在海上焚燒設施上,故意焚燒廢棄物或者其他物質的行為,但船舶、平臺或者其他人工構造物正常操作中,所附帶發生的行為除外!币虼耍I戏贌窃诖、平臺或其他海上人工構造物上焚燒廢棄物或其他物質,以通過熱銷毀方式對這些物質所作出的故意處置;海上焚燒不包括在船舶、平臺或其他海上人工構造物上焚燒由該船舶、平臺或其他海上人工構造物在正常運作、生產期間所產生的廢棄物或其他物質。
二、本條第二款是關于在海上處置放射性廢棄物的規定。根據本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在海上處置放射性廢棄物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質的廢棄物,但是具有放射性物質豁免濃度的廢棄物除外。廢棄物的放射性物質豁免濃度是指如果申請傾倒的廢棄物所含的天然放射性核素的含量與所要傾倒的海域附近的主要背景值接近,或者所含的人工放射性核素來自空間的輻射微塵,并且在該廢棄物傾倒后不會顯著改變傾倒區附近的輻射場,不會給傾倒區附近的生態環境造成損害,則認為該廢棄物具有豁免濃度。廢棄物的放射性物質豁免濃度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家核安全行政主管部門等部門擬定,報國務院批準執行。
第六十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任何船舶及相關作業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廢棄物和壓載水、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質。
從事船舶污染物、廢棄物、船舶垃圾接收、船舶清艙、洗艙作業活動的,必須具備相應的接收處理能力。
【釋義】本條是關于防止船舶及其相關作業活動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綜合性規定。
一、本條第一款是關于防止船舶本身及相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內,任何國籍、類型的船舶及船舶所從事的任何作業與活動,都不得污染海洋環境,不得違反規定排放任何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物質。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領海、內水以及根據有關國際公約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管轄的其他海域。“船舶”是指任何類型的由自身驅動或他船拖帶的排水或非排水裝置,其中也包括帆船、水翼船、氣墊船、潛水船、浮動船艇、地效應船、水上飛機和航行或拖航及作業中的鉆井平臺。船舶本身的活動包括船舶因航行、生產、施工、勘探、開發、旅游、科研、競技、公務等方面的需要而進行的各種活動,“相關作業”是指與船舶以及船舶本身的活動相關聯的其他作業活動,其中主要包括船舶修造和拆解、船舶供應、碼頭倉庫與海上裝卸作業站(點)間的貨物輸送、危險貨物集裝箱拆(裝)箱、船舶污染物回收等作業活動!按拔廴疚铩笔侵复霸谘b卸、運輸、運行過程中加注、產生、貯存和排出的可能對環境造成污染損害的任何物質,其中包括船舶排出的廢氣、船舶噪聲、船舶防腐涂料等!捌渌泻ξ镔|”是指任何進入海洋或大氣后易于危害人類健康、有害生物資源和海生物,損害休憩環境或妨害對海洋的其他合法利用的物質,其中包括受《73/78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控制的任何物質。
二、本條第二款是關于從事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洗艙作業活動及作業單位的規定。根據本條的規定,凡從事船舶污染物、廢棄物、船舶垃圾接收以及船舶清艙、洗艙等作業活動的單位,都必須具備與其所從事的工作內容相適應的污染物接收及達標處理能力,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對上述單位的接收處理能力和資質予以審核認定。
第六十三條船舶必須按照有關規定持有防止海洋環境污染的證書與文書,在進行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時,應當如實記錄。
【釋義】本條是關于船舶應持有防止海洋環境污染證書與文書并應如實記載船舶污染物排放及操作的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船舶及其防止海洋污染設備與設施必須取得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驗船師或認可的組織,分別按照有關國際公約、我國法規的規定,簽發或認可的相應的防污染結構證書、適裝證書、污染損害賠償責任證書及相關文書。船上所有涉及污染物排放、作業及相關操作,都應如實記錄在國際公約、我國法規規定的記錄簿或船舶文書中并隨時接受船旗國和港口國政府海事行政主管機關的檢查。
第六十四條船舶必須配置相應的防污設備和器材。
載運具有污染危害性貨物的船舶,其結構與設備應當能夠防止或者減輕所載貨物對海洋環境的污染。
【釋義】本條是關于船舶配置防污設備、器材以及裝運污染危害性貨物船舶結構與設備要求的規定。
一、本條第一款是關于船舶配置防污染設備和器材的規定。根據本條規定,所有船舶必須配置滿足有關國際公約、我國法規和規范要求的防污設備和器材,并使之保持有效和隨時可用狀態。所有設備均應按照公約和法規的要求,由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驗船師進行定期的檢驗。根據船舶噸位、航區、類型和用途的不同,船舶防污染設備、設施與器材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內容:排油監控系統和油水分離與過濾設備、國際標準排放接頭、溢油圍控與回收器材、船舶垃圾儲存及處理設備、焚燒爐等。
二、本條第二款是關于載運具有污染危害性貨物船舶結構與設備要求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載運具有污染危害性貨物的船舶,其結構與設備應能夠防止或者減輕所載貨物對海洋環境造成的污染。具有污染危害性的貨物在《73/78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國際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國際散裝運輸液化氣體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以及我國的相關規則中詳細列明。上述規則對載運不同性質和種類污染危害性貨物的船舶結構與設備都作了具體明確的規定,所有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及其他危險貨物的船舶均須通過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或認可的驗船師的檢驗,并取得有效的安全技術證書和適裝證書,方可承運證書規定的貨物。
第六十五條船舶應當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防止因碰撞、觸礁、擱淺、火災或者爆炸等引起的海難事故,造成海洋環境的污染。
【釋義】本條是關于船舶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規,防止因海難事故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規定。
一、本條是修訂后《海洋環境保護法》新增加的內容。國內外統計資料表明,因船舶造成的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件,絕大多數都是由于碰撞、觸礁、擱淺、火災或者爆炸等海難事故引起的,而百分之八十的船舶事故都與人的因素有關,都起源于不同程度的疏忽、違背、違反海上交通安全法規以及船舶和貨物的安全操作規程。增加本條規定有利于從海上安全的源頭入手減少和避免因船舶事故引起的海洋環境污染損害。
二、根據本條規定,任何船舶都應嚴格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避免事故性海洋環境污染事件。涉及海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很多,有《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78/95海船船員培訓、發證與值班標準國際公約》等國際公約,有我國的《海上交通安全法》、《船舶登記條例》、《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海船船員值班規則》、《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規則》、《船舶裝載危險貨物監督管理規則》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還有各港及特定海域的海上航行安全管理規定等等,船舶在航行、作業、停泊時都應認真遵守。
第六十六條國家完善并實施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賠償責任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損害賠償責任由船東和貨主共同承擔風險的原則,建立船舶油污保險、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制度。
實施船舶油污保險、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制度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釋義】本條是關于國家完善和實施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賠償責任制度以及按照船東和貨主共同承擔風險的原則,建立船舶油污保險和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制度的規定。
一、根據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國家完善并實施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賠償責任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損害賠償責任由船東和貨主共同承擔風險的原則,建立船舶油污保險、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制度。由于船舶事故造成較嚴重的海洋環境污染事件均與海上油類運輸有關。船舶油污事故影響面大,涉及海域面廣,對資源、生態及社會諸方面造成的損害嚴重且持久,損害所帶來的賠償數額巨大,同時,由于船東油污損害賠償責任限制的原因,油污事故的受害方往往得不到足夠合理的賠償,因此,國際社會十分重視船舶油污損害的賠償問題。幾十年來,世界各國已在重大油污事故的損害賠償方面形成了一整套切實可行的損害賠償制度與辦法。國際海事組織《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及其修訂后的《1992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和《1971年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公約》及其修訂后的《1992年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公約》進一步統一了世界各國的做法,確立了全球范圍的賠償制度。我國是上述兩個公約的參加國,《1992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已于2000年1月5日對我國生效,《1992年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公約》也已于同日對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生效。上述公約確立了“共同利益和保護環境共同責任原則”,即“船東和貨主共同承擔油污損害賠償責任原則”。而實現該原則的有效途徑即建立船舶油污保險和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制度。
二、根據本條第二款規定,實施船舶油污保險、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制度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根據我國參加的國際公約,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制定。
第六十七條載運具有污染危害性貨物進出港口的船舶,其承運人、貨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必須事先向海事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經批準后,方可進出港口、過境停留或者裝卸作業。
【釋義】本條是關于載運具有污染危害性貨物船舶進出港口以及過境和裝卸作業的規定。
根據本條的規定,擬裝運污染危害性貨物的船舶,其承運人、貨物所有人或代理人,必須事先向海事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經海事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方可進出港口、過境停留以及進行貨物裝卸作業。船舶裝運危險貨物和污染危害性貨物申報制度,是世界各國海事行政主管部門普遍采用的監督管理制度,旨在通過申報及審核程序,掌握此類貨物適運條件、船舶適載條件、碼頭安全作業條件以及貨物的積載情況,對船舶、貨物和裝卸作業實施重點監督管理,保障船舶、貨物、港口及人員安全,防止船舶所載貨物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并可在發生意外事故時采取及時有效的應急措施。我國1982年施行的《船舶裝載危險貨物監督管理規則》和1993年頒布的《船舶載運外貿危險貨物申報規定》中,對載運危險貨物和污染危害性貨物船舶承運人、貨物所有人或代理人的申報時間、方式、內容、格式以及從事危險貨物申報人員的資質等方面作了具體、詳細的規定。
第六十八條交付船舶裝運污染危害性貨物的單證、包裝、標志、數量限制等,必須符合對所裝貨物的有關規定。
需要船舶裝運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貨物,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事先進行評估。
裝卸油類及有毒有害貨物的作業,船岸雙方必須遵守安全防污操作規程。
【釋義】本條是關于污染危害性貨物的單證、包裝、標志、數量限制,污染危害性不明貨物的評估以及裝卸油類和有毒有害貨物作業的規定。
一、本條第一款是關于交付船舶裝運污染危害性貨物的單證、包裝、標志、數量限制等的規定。根據本條的規定,凡交付船舶裝運具有污染危害性的貨物,其包裝、標志、相關單證以及特定貨物的數量限制,均應符合有關規定的要求,否則,海事行政主管部門有權禁止此類貨物裝船運輸。本款規定的目的在于從技術方面保障污染危害性貨物的海運安全,防止因貨物包裝的破損、貨物泄漏、混裝、不當積載、超量運輸等原因引發各類事故而導致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和我國的《水路危險貨物運輸規則》均對每類危險貨物(含污染危害性貨物)的包裝、標志、運載以及對裝運過危險貨物而未徹底清洗或消除危害的“空包裝”處理作了具體詳細的規定,水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各有關方均應嚴格遵守。
二、本條第二款是關于污染危害不明的貨物的評估規定。根據本款規定,凡性質不明確、是否會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損害以及損害程度未確定的貨物,應事先按照《73/78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和我國水路運輸危險貨物規則規定的程序進行評估,性質確定后方可按照正常程序辦理各項船運手續。
三、本條第三款是關于油類及有毒有害貨物裝卸作業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在進行油類及有毒有害貨物裝卸作業時,船岸雙方、海上過駁作業的船舶雙方以及船舶與海上裝卸設施雙方都必須遵守安全和防污染的操作規程。在油類及有毒有害貨物裝卸作業過程中,由于疏忽、操作失誤、意外事故等引發的貨物泄漏、溢出會造成人員傷害和海洋環境污染,為避免裝卸作業過程中發生人員傷亡和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特別是營運操作性污染事故,在科學研究和多年經驗積累的基礎上,國內外都形成了一整套具備科學性和可操作性的規范、程序及技術操作指南等,作業船舶和岸上相關作業單位都應嚴格遵守這些安全與防污染操作規程,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應對此類作業進行重點監督檢查。
第六十九條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修造廠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備有足夠的用于處理船舶污染物、廢棄物的接收設施,并使該設施處于良好狀態。
裝卸油類的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必須編制溢油污染應急計劃,并配備相應的溢油污染應急設備和器材。
【釋義】本條是關于與船舶相關作業活動有關的單位、場所必須設置足夠的用于處理船舶污染物、廢棄物接收設施,船舶及與船舶油類裝卸作業有關的單位必須編制溢油應急計劃并配備相應的防污染應急設備、器材的規定。
一、本條是修訂后的《海洋環境保護法》新增加的內容。本條規定既為與船舶相關作業活動有關的單位具體履行海洋環境保護義務提供了法律依據,同時也是我國履行國際公約,承擔國際義務的需要。我國是《73/78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和《1990年國際油污防備、反應和合作公約》的參加國,目前兩個公約均已對我國生效!73/78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對各締約國政府應保證在裝油站、修理港以及船舶需要的其他港口,設置足夠的接收設施,以接收船舶殘油和含油混合物、船舶留待處理的含有有毒液體物質的殘余物和混合物、船舶垃圾等污染危害性物質。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與船舶相關作業活動有關的單位、場所的船舶污染物、廢棄物接收設施及溢油應急反應設備和器材的配置與使用情況!1990年國際油污防備、反應和合作公約》規定各締約國應要求其管轄下的船舶、海港和油類裝卸設施的主管當局或經營人備有油污應急計劃或類似安排,且此種計劃或安排應與國家系統相協調并按國家主管當局規定的程序核準,同時該公約還要求各締約國應建立對油污事故采取迅速和有效的反應行動的國家系統。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上述兩個公約的組織實施工作,其中,公約要求的由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船上油污應急計劃”已于1995年起在我國的國際航行船舶上實施,港口油污應急計劃體系已初步建立并在進一步完善中,在海上搜尋救助系統基礎上建立的中國沿海海上污染報告系統已投入正常工作,接受并處理來自世界各國的船舶以及航空器的報告,并與國際海事組織保持密切的工作聯系。
二、本條第一款是關于與船舶相關作業活動有關的單位、場所必須設置足夠的用于處理船舶污染物、廢棄物接收設施并使之處于良好狀態的規定。根據本款的規定,所有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修造廠等與船舶相關作業活動有關的單位、場所均應按照海事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根據國家及行業標準,設置足夠的用于處理船舶污染物、廢棄物的接收設施并使之處于良好狀態,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應對這些設施的配置、使用、維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本條第二款是關于船舶及與船舶油類裝卸作業有關的單位必須編制溢油應急計劃并配備相應的防污染應急設備、器材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船舶必須編制符合國際公約規定、與國家及海區油污應急計劃體系相協調的溢油污染應急計劃,并配備相應的溢油污染應急設備和器材,報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從事油類裝卸作業的港口、碼頭、裝卸站的所有人、經營人和與船舶油類作業有關的單位編制溢油應急計劃由海事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報上級海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發生溢油污染事故時,有關各方應按照應急計劃規定的程序,展開迅速有效的反應行動,將溢油污染損害減小到最低程度。海上發生重大船舶溢油污染事故時,溢油應急計劃體系相關單位有義務參與應急反應行動,并服從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指揮與協調。
第七十條進行下列活動,應當事先按照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
(一)船舶在港區水域內使用焚燒爐;
(二)船舶在港區水域內進行洗艙、清艙、驅氣、排放壓載水、殘油、含油污水接收、舷外拷鏟及油漆等作業;
(三)船舶、碼頭、設施使用化學消油劑;
(四)船舶沖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質的甲板;
(五)船舶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過駁作業;
(六)從事船舶水上拆解、打撈、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業。
【釋義】本條是關于船舶和與船舶有關的,容易直接或間接造成環境污染的作業活動應事先申請主管機關批準或核準的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下列六個方面的作業及活動應事先獲得海事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
(一)船舶在港區水域內使用焚燒爐。船用焚燒爐主要用于焚化處理船舶營運中產生的油泥油渣以及垃圾等固體廢物,在焚燒過程中產生的廢氣會對大氣造成污染,影響港口周邊空氣質量,因此,須嚴格控制船舶在港區水域內使用焚燒設備。
(二)船舶在港區水域內進行洗艙、清艙、驅氣、排放壓載水、殘油、含油污水接收、舷外拷鏟及油漆等作業。船舶的洗艙水、清艙廢物、殘油、含油污水等應根據其性質不同分別排入港口專用接收處理設施或在開敞海域排放,以防止造成水體交換能力較弱的港口水域污染。船舶貨艙驅氣主要指裝運液化氣體和化學品的封閉貨艙內的氣體驅除,此項作業既涉及安全問題又涉及大氣污染問題,應予嚴格監管。
(三)船舶、碼頭、設施使用化學消油劑。所謂“消油劑”主要指溢油分散劑以及凝聚劑、沉降劑等化學處理劑,這類化學劑對一些特定性質及環境下的溢油作用甚微且容易造成海洋環境的二次污染,因此,在港口、遮蔽及環境敏感水域應對使用消油劑予以嚴格控制。
(四)船舶沖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質的甲板。此類作業應事先采取防止污染水域措施,由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監督實施。
(五)船舶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過駁作業。進行此類作業,應由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后,劃定安全作業水域,控制周圍船舶活動,并按程序采取安全與防污染措施。
(六)從事船舶水上拆解、打撈、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業。本項所列舉的作業,均涉及海洋環境和海上安全與通航秩序問題,應由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轄區水域情況,確定作業時間,必要時劃定作業區及警戒區,并對相關水域實施交通管制。由于海上與船舶有關的施工作業種類繁多,情況不一,故本項在列舉幾種作業的同時,又增加了“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業”內容,以涵蓋其他與海洋環境及海上安全關系密切或影響重大的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業。
第七十一條船舶發生海難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重大污染損害的,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強制采取避免或者減少污染損害的措施。
對在公海上因發生海難事故,造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重大污染損害后果或者具有污染威脅的船舶、海上設施,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有權采取與實際的或者可能發生的損害相稱的必要措施。
【釋義】本條是關于對船舶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海洋環境重大污染損害采取強制措施,以及對在公海發生海難事故造成我國管轄海域重大污染后果或具有污染威脅的船舶、海上設施采取必要措施的規定。
一、本條第一款是關于采取強制措施的規定。根據本條規定,在本法適用范圍內,船舶一旦發生海難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重大污染損害時,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根據實際情況采取避免或者減少污染損害的強制措施。“海難事故”是指由于自然災害、意外原因或者人的過失造成的重大財產、經濟損失或人員傷亡的海上船舶事故,包括碰撞、觸礁、擱淺、火災或爆炸、影響適航性能的機件或重要屬具的損壞或滅失、船舶沉沒等!皬娭撇扇”苊饣蛘邷p少污染損害的措施”主要包括強制拖航、強制打撈、強制清除污染物、強制消除污染源、禁止船舶離港、征用船舶或設備以及調動社會力量等。因采取強制措施而產生的費用由污染責任人或污染源的所有人承擔。
二、本條第二款是關于采取必要措施的規定。根據本條規定,船舶或海上設施在公海因海難事故而造成我國管轄海域重大污染損害或具有污染威脅時,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有權采取與實際的或者可能發生的損害相稱的必要措施。本款的規定與我國1990年2月加入的《1969年國際干預公海油污事故公約》以及《1973年國際干預公海非油類物質污染議定書》確立的原則一致,該原則改變了長期沿用的各國只在其領海內行使管轄權的國際常規。同時本款還作出了“相稱原則”的規定,即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在采取干預措施時應與實際的或者可能發生的損害相適應,這也是目前國際上的通行做法。
第七十二條所有船舶均有監視海上污染的義務,在發現海上污染事故或者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時,必須立即向就近的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報告。
民用航空器發現海上排污或者污染事件,必須及時向就近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單位報告。接到報告的單位,應當立即向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通報。
【釋義】本條是關于船舶及民用航空器監視和發現海上排污或污染事件時的報告和通報程序的規定。
一、本條第一款是關于船舶監視海上污染的義務及發現海上污染事故或違反海洋環境保護法行為的報告程序的規定。根據本條規定,任何船舶都有義務監視海上污染情況。一旦發現海上污染事故或者違反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行為,無論其來源于海岸陸地或港口碼頭,還是來源于船舶或海上設施,都應以最快的方式立即向就近的海事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以便于相關部門對污染事故或違法行為作出快速反應和及時處理。
二、本條第二款是關于民用航空器發現海上排污或者污染事件后報告程序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民用航空器發現海上排污或污染事件后,必須及時向就近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單位報告,接到報告的單位有責任立即將有關情況向相關的行政主管部門通報,以迅速對排污或污染事件作出反應。關于航空器對海上緊急事件的報告,《1990年國際油污防備、反應與合作公約》作了專門規定,我國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有如下規定:“民用航空器在海上遇到緊急情況時,還應當向船舶和國家海上搜尋救援組織發送信號”。該條文所稱的“國家海上搜尋救援組織”是指根據我國加入的《1979年國際海上搜尋救助公約》和《1989年國際救助公約》的規定,國家設立于各級海事行政主管部門的“海上搜尋救助協調中心”及其各級分支機構(2000年1月3日啟用的我國水上搜救專用電話號碼為:12395)。
所謂法律責任,是指違反法律的規定而必須承擔的法律后果。法律責任由法律作出規定,由法律規定的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按違法行為的性質不同可以分為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三大類。究竟采取哪一些或哪幾種法律責任形式,應當根據法律調整違法行為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的性質、特點以及侵害的程度等多種因素來確定。法律責任一章是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修訂《海洋環境保護法》的重點內容之一,由現行法的四條增加為修改后的二十二條,主要對違反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行為所應追究的法律責任作出了規定,分別規定了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法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罰款:
(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質的;
(二)不按照本法規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過標準排放污染物的;
(三)未取得海洋傾倒許可證,向海洋傾倒廢棄物的;
(四)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處理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三)項行為之一的,處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四)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釋義】本條是關于違反排放污染物等有關規定應當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的規定。
本條是這次修訂海洋環境保護法新增加的條款。
一、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包括以下四種:
(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質的行為。根據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禁止向海域排放的污染物或其他物質包括以下五種:油類、酸液、堿液、劇毒廢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廢水。這五種污染物屬于絕對禁止排放的物質,違者就要依照本條規定承擔行政法律責任。
(二)不按照本法規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過標準排放污染物的行為。海洋環境保護法作為保護海洋環境的專門法律,較全面具體地規范了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應當遵循的原則,以及排放污染物的標準。根據本法有關規定,1.向海域排放陸源污染物,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標準和有關規定。2.嚴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廢水;確需排放的,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輻射防護規定。3.嚴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機物和重金屬的廢水。4.含病原體的醫療污水、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必須經過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排放標準后,方能排入海域。5.含有機物和營養物質的工業廢水、生活污水,應當嚴格控制向海灣、半封閉海及其他自凈能力較差的海域排放。6.向海域排放含熱廢水,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保證鄰近漁業水域的水溫符合國家海洋環境質量標準,避免熱污染對水產資源的危害。7.向海洋排放污染物以及按標準排放污染物應當遵守的其他規定。
(三)未取得海洋傾倒許可證,向海洋傾倒廢棄物的行為。根據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需要傾倒廢棄物的單位,必須向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發給許可證后,方可傾倒!拔慈〉煤Q髢A倒許可證,向海洋傾倒廢棄物”的違法行為包括兩種:一是需要傾倒廢棄物的單位根本就未申請海洋傾倒許可證而私自向海洋傾倒廢棄物的行為;二是需要傾倒廢棄物的單位雖然已向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但尚未獲得批準就傾倒廢棄物的行為。不論是以上哪種行為,只要未取得海洋傾倒許可證,向海洋傾倒廢棄物的,就要承擔本條規定的行政法律責任。
(四)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處理措施的行為。根據本法第十七條規定,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報,并向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這是針對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而有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單位和個人所作的義務性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在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時,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故范圍擴大。否則就要依據本條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二、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有兩種形式:一是責令期限改正,二是在責令限期改正的同時,并處罰款。責令期限改正,是對違法行為人實施的一種制止其違法行為繼續進行的行政處罰。因此,對任何屬于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首先均應當適用責令期限改正的行政處罰。這里的期限,由實施行政處罰的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作出規定。“并處罰款”,是一種財產罰,即在糾正違法行為的同時,對違法行為人在經濟上給予一定的懲罰,以補償其造成的損失或者加強懲戒作用。根據本條規定,這種罰款是一種并罰的行政處罰措施,即它在本條中不能單獨使用,而是由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造成的后果等具體情況,在責令限期改正的同時給予罰款。
三、關于罰款的數額,本條根據不同行為的性質和危害程度,分類作出規定:1.對本條第(一)項和第(三)項規定的違法行為,即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質和未取得海洋傾倒許可證,向海洋傾倒廢棄物的,分別并處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2.對本條第(二)項和第(四)項規定的違法行為,即不按照本法規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過標準排放污染物和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處理措施的,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和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幅度,由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根據違法行為的輕重及造成損失等情況確定,這是本法賦予海洋環境監督管理部門的自由裁量權,海洋環境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行使,不得濫用,違者應追究其法律責任。執行處罰的機關應當將罰款全部上繳國庫。
四、本條規定的有處罰權的機關,是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也就是本法第五條規定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海事行政主管部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軍隊環境保護部門和沿?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具體由哪個部門執行處罰措施,則應當根據本條規定的四種違法行為所違反的本法有關條款的規定來確定。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予以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一)不按照規定申報,甚至拒報污染物排放有關事項或者在申報時弄虛作假的;
(二)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不按照規定報告的;
(三)不按照規定記錄傾倒情況,或者不按照規定提交傾倒報告的;
(四)拒報或者謊報船舶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申報事項的。
有前款第(一)、(三)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四)項行為之一的,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釋義】本條是關于違反有關申報、報告規定應當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的規定。
本條是這次修訂海洋環境保護法新增加的條款。
一、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包括以下四種:
(一)不按照規定申報,甚至拒報污染物排放有關事項或者在申報時弄虛作假的行為。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排放陸源污染物的單位,必須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擁有的陸源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施和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陸源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并提供防治海洋環境污染方面的有關技術和資料。排放陸源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有重大改變的,必須及時申報。因此,不按規定申報的行為包括以下幾種:1.未申報的行為;2.未按規定程序申報的行為;3.拒絕申報的行為;4.在申報登記過程中,提供虛假的陸源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施和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陸源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以及其他有關技術和資料的行為。
(二)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不按照規定報告的行為。根據本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時,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報,并向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報告。
(三)不按照規定記錄傾倒情況,或者不按照規定提交傾倒報告的行為。本法第六十條規定,獲準傾倒廢棄物的單位,應當詳細記錄傾倒的情況,并在傾倒后向批準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傾倒廢棄物的船舶必須向駛出港的海事行政主管部門作出書面報告。根據這一規定這類行為包括以下幾種:1.不記錄傾倒情況的行為;2.不按照規定記錄傾倒情況的行為;3.不提交傾倒報告的行為;4.不按照規定提交傾倒報告的行為。不論是哪種行為,都要依照本條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四)拒報或者謊報船舶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申報事項的行為。根據本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載運具有污染危害性貨物進出港口的船舶,其承運人、貨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必須事先向海事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經批準后,方可進出港口、過境停留或者裝卸作業。這是防止危害性貨物污染海洋環境所采取的必要措施之一。對于拒報或者謊報的,就要依照本條規定追究其行政法律責任。
二、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有兩種形式:一是警告,二是罰款。兩種處罰只能單獨適用,不能同時使用。
(一)警告,即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對違法行為人給予的一種較輕的行政處罰,其目的主要是對違法行為人給予批評教育,敦促其改正違法行為。違法行為人接到警告后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改正。警告一般采用書面形式。
(二)罰款,是對違反本法有關規定的違法行為人給予的一定的經濟制裁。本條規定的罰款數額,是根據不同行為的性質和危害程度,分類作出規定的:1.有本條第(一)項和第(三)項規定的違法行為之一的,即不按照規定申報,甚至拒報污染物排放有關事項,或者在申報時弄虛作假和不按照規定記錄傾倒情況,或者不按照規定提交傾倒報告的,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2.有本條第(二)
項和第(四)項規定的違法行為之一的,即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不按照規定報告和拒報或者謊報船舶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申報事項的,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這一處罰較之第(一)、(三)項罰款數額高,原因是本條這兩項所列的違法行為危害較大,可能造成的后果較嚴重。本條規定的罰款幅度,由行使本條規定的海洋環境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違法行為的輕重及造成的后果來確定。
三、根據本條規定,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依法追究違法行為人的行政法律責任,也就是本法第五條規定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海事行政主管部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軍隊環境保護部門和沿?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具體由哪個海洋環境監督管理部門執行處罰措施,則應當根據本條規定的四種違法行為所違反的本法有關條款的規定來確定。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拒絕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予以警告,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釋義】本條是關于違反現場檢查規定應當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的規定。
本條是這次修訂海洋環境保護法新增加的條款。
一、依照本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這是本法對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人所作的義務性規定,違者就要依照本條規定承擔行政法律責任。
二、根據本條規定,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行為必須具備的條件是:拒絕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不論是具備這兩種違法行為中的一種,還是同時具備這兩種違法行為,都要按照本條規定追究其行政法律責任。海洋環境監督管理部門作為主管部門,有權對其管轄范圍內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當積極予以配合,協助海洋環境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必要的資料。如果拒絕現場檢查或者在檢查中弄虛作假,提供虛假的資料和情況,就要追究其行政法律責任。
三、按照本條規定,由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依法追究違法行為人的行政法律責任。根據本法第五條的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國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軍隊環境保護部門以及沿?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具體由哪個部門行使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則要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來確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在執法過程中,根據違法行為和造成后果的大小等實際情況,依法作出下列處罰:
(一)警告,即由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對違法行為人給予的一種最輕的行政處罰,是一種既具有教育性質又具有強制性質的較輕的處罰形式,其目的主要是對違法行為人給予批評教育,敦促其改正違法行為。警告一般采用書面形式。違法行為人接到警告后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并按照規定配合海洋環境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二)罰款,本條規定的具體罰款數額為二萬元以下。所謂罰款是指由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對違反本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人給予一定的經濟制裁。根據本條規定,這種罰款是一種并罰的行政處罰措施,即它在本條中不能單獨使用,而是由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根據違法行為人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造成的后果等具體情況,在作出警告處罰的同時,決定給予罰款的處罰。執行處罰的機關應將罰款全部上繳國庫。
第七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珊瑚礁、紅樹林等海洋生態系統及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破壞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其違法所得。
【釋義】本條是關于違反海洋生態系統保護規定應當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的規定。
本條是這次修訂海洋環境保護法新增加的條款。
一、珊瑚礁、紅樹林等海洋生態系統具有抗污染、防災減災、保護堤岸等作用,只有保護并利用好,才能為人類造福。根據本法海洋生態保護一章的有關規定,國務院和沿海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珊瑚礁、紅樹林等海洋生態系統,選劃、建立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保護海洋生態系統及海洋水產資源。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海洋生態系統、海洋水產資源、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的義務,若使之受到破壞就要承擔本條規定的行政法律責任。
二、根據本條規定,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依法追究違法行為人的行政法律責任。根據本法第五條的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國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軍隊環境保護部門以及沿?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具體由哪個部門行使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則要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來確定。
三、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有三種形式:一是責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補救措施,二是責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補救措施的同時,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是有違法所得的沒收其違法所得。
(一)責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補救措施。所謂責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補救措施,是指海洋環境監督管理部門在進行海洋環境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并經確認違法行為人從事破壞海洋生態系統、海洋水產資源和海洋保護區以后,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責令其在一定期限內改正其違法行為并采取措施予以補救。責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補救措施,是對違法行為人實施的一種制止其違法行為繼續進行的行政處罰。違法行為人不但要停止其違法行為,在一定期限內予以改正,還得采取措施予以補救,使破壞的程度減小到最低點。這里的期限,由實施處罰的海洋環境監督管理部門確定。
(二)罰款,即在責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補救措施的同時,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這既是對違法行為人的懲罰,也是對其造成破壞的補償。根據本條規定,這種罰款是一種并罰的行政處罰措施,即它在本條中不能單獨使用,而是由海洋環境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造成的后果等具體情況,在責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補救措施的同時給予罰款處罰。
(三)沒收違法所得。所謂沒收違法所得,是指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對違法行為人在違法活動中所獲得的收入全部予以沒收。這是針對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所具有的特點而作出的規定,違法行為人破壞珊瑚礁、紅樹林等海洋生態系統有可能獲得不正當利益,因此,必須沒收其違法所得,將不正當的獲利收歸國家所有。實施這一行政處罰的前提是有違法所得,反之就無法實施。同時,沒收違法所得并不影響前兩項行政處罰的實施。執行處罰的機關應當將罰款和沒收的違法所得全部上繳國庫。
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設置入海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關閉,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釋義】本條是關于違反設置入海排污口的規定應當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的規定。
本條是這次修訂海洋環境保護法新增加的條款。
一、本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選擇,應當根據海洋功能區劃、海水動力條件和有關規定,經科學論證后,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第三款規定,在海洋自然保護區、重要漁業水域、海濱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不得新建排污口。違者就要依照本條規定承擔行政法律責任。
二、根據本條規定,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行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未經審批擅自設置入海排污口。入海排污口是污染海洋環境的主要渠道之一,其設置應當科學、合理,使其達到既排污,又不污染海洋環境的雙重目的。在什么地方設置入海排污口,要根據海洋功能區劃、海水動力條件和有關的規定,經科學論證,并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設置。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嚴把設置關,是防止排污口污染海洋環境的必要手段。否則,設置的入海排污口就是非法設置,就要承擔本條規定的行政法律責任。
(二)在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新建排污口。海洋自然保護區、重要漁業水域及海濱風景名勝區等區域,都是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下列區域為海洋自然保護區:1.典型的海洋自然地理區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區域,以及遭受破壞但經保護能恢復的海洋自然生態區域;2.海洋生物物種高度豐富的區域,或者珍稀、瀕危海洋生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域;3.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海域、海岸、島嶼、濱海濕地、入海河口和海灣等;4.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海洋自然遺跡所在區域;5.其他需要予以特別保護的區域。從上述規定中可以看出,海洋自然保護區是非常特殊的區域,一旦受到污染,其后果不堪設想,如有的物種就有可能滅絕,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海洋自然遺跡就有可能遭到破壞。因此,在此區域內不得新建排污口。重要漁業水域是漁業資源較豐富的區域,海濱風景名勝區是重要的旅游區域,更不得新建入海排污口。
三、追究違法行為人的行政法律責任,按照本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追究。因此,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是依法行使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的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執法過程中根據違法行為的輕重和造成后果的大小等實際情況,依法作出下列行政處罰:
(一)責令關閉。所謂責令關閉,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海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中,發現并經確認違法行為人未經審批擅自設置入海排污口,或者在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新建入海排污口的違法行為以后,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責令違法設置入海排污口的單位關閉其排污口。在實際工作中,如果只是未經審批擅自設置排污口,而排污口的設置又符合其他規定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責令暫時關閉排污口,等補辦有關審批手續以及接受相應處罰后,可繼續使用。
(二)罰款,即在責令關閉的同時,給予罰款處罰。根據本條規定,這種罰款是一種并罰的行政處罰措施,即它在本條中不能單獨使用,而是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后果等具體情況,在作出責令其關閉的同時,給予罰款的處罰。本條規定的具體罰款數額為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執行處罰的機關應當將罰款全部上繳國庫。
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擅自拆除、閑置環境保護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重新安裝使用,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釋義】本條是關于違反拆除或者閑置環境保護設施規定應當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的規定。
本條是這次修訂海洋環境保護法新增加的條款。
一、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拆除或者閑置陸源污染物處理設施的,必須事先征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陸源污染物處理設施是防止海洋環境污染的重要環境保護設施,其拆除或者閑置必須事先征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否則,未經同意而拆除或者閑置環境保護設施的,應當依據本條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二、根據本條規定,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行為必須具備的條件是擅自拆除、閑置環境保護設施,經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而拆除、閑置環境保護設施的,不承擔本條規定的行政法律責任。
三、依據本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追究違法行為人的行政法律責任。具體由哪一級哪一地方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執行處罰措施,則要根據違法行為發生的具體情況來確定。
四、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有兩種形式:一是責令重新安裝使用,二是責令重新安裝使用的同時,并處罰款。責令重新安裝使用,是一種行為罰,是對違法行為人實施的一種制止其違法行為繼續進行并予以改正的行政處罰措施。違法行為人在接到責令重新安裝使用的行政處罰后,應當立即停止其違法行為,重新安裝使用其環境保護設施。并處罰款,則是一種財產罰,是對違法行為人在經濟上給予的一定懲罰,以補償其造成的損失或者加強懲戒作用。根據本條規定,這種罰款是一種并罰的行政處罰措施,即它在本條中不能單獨使用,而是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造成的后果等具體情況,在責令重新安裝使用的同時,決定給予罰款的處罰。本條規定的具體罰款數額是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執行處罰的機關應當將罰款全部上繳國庫。
第七十九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轉移危險廢物的,由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非法運輸該危險廢物的船舶退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釋義】本條是關于違反轉移危險廢物規定應當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的規定。
本條是這次修訂海洋環境保護法新增加的條款。
一、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轉移危險廢物的,必須事先取得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書面同意。違者就要依照本條規定承擔相應的行政法律責任。經我國管轄海域轉移危險廢物,有可能給我國管轄的海域造成污染損害。危險廢物應當在其產生國內進行處置,轉移危險廢物,其動機就是轉嫁污染危害,這種行為是許多國家都禁止的,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更不能承受這種污染損害,因此,要加以防范。
二、根據本條規定,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行為必須具備的條件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轉移危險廢物。經過我國海域是指由甲國海域啟運途經我國海域到乙國海域處置危險廢物。
三、按照本條規定,由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追究違法行為人的行政法律責任。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是對在我國海域航行、停泊和作業的外國籍船舶進行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對經過我國海域轉移危險廢物的外國籍船舶實施行政處罰。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在執法過程中根據違法行為的輕重和造成后果的大小等實際情況,依法作出下列行政處罰:
(一)責令退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海域。即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命令經我國管轄海域,轉移危險廢物的違法行為人,將違法運至我國管轄海域的危險廢物按原航線退運出我國管轄的海域。這種處罰具有一定的強制性,而且退運的費用由違法行為人自行承擔。
(二)罰款,即在責令退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海域的同時,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這是由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對違法行為人給予的經濟制裁。根據本條規定,這種罰款的處罰是一種并罰的行政處罰措施,即它在本條中不能單獨使用,而是由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造成的后果等具體情況,在作出責令退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處罰的同時,決定給予一定數額的罰款處罰。具體罰款數額由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確定,這是本法賦予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的自由裁量權,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輕重及所造成的損失等情況依法行使。
第八十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未持有經審核和批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興建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和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按照管理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拆除。
【釋義】本條是關于違反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規定應當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的規定。
本條是這次修訂海洋環境保護法新增加的條款。
一、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制度,是本法規定的防治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重要制度之一,違反該制度的行為,則應當承擔本條規定的行政法律責任。根據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制度要求建設海岸工程項目的單位,必須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對海洋環境進行科學調查,根據自然條件和社會條件,合理選址,編報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后,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二、根據本條規定,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行為必須具備的條件是:未持有經審核和批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而興建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只要是未持有經審核和批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而興建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就要承擔本條規定的行政法律責任。
三、按照本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追究違法行為人的行政法律責任。其他任何部門都無權實施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四、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有三種形式:一是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和采取補救措施;二是在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和采取補救措施的同時,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是限期拆除。前兩種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追究。第三種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追究。其中“按照管理權限”是指興建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企業由哪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管轄,就由哪一級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如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轄的企業的拆除,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市、縣人民政府管轄的企業的拆除,由市、縣人民政府決定。
(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和采取補救措施,是指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向違反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制度的違法行為人,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責令其在一定的期限內停止正在進行的海岸工程建設,并采取措施予以補救,如補辦海岸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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