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食品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并在其網站首頁顯著位置公開其許可證;食品生產經營者發生違法行為,網絡食品交易平臺同樣擔責;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制度的,將被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違法從事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的,將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這是近日經廣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將于8月1日起施行的新《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中的規定。
新條例規定了第三方平臺、食品銷售者、食品制作者的法律責任,提高了違法成本,填補了網絡食品監管和追責的法律空白,打破了食品網絡食品銷售無證、無監管、難追責的怪圈。
一、食品網店實行實名制和資質審查
一直以來,網絡食品銷售處于監管的盲區、處罰的邊緣地帶,但卻是食品銷售的重要渠道。
基于電商平臺的迅猛發展,網購已經深入生活的方方面面,由衣物飾品,到電子電器,再到如今的生食、熟食。新條例對網絡食品經營進行了規范:網絡食品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者備案憑證,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銷售產品頁面的顯著位置公開其許可證或者備案信息。
新條例要求,網絡食品交易平臺提供者應當對申請進入平臺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實行實名登記和資質審查,建立登記檔案并及時核實更新,要求其在所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顯著位置公開營業執照與許可證、備案憑證登載的信息;平臺提供者應當與網絡食品經營者簽訂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協議,明確各自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網絡食品交易平臺不得向未取得許可證或者備案憑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提供服務。
對餐飲服務提供者通過網絡向消費者銷售食品的,新條例也作了嚴格要求:餐飲服務提供者通過網絡向消費者銷售食品的,應當在容器或者包裝上標注制作時間、保質期或者食用時間提示、經營者名稱和聯系方式等信息;餐飲服務提供者未取得相關網絡銷售許可的,不得通過網絡銷售冷葷涼菜、改刀熟食、生食水產品等高風險食品。
二、建立進貨查驗制可追溯食品來源
新條例要求,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確食品安全責任,配備與其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同時,為了便于追溯,還要求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新條例規定,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保障食品可追溯,記錄和保存進貨、生產、加工、包裝、運輸、貯存、銷售、檢驗、召回和停止經營等信息,記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其各門店應當建立總部配送食品臺賬,并可以現場提供企業總部留存的食品供貨商的資質證明、食品合格證明文件等資料;網絡食品經營者、網絡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當建立電子進貨查驗臺賬和銷售記錄,記錄和憑證的保存應當符合法定期限。
餐飲服務企業采購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應當查驗、索取并留存供貨者的許可證照、產品合格證明等文件和每筆供貨清單,按照采購品種、進貨時間先后順序建立采購記錄,并保存相關憑證。
新條例還規定,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設立檢驗機構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檢驗機構,對進入該批發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樣檢驗。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要求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提供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食用農產品銷售者無法提供的,應當向市場開辦者或者管理者申請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檢驗或者檢測結果不合格的不得進入市場銷售,市場開辦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及時處理,并報告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三、出現食品問題網絡平臺同樣擔責
對于銷售假冒偽劣產品、過期產品、不合格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需要加大處罰力度,只有打到疼處,方能在利益面前抵擋住誘惑。對此,新條例進一步加強了食品生產者與銷售者及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的違法行為懲處,以此提高違法成本。
新條例規定,未按照許可范圍從事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的,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沒收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將被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如果餐飲服務提供者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條例規定:尚未構成犯罪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及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根據新條例,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制度的,且拒不改正的,將被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將面臨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同樣,網絡食品經營者未建立電子進貨查驗記錄臺賬和銷售記錄的,或者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照規定標注產品信息的,且拒不改正的,也將被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會被責令停業、吊銷許可證。
根據條例,一旦出現食品安全問題,網絡平臺一樣要擔責:網絡食品交易平臺未履行管理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新條例還加大了對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的違法行為懲處: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未開展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工作的,將會被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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