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規定
(1991年5月24日青島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1991年6月22日山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準 1991年6月26日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務委員會公告公布 1991年10月1日施行)
第一條為了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
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
殘疾鑒定由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康復醫療機構按照國務院規定標準進行,由市殘疾人聯合會核發殘疾人證。
第三條全社會應當發揚的人道主義精神,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支持殘疾人事業。
禁止歧視、侮辱、侵害、遺棄、虐待殘疾人。
第四條殘疾人必須遵守法律、履行應盡的義務,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殘疾人應當發揚樂觀進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強、自立,努力為貢獻力量。
第五條政府采取輔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對殘疾人給予特別扶助,減輕或者消除殘疾影響和外界障礙,保障殘疾人權利的實現。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將殘疾人事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統籌規劃,使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市和各區、市人民政府建立殘疾人事業協調機構,負責協調解決殘疾人事業中的重大問題。
各級民政部門負責管理所轄區域內殘疾人工作,并指導殘疾人聯合會開展工作。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積極興辦為殘疾人服務的福利設施,配備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組織、指導村、居委會開展扶殘助殘活動。
第七條市和各區、市殘疾人聯合會承擔政府委托的任務,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開展殘疾人工作,動員社會力量,發展殘疾人事業。
殘疾人集中的企業事業單位建立殘疾人協會,并配備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
第八條殘疾人事業經費來源:
(一)政府撥款;
(二)殘疾人福利基金增值和以多種形式募集的資金;
(三)國內外團體、個人捐助。
殘疾人聯合會應加強對上述經費的管理,接受各級政府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九條福利企業事業單位殘疾人組織,可按本單位在職職工標準工資總額的百分之零點五至百分之零點八提取活動經費,企業單位從企業管理費中列支,事業單位從事業費中列支。有殘疾人組織的非福利企業事業單位應為殘疾人組織提供一定的活動經費。
第十條市殘疾人福利基金會設立獎勵基金,用于獎勵在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殘疾人和扶殘助殘、為發展殘疾人事業做出顯著成績的集體或個人。
第十一條市設立康復醫療中心;各區、市設立康復醫療點,對殘疾人實施康復醫療。鄉、鎮和街道辦事處應從實際出發逐步建立社區康復站,開展社區康復工作。
各區、市應設置學齡前聾童語言訓練班,對學齡前聾童實行語言康復訓練。凡達到規定標準的聾童,普通小學應予接收。
殘疾人購置必備的專用輔助器械費用,所在單位應給予支持和幫助。
在國家確定的康復醫療范圍內,殘疾人為恢復或補償功能,進行醫療康復所支付的醫療費用,屬公費醫療、勞保醫療或參加合作醫療的,按規定由公費或者合作醫療負擔;不屬此范圍的,由本人或親屬負擔;對確屬貧困的殘疾人,由本人提出申請,當地民政部門依據有關規定酌情給予補助。
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對殘疾少年、兒童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各鄉、鎮和街道負責動員幫助殘疾少年、兒童按時進入學校學習。
市盲校對全市盲童實施盲教育。市和各區、市聾啞學校對所在地聾童實施聾教育。各區、市設弱智兒童輔讀學校;各鄉、鎮設弱智兒童輔讀班;農村學區小學要開辦隨班就讀,對弱智兒童實施弱智教育。
各中、小學校對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學生免收學費、雜費。
殘疾兒童可就近入學。各中、小學校對殘疾人無當地戶口的子女就學應給予照顧。
第十三條市盲校、聾校和各區、市聾校舉辦職業技術教育,市殘疾人聯合會會同民政、教育、勞動部門舉辦殘疾人成人職業技術教育,對殘疾青年、職工進行職業技術教育。
上述學校的畢業生,用人單位錄用后,其工資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市和各區、市民政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應積極創造條件,統籌興辦福利企業安置殘疾人。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一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并為其選擇適當的工種和崗位。
對符合安置就業條件的待業殘疾人,市政府每年按實際情況下達就業指標,完不成就業指標的,應交納殘疾人勞動就業基金。
第十五條企業事業單位應根據殘疾職工身心障礙情況分配適當工種和崗位,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并提供適合殘疾特點的勞動保護。
殘疾職工在獲取勞動報酬、勞保福利和轉正、定級、升級、評定職稱等方面,與健全職工享受同等待遇,不得歧視殘疾人。
企業開展橫向經濟聯合,實行股份制、租賃制或承包經營責任制、優化組合時,必須安置好原企業殘疾職工的工作。
對社會福利企業和從事個體勞務、修理、服務性行業的殘疾人,稅務部門應按國家規定給予減免稅照顧。
第十六條各級政府應重視發展盲人按摩事業。設置按摩醫療的單位,應優先安排盲人按摩人員從業。
第十七條政府和社會鼓勵、幫助殘疾人參加各種文化、體育、娛樂活動,努力滿足殘疾人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報刊、廣播、電視等應開辦專題欄目,反映殘疾人生活,為殘疾人服務。
第十八條各單位應積極支持殘疾人參加統一組織的文化、藝術、體育活動。殘疾人在參加集訓、比賽、演出期間,所在單位要保證其工資、獎金等福利待遇。
第十九條殘疾人憑殘疾人證享受如下優待:
(一)到文化、體育、娛樂和其他公共活動場所,優先購票,優先入場;
(二)游覽公園及風景點免費,并準予殘疾人乘坐的專用車輛通行;
(三)隨身必備的專用車輛,看車處應免費存放;
(四)搭乘長途汽車、火車、輪船、飛機,優先購票,優先搭乘;
(五)盲人和無行走能力的人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地鐵、渡船,盲人讀物郵件免費寄遞;
(六)優先掛號就診;
(七)鄉、鎮(城鎮街道辦事處)、村應根據具體情況減免農村殘疾人的義務工、公益事業費和其他社會負擔。
第二十條在城鎮公共設施、公共建筑、城市道路的建設和改造中應逐步實行無障礙設計規范,并設置方便殘疾人的各類設施。
新建福利企業事業單位應實行無障礙設計。
原建福利企業事業單位應逐步進行無障礙設計的改造。
第二十一條各級民政部門和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互相推諉、違法失職、損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從重處罰。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青島市民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發文單位:青島市人大常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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