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電梯使用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電梯使用安全工作,預防和減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與電梯使用安全相關的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的電梯,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等,具體范圍按照國家特種設備目錄確定。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梯使用安全工作的領導,依法確定有關部門的電梯使用安全監管職責并督促和支持其依法履行職責,及時協調解決電梯使用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建立電梯事故及重大故障應急處置機制,引導和規范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建立區域電梯應急救援網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電梯使用安全納入社會管理綜合治理網格化體系,發揮社會治理網格化管理信息平臺及網格員的宣傳教育、信息采集、隱患排查等功能,實現電梯使用安全監督管理的全域覆蓋。統籌推進無責任主體、無專項維修資金、無維護保養單位電梯綜合治理,建立居民自主協商決定、基層組織協助推動、政府補助的救濟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電梯使用單位排查電梯使用安全隱患,協調解決因電梯使用安全所發生的矛盾糾紛,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電梯安全事故調查處理、隱患整改、日常監督檢查等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履行電梯使用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協助處理因電梯使用安全所發生的矛盾糾紛。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電梯使用安全實施監督管理?h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綜合指導電梯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建筑物中電梯井道和機房、電梯選型、數量配置等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監督建設單位履行電梯使用安全管理職責。
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業主、物業服務企業履行居民住宅電梯使用安全管理職責,合理規范使用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用于電梯的重大修理、改造、更新。
公安部門負責參與做好電梯故障、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規劃、經信、工商、教育、商業、旅游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電梯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電梯所有權人依法承擔電梯使用安全的相應義務,對電梯發生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以崗位責任制的電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對電梯使用安全負責。
電梯生產、經營、維護保養單位對其生產、經營、維護保養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
第六條推行電梯安全責任保險制度,提高事故賠付能力。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依法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第七條鼓勵特種設備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參與電梯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行業自律機制,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定期開展電梯生產、維護保養服務質量評價活動,促進行業有序競爭和規范運作。
第八條機關、團體、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開展電梯使用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倡導文明乘梯,增強公眾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電梯使用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安全常識的公益宣傳,對違反電梯使用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章電梯的使用安全
第九條電梯所有權人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電梯,受托人履行法定的電梯使用單位的義務,承擔相應責任。
電梯使用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住宅實施前期物業管理,尚未移交給業主委員會的,該房屋開發商(或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為電梯使用單位;
(二)業主委員會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電梯的,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為電梯使用單位;
(三)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電梯,屬于單一產權所有者的,該產權所有者為電梯使用單位;屬于多個產權所有者的,由其協商明確其中一個產權所有者為電梯使用單位;
(四)出租配有電梯的場所,租賃合同中應當約定電梯使用單位;未約定的,電梯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單位;
(五)電梯使用單位無法確定的,電梯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所有權人明確或者指定使用單位,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落實管理責任。
電梯未明確使用單位,無法落實使用安全的管理責任的,該電梯不得使用。
第十條電梯使用單位應當使用取得許可生產并經檢驗合格的電梯,履行下列安全管理義務:
(一)制定電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資金保障、日常巡查、定期報檢、安全培訓、隱患排查與處置、應急預案管理與演練、考核與獎懲等),落實安全管理責任;
(二)在電梯的顯著位置張貼安全注意事項、有效的使用登記標志、檢驗合格標志等規定的標志、標識,保持電梯緊急報警裝置能夠隨時與安全管理值班人員實現有效聯系;
(三)電梯發生困人時,及時采取措施,安撫乘客,組織電梯維修單位實施救援;
(四)電梯發生事故時,按照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應急救援、排險和搶救,保護事故現場,并且立即報告事故所在地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
(五)在規定時間內辦理電梯使用登記,申報并接受檢驗,電梯使用登記信息發生變化后,及時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六)委托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實施電梯改造、修理和維護保養,監督電梯的維護保養質量,并對維護保養記錄進行確認,選擇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時,應當聽取業主委員會的意見或者征詢業主代表意見;
(七)與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簽訂維護保養合同。維護保養合同應當包括維護保養項目、要求和執行標準,維護保養起止日期和時間頻次,故障修理和應急救援抵達時間,維護保養單位和使用單位雙方的權利、義務與責任;
(八)對運載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電梯損壞的大型家具、家用電器等物品的,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技術措施或者安排人員進行現場管理;
(九)加強日常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十)建立并長期保存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電梯安全管理義務。
第十一條電梯使用單位應當配備滿足需要的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具體負責電梯使用安全管理和對維護保養工作的監督。安全管理人員按照電梯數量,每50臺配備1名,不足50臺的至少配備1名。未配備電梯安全管理人員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醫院提供患者使用的電梯、直接用于旅游觀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電梯以及采用司機操作的電梯,應當配備持證的電梯司機;公眾聚集場所的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在客流高峰時段應當安排專人值守。
第十二條電梯轎廂裝修應當滿足使用安全的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裝修結束后,電梯使用單位應當組織維護保養單位對電梯的相關安全性能進行測試,經測試符合國家相關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電梯更新、改造、修理、日常運行維護費用由電梯所有權人承擔。物業服務企業為住宅小區電梯使用單位的,電梯運行維護費用由電梯所有權人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電梯運行維護費用單獨設賬,專款專用,每半年向業主公布1次電梯運行維護費用的收支情況。
住宅小區電梯需要修理、改造、更新的,電梯使用單位和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落實所需資金,業主應當履行資金籌集義務。所需資金按照以下方式籌集:
(一)已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規定程序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二)相關業主對費用承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相關業主按照有關規定協商解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協助組織相關業主籌集落實資金。
住宅電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不采取重大修理、改造或者更新難以消除隱患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先行采取緊急措施,已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同時向所在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資金申請報告,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核準,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在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未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的,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電梯使用單位、業主代表和相關政府部門共同確定電梯修理、改造或者更新方案和費用籌集方案。
第十四條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電梯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對電梯定期檢驗中發現的不合格項目進行整改。不得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
第十五條電梯停用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停用標識,落實必要的防護措施,切斷電梯主電源,將電梯停用的原因、期限和相關處理措施進行公示;停用原因消除后,及時恢復電梯正常使用。
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過下一次定期檢驗日期的電梯,應當經電梯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重新啟用,停用期未超出下次檢驗日期的電梯,應當經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全面維護保養并自行檢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啟用。
第十六條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并在報廢后30日內,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報廢的電梯不得轉讓、銷售或者再使用。
第十七條故障頻率高影響正常使用的電梯,電梯使用單位可以委托取得電梯檢驗檢測或型式試驗資質的機構進行安全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采取相應措施。
住宅小區電梯經安全評估后,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將評估結論張貼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處的顯著位置。評估結論可以作為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依據。
第十八條乘客使用電梯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電梯安全警示標志操作電梯;
(二)乘坐明示處于非正常狀態的電梯;
(三)采用扒撬等非正常手段開啟電梯層門、轎門;
(四)拆除、破壞電梯的安全警示標志、檢驗合格標志、報警裝置、安全部件及其他附屬設施;
(五)在超過額定載重量時乘坐電梯;
(六)其他危及電梯安全運行和他人乘坐安全的行為。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義務,保證被監護人安全、文明乘用電梯。
第三章生產、經營者的責任
第十九條電梯制造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提供電梯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型式試驗證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出廠文件,并在電梯的顯著位置設置產品銘牌、安全警示標志及其說明。
電梯制造單位應當對所制造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并承擔下列義務:
(一)明確電梯及曳引機、制動器等重要部件的設計使用年限或次數、質量擔保期;
(二)電梯投入使用后,對其制造的電梯的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了解、記錄,對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使用單位在維護保養和安全運行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提供必要的技術幫助,保證電梯的配件供應;
(三)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并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建設工程的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建筑物的用途、使用需求以及功能要求,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和標準對電梯安裝、運行所涉及的井道、底坑、機房等建筑結構進行合理的設計,并提出電梯選型的意見。
建設單位采購電梯的選型、配置應當與建筑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滿足消防、急救、無障礙通行等要求。載人電梯應當具備停電自動平層功能,并配備內置一鍵式緊急報警裝置。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標準對電梯的數量、布局、功能等進行審查,保證電梯使用安全。
電梯轎廂、機房、井道不得設置和安裝與電梯無關的設備和設施。
鼓勵新建住宅安裝使用雙回路供電或者配置備用電源的電梯。
第二十一條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應當配置電梯安全運行監控系統,滿足記錄事故、故障、維護保養情況與應急救援的需要。電梯制造單位應當為電梯安全運行監控系統的配置、加裝提供技術支持。電梯使用單位應當保證監控系統的有效運行。
鼓勵其它場所使用的電梯配置電梯安全運行監控系統。
本辦法實施前投入使用的公眾聚集場所電梯,未加裝安全運行監控系統的,應當在下一次定期檢驗日期前加裝。
第二十二條電梯銷售單位應當建立檢查驗收和銷售記錄制度,驗明電梯制造許可證、產品質量合格證等證明文件,不得銷售未取得制造許可的單位制造的電梯。
電梯銷售單位應當與建設單位或者電梯使用單位簽訂電梯銷售合同,明確電梯的質量保證期限和服務內容。在質量保證期限內,電梯安全保護裝置以及其他電氣元器件等存在質量問題的,應當負責免費修理或者更換。
第二十三條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應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施工單位在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前,應當將單位名稱、許可證編號、施工人員名單及其資格證書編號、施工地點、施工的電梯數量及其主要參數和制造單位等信息,書面告知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并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申請監督檢驗。
電梯的原制造單位已經注銷或者不再具有相應型式的電梯制造許可資格的,使用單位經電梯所有權人同意可以委托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改造或修理;實施改造的,電梯改造單位應當及時更換其改造電梯的產品銘牌,并在產品銘牌、改造質量證明書上標明其單位名稱、改造日期和許可證編號等。改造單位對改造后的電梯質量以及安全運行涉及的質量問題負責,并履行相應電梯制造單位的義務。
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不得轉包、分包。
第二十四條施工單位應當在電梯安裝、改造、重大修理工程竣工并經監督檢驗合格后30日內,將安全技術資料移交建設單位或者電梯使用單位;建設單位在向電梯使用單位移交電梯時,應當同時移交安全技術資料。
第四章維護保養單位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相關標準及維護保養合同的約定對電梯進行維護保養,不得以任何形式轉包、分包。
第二十六條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進行電梯維護保養,做好下列工作:
1.對維護保養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與培訓;
2.設立24小時值班電話,保證及時實施應急救援;
3.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等顯著位置張貼電梯維護保養標志,信息至少應當包括維護保養人員、維護保養時間、下次維護保養時間和維護保養情況;
4.在維護保養現場做好安全警示和安全防護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5.對維護保養過程與結果進行記錄并由使用單位安全管理人員確認簽字,維護保養結果在轎廂內進行公示;
6.建立電梯維護保養記錄等安全技術檔案,保存期至少4年;
7.電梯定期檢驗前應當進行年度自行檢查,出具自行檢查記錄或者報告,配合電梯使用單位做好電梯定期檢驗工作;
8.接到電梯故障通知后及時予以排除。接到電梯困人故障報告后,維修人員及時抵達現場實施救援,市區內抵達現場的時間不超過30分鐘,其他地區不超過1小時。
(二)發現電梯事故隱患或者故障時,及時書面通知電梯使用單位暫停使用電梯,并配合電梯使用單位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三)發現電梯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1.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電梯的;
2.使用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已經報停、報廢電梯的;
3.違規進行電梯修理、改造的;
4.其他嚴重危及電梯使用安全行為的。
第二十七條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及其作業人員不得拆除電梯安全保護裝置、短接安全回路。
第二十八條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配備取得相應特種設備作業資質的人員從事電梯維護保養。維護保養人員不得在2個以上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從事電梯維護保養工作。
第五章檢驗檢測機構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格。
檢驗檢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按照有關標準、規范開展檢驗檢測工作,客觀、及時出具報告,對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負責。
第三十條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提出電梯檢驗申請的,檢驗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檢驗要求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檢驗:
(一)在3個工作日內安排對電梯安裝、改造、重大修理過程的監督檢驗;
(二)在5個工作日內安排對電梯的定期檢驗;
(三)申請人對檢驗日期有特殊要求的,按照雙方約定的檢驗日期進行檢驗;
(四)電梯經檢驗合格的,自檢驗合格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合格報告。
檢驗機構在完成現場檢驗后應當出具是否允許電梯繼續使用的檢驗意見。
經檢驗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檢驗機構應當出具檢驗意見通知書,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逾期未整改合格的,自整改期滿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不合格報告,并書面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時予以處理。
電梯檢驗機構應當自檢驗報告出具之日起5日內向負責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更新后的電梯檢驗信息。
第三十一條電梯檢驗應當在施工單位或者維護保養單位自檢合格基礎上進行。
檢驗機構在檢驗過程中發現電梯施工單位或者維護保養單位存在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或者由于施工、維護保養工作不到位致使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報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市(州)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分級實施。對學校、幼兒園、公園、醫院、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機場、車站、客運碼頭等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根據《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規則》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電梯制造、安裝、改造、修理許可和登記事項時,應當按照國家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對有關事項進行審查。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規定要求的,不得許可、登記;對已經依法取得許可、登記的單位和個人,發現其不再具備相應條件的,應當依法撤銷原許可、登記。
第三十四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實施監督管理時,發現違反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行為或者在用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相關單位整改,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對逾期未整改的電梯生產、使用管理、維護保養單位以及檢驗機構,可以約談其主要負責人,并依法予以處罰;對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電梯,依法責令停止使用并予以查封。
第三十五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接到電梯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核實情況,按規定上報,并會同安監、公安、監察、工會等部門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第三十六條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逐步建立完善全省統一的電梯安全信息動態管理系統,記錄并及時分析處理電梯制造、安裝、改造、修理、維護保養、安全評估、檢驗以及監督抽查等信息,并向社會提供查詢服務。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信用管理制度,發揮電梯制造單位,安裝、改造、修理施工單位,維護保養單位,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行業協會、新聞媒體的作用,構建電梯安全信用社會評價體系。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電梯使用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制定完善的電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電梯緊急報警裝置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發生電梯故障乘客被困時,未及時采取措施組織救援,導致乘客被滯留轎廂內1小時以上的;
(四)出現電梯維護保養單位變更等情況后未按照規定及時辦理變更手續的;
(五)未按規定對電梯轎廂進行內部裝修的;
(六)停用電梯未按規定設置停用標志、防護措施和公示相關信息,或未切斷電梯主電源的。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電梯制造單位未明確電梯及曳引機、制動器等重要部件設計使用年限或次數、質量擔保期的;
(二)電梯改造單位未及時更換其改造電梯的產品銘牌,并在產品銘牌、改造質量證明書上標明其單位名稱、改造日期和許可證編號的;
(三)受委托單位轉包、分包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業務的;
(四)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未按規定配置電梯安全運行監控系統的。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張貼電梯維護保養標志或者維護保養記錄未經使用單位安全管理人員確認簽字的;
(二)聘用其他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的作業人員進行電梯維護保養的。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將維護保養業務轉包、分包的;
(二)拆除電梯安全保護裝置、短接安全回路。
第四十二條負有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違法履行法定職責或怠于履行法定職責,導致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者造成不良影響的,由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實施行政問責。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自用電梯改作公共使用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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