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7日,《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經省第十二屆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已高票通過了修訂,并將于1月1日起正式實施。
一、修訂必要性
2002年10月13日,經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是繼國家《安全生產法》頒布之后全國第一個出臺的地方性安全生產法規。2003年1月1日起實施以來,對加強廣東省安全生產管理,規范安全生產經營行為、減少各類事故發生,搞好依法行政,促進廣東省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和經濟社會科學發展、安全發展起到了巨大的促進作用。但是,在《條例》實施以來的十年里,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和改革的深化,我國及廣東省經濟社會的各個領域和各個方面都已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的一些內容和條款規定,已經不再適應當前廣東省改革發展形勢下安全生產的需要,而且與現行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也有許多不一致的地方:
(一)與我國現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相銜接
1.國家新制定、新修訂了有關法律、法規。主要有《行政許可法》(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職業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修正)、《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13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50多部。
2.國家新制定、新修訂了有關部門規章。包括《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等上百個部門規章。
3.國家和廣東省的安全生產政策發生了重大變化。
一是安全生產的理念發生了變化。2005年安全發展被寫入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報告,并經過八年的安全生產實踐后,2012年3月,溫家寶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強調,要實施安全發展戰略,黨的十八大提安全發展戰略。從“安全生產”到“安全發展”,從“安全發展理念”提升為“安全發展戰略”;
二是安全生產工作方針發生了變化!鞍踩谝,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1989年11月9日,在十三屆五中全會通過的“關于進一步治理整頓和深化改革的決議”的第30條正式提出。2002年6月29日,被寫進了《安全生產法》第三條。“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即在2005年10月11日十六屆五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的建議》中正式提出。
三是國家和廣東省相應出臺了有關重大政策文件!秶鴦赵宏P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1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粵發〔2011〕13號)》,明確規定在我省實施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制度。有必要通過修訂條例把這些制度、精神上升為法規條文,進一步規范安全生產工作,更好地為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法規保障。
(二)適應改革發展形勢需求
1.政府機構改革。10年間,國家和廣東省已進行多次的機構改革,舊《條例》的起草部門、實施部門都發生了重大變化。為進一步強化對安全生產的監管,2003年國務院決定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改為國務院直屬機構,負責安全生產的綜合監督管理和對煤礦的安全監察。2005年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升格為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04年廣東省安全監管局獨立升格為省政府直屬機構。隨之,全省各市、縣安全監管部門獨立升格。
2.政府職能轉變。2002年以后,我國經濟社會發生了深刻的變化,進一步確立,為適應市場經濟發展,政府進行了職能轉變調整,政府職能由微觀管理向宏觀指導,向法治型、服務型政府轉變。為適應職能轉變,安全生產監管手段已由以行政手段為主向法律、行政、經濟等手段多管齊下。
3.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2002年以來特別是2012年以來,隨著政府職能轉變,廣東省進一步加大簡政放權力度,全面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至去年底,廣東省安全監管局共取消了5項行政審批職能,下放了11項行政審批職能;承接國家安監總局行政審批職能1項;轉移交由具備條件的行業協會實行自律管理的4項。目前,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僅4項。但是,取消、下放和轉移行政審批事項后也遇到了一些新的問題:一是下放后市、縣安監部門的監管能力和水平還需及時加強和提高;二是取消后,監管存在一定的真空,需要及時研究制定和完善相關法規、規章和制度,確保工作不斷、監管到位,不漏管、不失管;三是部分企業及企業主安全生產法制意識、責任意識不強,取消行政審批后,容易忽視安全生產必要投入,甚至降低安全生產標準條件;四是當前安全生產行業協會、技術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培育發展滯后,政府職能轉移后,出現職能承接“真空”的現象;五是目前安全生產行業協會、技術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管理行政化,競爭意識、自律意識還較差。這些問題也需要通過修訂《條例》來解決。
(三)廣東省安全生產形勢發展的需要
1.安全生產形勢較嚴峻。2002年事故達到最高峰值,當年全省各類事故達到近11萬起、死亡1.3萬多人,2004年初廣東省安全監管局獨立升格到2012年的8年里,廣東省平均每年少死亡近730人。全省安全生產形勢保持總體穩定、趨于好轉。但廣東省是全國的經濟大省、人口大省和化工大省,經濟總量大、企業多、人口多、公路里程長,各類生產、經營、交通運輸活動頻繁。一些地區和領導“安全第一”和安全生產“紅線”的意識還不牢固,重生產、重GDP增長、輕安全的現象還比較突出,安全生產欠賬較多,各類非法違規生產經營建設和違規作業、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的現象禁而不止。事故查處失之于寬、失之于松。全省事故和死亡人數一直高居全國第一位。2012年,各類事故死亡6300多人,比排在第二位、第三位的浙江、江蘇分別多約700、1100多人。近年較大以上事故多發,近年每年發生一次死亡3-9人的較大事故近100起,發生一次死亡10-30人的重大事故2-3起。
2.安全生產面臨新挑戰。隨著廣東省工業化、城市化建設的加快推進,一批石油化工、城市軌道、高鐵、輸油氣管道、工業園化工園區等重大建設項目陸續開工建設,項目大型化、設備設施復雜化,城市化、人口高度密集,生產經營建設活動將日益頻繁,誘發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危害的因素、風險不斷增多,給安全生產工作帶來新的考驗和挑戰。
3.實現“三個定位、兩個率先”和建設幸福廣東。指出“發展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這是一條不可逾越的紅線”。提出建立“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實現“三個定位、兩個率先”(三個定位:發展的排頭兵、深化改革開放的先行地、探索科學發展的實驗區;兩個率先: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率先基本實現)和建設幸福廣東,要求廣東要建立完善法規體系,使安全生產有法可依,并通過法規的實施,規范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者的不安全行為,實現安全生產法治化管理,促進全社會人人講安全、珍惜生命,推動經濟社會科學發展、安全發展。
由于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已出臺或修訂、政府職能調整轉變、執法主體、法律適用對象和范圍和當前安全生產的形勢與任務等都已發生了變化,有必要及時對我省《安全生產條例》進行修改完善,為新形勢下我省的安全生產監管提供執法依據。
二、《條例》修訂過程
(一)起草階段:2010年7月-2011年12月
2010年7月到上海市專題調研,2011年3月完成《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修訂草案稿)正式啟動修訂工作,并于當年12月正式上報省政府。據不完全統計,省局在起草階段共召開16次座談會、3次到省內有關市廣泛調研收集有關部門和各市安全監管部門的意見,調研20多個市、縣基層安全生產監管部門、30多個企業,草案稿發送省發改委等57個省直有關部門、省屬及中央駐粵企業和各市廣泛征求意見,并在政府公開網站刊登,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收納并研究了1000多條意見和建議。
(二)修改階段:2011年12月-2013年2月
2013年2月5日下午,朱小丹省長主持召開省政府第十二屆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修訂草案)》,并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提請審議<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修訂草案)>的議案》(粵府案〔2013〕1號)。據不完全統計,修改階段,省局會同省法制辦承辦召開12次座談會、5次到省內有關市,征求調研有關部門和安全監管部門的意見,調研30多個市、縣基層安全生產監管部門、50多個企業,并送省發改委等57個省直有關部門、省屬及中央駐粵企業和地級以上市安監部門等廣泛征求意見,在政府公開網站刊登,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收納并研究1600多條意見和建議。《條例(修訂草案)》是新一屆省政府召開的第一次常務會議討論并報請省人大審議的第一個地方性法規項目。
(三)審議階段:2013年3月-9月27日
1.第一次審議。5月28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審議前,書面征求了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有關工作委員會和省其他有關單位、各地級以上市人大常委會以及部分省人大代表、專家學者的意見。省人大財經委組織赴廣州、惠州市開展立法調研。
2.第二次審議。7月29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在此期間經歷了:
6月上旬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接辦;
6月中旬法委、省局赴佛山、珠海進行調研;
6月19日肖志恒副主任主持召開座談會,聽取省直有關部門和部分生產經營單位的意見和建議;
6月下旬和7月初肖志恒副主任組成調研組先后赴東莞、內蒙古進行調研;
6月中下旬至7月初省人大先后兩次選出160名全國人大代表和787名省人大代表,省公安消防總隊、省交通運輸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11個部門,21個地級以上市人大常委會,中山大學等6所高校法學院征求意見,同時在廣東人大網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
7月上旬省人大法委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對修訂草案中的重點、難點問題進行論證,并邀請媒體參加;
3.第三次審議。9月27日省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表決,高票通過。
??征求意見。省人大法委向160名全國人大代表和787名省人大代表,66名立法咨詢專家,省委宣傳部、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公安消防總隊等13個單位,21個地級以上市人大常委會,5個地方立法研究評估與咨詢服務基地征求意見,同時在廣東人大網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
??召開表決前評估論證會。9月11日,省人大法委組織召開表決前評估論證會,邀請省人大代表、立法咨詢專家、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職工等圍繞條例主要制度規范的可行性、出臺時機、實施后的社會效果及實施中可能出現的問題進行評估,并邀請媒體參加。同時委托5個地方立法研究評估與咨詢服務基地進行評估。
??開會表決。新《條例》在9月27日省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上以出席63人,贊成62票,棄權1票,高票通過,并將于1月1日起施行。新《條例》全文共計10667字符數。
三、《條例》的主要內容和亮點
修訂《條例》是我省新一屆省人大常委會和政府履職以來的第一項修制訂和通過的地方性法規和草案。新修訂的《條例》既保留了舊《條例》相關制度優點,又與時俱進,有新時期的新理念、新規定、新要求,更加符合當前廣東改革的新實際,體現了廣東的特色。設六章五十三條,條款數比舊《條例》增加了11條,內容有了很大的變化。其中,第一章“總則”有9條,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23條,第三章“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8條,第四章“應急救援與事故調查處理”5條,第五章“法律責任”6條,第六章“附則”2條。具有五大方面的亮點:
之一:貫徹“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立法指導思想
之二:突出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主體
之三:立足制度建設、制度規范與約束
之四:著眼理順職能,明晰職責
之五:堅持實行寬嚴相濟的處罰原則
(一)貫徹“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立法指導思想
1.貫徹的重要講話精神。建立“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行業部門直接監管、安全監管部門綜合監管、地方政府屬地監管”和規范生產經營單位及其負責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領導的責任體系。
新《條例》分別在總則、第二章和第三章的規定具體落實設計了這制度,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職責以外,還對其他負責人的職責規定,“在履行崗位業務工作職責的同時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新《條例》規定,政府及其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都要負起“一崗雙責”法定職責。這是全國法律層面中設定“一崗雙責”制度的首創。第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制”,從法規上要求將安全生產納入經濟社會的發展全局統籌考慮并考核,而不單純是政府的行政命令,督促各地、各部門齊抓共管,依法履行安全生產職責。
(1)安全生產工作機制:第三條明確,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政府監管、職工參與、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2)對生產經營單位的規定:第四條明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直接監督管理安全生產工作;其他分管負責人、相關人員在履行崗位業務工作職責的同時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第十二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其他分管負責人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按照前款規定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3)對政府及其部門的規定:第五條第三款“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直接領導安全生產工作;其他分管負責人在履行崗位業務工作職責的同時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2.重新詮釋了《條例》的立法目的。結合職能、安全發展新理念,新《條例》第一條將過去舊《條例》保障的對象“保障人身及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修改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3.監管部門“齊抓共管”,共同貫徹執行新《條例》。新《條例》規定的實施對象不僅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還包括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這一立法原則體現新《條例》在各個章節中。如:對于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是一樣的職責界定;又如:法律責任則統一表述為生產經營單位的違法行為“由具體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開展行政處罰或者采取相應措施。
(二)突出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主體
1.結構編排上。新《條例》總則部分開章明義,首先,寫生產經營單位,如:第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然后,第五條再闡述政府及部門的職責。無論是第一章總則,還是第五章法律責任,都是先寫生產經營單位后寫政府及其部門的職責。而舊《條例》則相反,舊《條例》在總則中只強調政府及其部門負責人對安全生產負有責任,在第二章中才規定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對安全生產負有責任。
2.內容篇幅上。新《條例》在第二章用了23個條款,詳細闡述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占整個條例53條內容的43.3%。
3.條文規定上。新《條例》在條文中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這雖然是目前我國已經統一了的安全生產工作基本認識,但是無論《安全生產法》或者舊《條例》都沒有在法律條文上形成此規定。
4.生產經營單位納入開展安全生產宣傳工作的主體。第七條第一款將生產經營單位納入安全生產宣傳工作的主體中,并規定職工、技工等學校要開展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教育!栋踩a法》和舊《條例》都只規定政府部門是安全生產宣傳工作的主體。
(三)立足制度建設、制度規范與約束
1.對生產經營單位的有關制度規定。
《安全生產法》及舊《條例》在制度建設方面都存在要求不多、不具體的不足,《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只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其中一項職責,就是要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但并沒有規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包括哪些規章制度。新《條例》總結了我國現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在這方面的規定,單設一條作為第十條,內容包括了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檢查、安全投入、安全生產考核、隱患排查、重大危險源建檔評估、獎懲制度、事故報告應急救援、勞動防護用品配備管理等20多項制度,并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要建立和實施這些制度。如:
(1)從業人員崗位安全檢查制度
第十六條規定,工作前: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應當在每天工作前進行本崗位安全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進行操作;崗位安全檢查主要包括設備的安全狀態是否良好,安全防護裝置是否有效;規定的安全措施事項是否已落實等六個事項;結束后:在當天生產活動結束后,從業人員應當對本崗位負責的設備、設施、電器、電路、作業場地、物品存放等進行安全檢查,防止非生產時間發生事故;檢查出隱患的處理辦法:從業人員發現安全隱患應當停止操作、采取措施解決,對無法自行解決的隱患應當向主管人員或者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主管人員或者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應當及時解決。
(2)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制度
新《條例》結合我省安全生產實際,從三個層次作出規定:一是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了全員培訓上崗作業制度;二是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離崗6個月以上的從業人員、換崗從業人員、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后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培訓;三是在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特種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
(3)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
根據我省實際,對《安全生產法》有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規定作具體細化和規定:
第二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建設項目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在編制項目設計文件時,同時編制安全設施的設計文件,并對建設項目設計全面負責。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需要報經項目投資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項目,在報批時,同時報送安全設施設計文件。
從事建設項目施工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設施的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施工。
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完工后,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安全設施驗收應當與主體工程驗收同時進行。
(4)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和使用制度
第二十二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安全生產資金納入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財務預算,保證安全生產資金用于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獎勵和應急救援演練;安全設施、設備和應急救援器材的購置、改造、維護等七大法定項目內支出!栋踩a法》只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要有安全生產資金投入。
(5)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
第二十四條:本省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礦山、建筑施工、金屬冶煉、機械制造、交通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并將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6)現場作業制度
第三十條,在《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五條爆破、吊裝危險作業的基礎上,針對我省實際,增加了懸吊、挖掘、建設工程拆除等危險作業,臨近高壓輸電線路、輸油(氣)管線、通信光(電)纜作業,有限空間內作業等對象,并細化了現場安全管理的各項要求,使其更具針對性、操作性。
(7)其他制度和要求
第二十五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實時監控和預警制度;第二十六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建立隱患排查、治理、登記制度;第二十七條規定產經營場所的安全生產要求;第二十八條規定設備及其安全設施要求;第二十九條規定生產經營場所、宿舍安全要求;第三十一條規定明確項目場所出租和物業委托管理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8)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等概念的規定
針對當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等概念在安全生產法律體系中不夠明確,新《條例》作了進一步的明確。
生產經營單位包括: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的企業法人、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的合伙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等生產經營主體。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包括:生產經營單位參與經營管理的法定代表人、投資人和實際負有本單位生產經營最高管理權限的人員。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包括:安全主任和注冊安全工程師等專職或者兼職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人員。
從業人員包括:生產經營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負責人、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崗位工人和被派遣勞動者等人員。
2.對安全監管部門和其他監管部門的有關制度規定。
(1)重點檢查制度
第三十四條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監管部門要對高危行業、“兩合一”、“三合一”企業和有不良記錄企業進行重點檢查。
(2)日常檢查制度
第三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日常檢查制度,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定期檢查,并對有關信息登記、建檔。
(3)重大隱患監管制度
第三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監管部門應當建立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制度,對重大隱患及其整改情況應當及時登記,并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整改方案、落實整改措施。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4)安全生產誠信分類管理制度
1)第三十九條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安全生產信息化和安全生產誠信管理制度建設,并實現部門間信息資源共享。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監管部門應當對生產經營單位實行安全生產誠信分類管理,建立激勵和懲戒制度。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監管部門應當將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誠信管理信息向社會公開,為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和行業協會、社會公眾查詢提供便利。公開事項包括違法單位的名稱、字號、地址、法定代表人、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決定、公開起止日期等信息。
對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等不良信用記錄的單位則列入“黑名單”。新《條例》第二章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的其他有關條款都可以運用安全生產誠信分類管理制度(“黑名單”制度)規范。
2)有關地市經驗。珠海市充分運用“一體系三平臺”、信息化手段加強企業隱患排查治理,提升安全管理科學化水平并依托“一體系三平臺”開發了企業標準化評審系統,并通過“一體系三平臺”信息系統中的“紅名單”和“黑名單”制度,下一步,監管部門和各地市可借鑒此做法,開發安全生產誠信管理系統。
(5)舉報制度
第四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職工和社會公眾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舉報制度,經查證屬實的舉報,獲得獎勵。
3.對應急救援與事故查處的有關制度規定。
(1)第四十一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和指揮機構,并按照規定將本級人民政府應當承擔的應急救援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安全監管部門和其他監管部門應當設立專門的值班室和值班電話,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上報事故情況。
(2)第四十二條規定了事故報告及救援的具體要求。發生較大以上等級(含較大等級)生產安全事故的,當地公安、司法機關應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關責任人員逃逸或者轉移、隱匿財產。
(3)第四十四條規定了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要求。在第二款中明確規定“當事故調查組對事故原因和責任認定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應當根據調查組多數成員的意見作出結論性意見。事故調查組成員的不同意見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的附件中說明。”允許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中有表達不同意見的權利,但對發表的不同意見必須負責任并防止少數個人說了算。
(4)第四十五條規定了事故調查報告批復的落實要求,明確了事故調查處理結果公布制度,扭轉了當前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中“重問責,輕整改”的問題。要求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將整改落實情況向全體職工公開,并將相關情況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監管部門報告,要求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要及時向社會公布事故處理的結果情況。
(四)著眼理順職能,明晰職責
1.對生產經營單位內部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新《條例》首次在我國法律層面全面具體和細化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職責。是生產經營單位“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具體體現。涉及條款包括:
(1)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職責。第十一條規定“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安全生產全面檢查,研究分析安全生產存在問題,并督促事故防范、隱患排查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每年至少組織和參與一次事故應急救援演練”等六項安全生產職責。對《安全生產法》主要負責人的職責作了細化和補充,更具可操作性。
(2)分管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職責。第十二條規定除了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應當履行“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安全生產全面檢查,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作匯報,及時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存在問題,并向主要負責人報告安全生產工作情況”;“組織落實事故防范、重大危險源監控、隱患排查整改和職業危害防治措施”等五項安全生產職責,還規定了其他分管負責人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按照分管負責人的五項法定職責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3)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置要求!栋踩a法》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置要求做過一些要求,十幾年來的安全生產實踐表明,已經不適應我省的實際情況,《條例》根據我省的實際和《安全生產法》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從生產經營單位所在行業安全生產特點和職業危害等情況以及從業人員人數,明確了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不同生產經營單位。對安全生產風險較大和符合人數要求的船舶修造單位、金屬冶煉、機械制造、建材、電力、交通運輸單位、農業機械作業合作等行業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作出了新規定和明確。比起《安全生產法》更具操作性和實踐意義。
(4)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職責。第十四條規定,包括:“組織安全生產崗位檢查、日常安全檢查和專業性安全檢查,并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安全生產全面檢查、“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違規操作等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為”等六項職責。
(5)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責。第十五條規定,包括協助所在單位建立、完善安全生產制度,擬定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審核所在單位上報的有關安全生產報告、安全生產資金投入計劃及資金落實和使用情況,并具體檢查督促實施等五項職責。
2.各級政府及監管部門的職責
新《條例》立足理順和明晰各級政府、街道及村、居兩委和安全監管和其他監管部門的職責關系,建立完善廣東安全監管體制機制,為安全生產工作提供體制保障。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第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制,建立、健全由有關部門和單位組成的安全生產領導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事項。
(2)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職責
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鄉鎮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職責并規定要明確安全生產工作機構或者人員并為其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二款規定街道辦事處的安全生產職責并規定要明確安全生產工作機構或者人員并為其提供必要的保障。
(3)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職責
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事故。
(4)綜合監管和行業監管
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同級人民政府其他監管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其他監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5)安全監管部門和其他監管部門的具體監管職責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監管部門應當履行建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責任制,并指導、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事故防范、隱患排查和整改,重大危險源辨識、評估、監控等制度等職責在內的五項職責。
3.其他組織的職責
(1)工會職責。第六條規定,工會應當依法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督促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以及隱患排查、事故整改等制度,參與檢查、事故調查等安全生產工作,并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2)新聞媒體單位職責。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單位有對安全生產進行輿論監督的權利,有開展安全生產公益宣傳的義務,開展切實有效的安全生產公益宣傳。
(3)對安全生產服務機構的發展與職責規定
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推廣應用,培育和發展安全生產有關行業協會和社會組織。
第二款規定:安全生產有關行業協會、社會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和內部管理,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提供安全生產服務,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監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二條規定:為安全生產工作和職業衛生提供服務的機構開展的有關安全生產服務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并對其作出的結果負責。
(4)從業人員的權利與義務:從業人員享有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拒絕權”,“知情權”、“檢舉權”、“受償權”等六項權利。同時,應履行“遵守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發生事故時,應及時報告和處置。緊急撤離時,服從現場統一指揮”等五項義務。
(五)堅持寬嚴相濟的處罰原則
新《條例》主要使用的行政處罰種類是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
1.重教育引導輕罰款
一是對初犯者責令限期改正。二是引進誠信、信譽處罰,新《條例》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的有關條款對安全生產誠信管理制度(“黑名單”制度)的規定作了具體的明確。
2.對屢犯者嚴罰。處罰的包括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證照、追究刑事責任等。
3.社會服務機構的特殊責任
第四十九條規定,為安全生產工作和職業衛生提供服務的機構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檢測、檢驗、認證、評價、教育培訓、咨詢等服務時弄虛作假的,或者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受到司法機關、行政監管等部門、行業自律組織處罰或者處理的。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一是業務限制。有關部門五年內不得委托其承擔政府投資項目的相關業務;
二是行政處罰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以罰款;
三是刑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是吊銷證照,對有本條款違法行為的機構,由發證單位依法吊銷其相應資格。
四、宣貫要求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
當前全省上下正在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關于安全生產工作重要講話的重要時刻,我省修訂并即將實施《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這是我省貫徹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和關于安全生產工作重要講話精神的重要成果,也是我省依法治安,創新和完善安全生產法制建設的重大舉措,充分體現了省委、省政府對加強安全生產法制建設、強化安全生產管理的堅強決心。《條例》修訂,堅持以人為本,全文貫穿安全生產“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和“行業部門直接監管、安全監管部門綜合監管、地方政府屬地監管”的重要思想,反映了黨和政府“以人為本、生命至上”的執政理念,體現了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和安全發展戰略,是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所必須遵循的行為準則,是各級具體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開展安全生產監管和依法行政的法律武器,也是各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必須遵守的法律制度。各地、各部門和單位要切實把思想統一到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的一系列重要講話精神以及省委常委會、省政府常務會議和春華書記、小丹省長的批示精神上來,切實增強學習貫徹《條例》的自覺性、主動性和緊迫性。
(二)精心組織、廣泛發動
這次《條例》修訂內容涵蓋了安全生產體制機制、管理原則、職責分工、宣傳教育培訓、安全投入、隱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險源監控、應急救援、事故查處、從業人員權益保障和責任保險等諸多方面,與舊《條例》相比較,既有內容上的補充完善,又有制度上的創新。各地、各部門和單位要將學習貫徹《條例》作為當前的一項重要安全生產工作來抓,切實加強《條例》學習宣貫工作的組織領導,認真研究制定宣貫工作方案,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廣泛發動和開展各種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活動,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和開展各類宣傳競賽教育活動,切實搞好《條例》知識的宣貫普及工作,使《條例》家喻戶曉,深入人心。省安委會將把學習宣傳情況納入年度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的內容,檢查督促各地、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貫徹落實。
(三)加強學習,提升能力
學法是懂法、用法的前提條件。各地、各部門和單位要結合工作實際,認真組織干部職工學習《條例》,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其他監管部門及、監管人員,尤其是領導干部要帶頭加強對《條例》的學習,逐條逐句地學習領會、學懂《條例》的各項規定。同時,并將《條例》的各項規定要求應用于安全監管工作的實際,用以指導監管工作實踐,解決安全生產中的問題。通過不斷學習和實踐,不斷地提高監管部門和監管人員依法行政的能力和執法水平。此外,為保障《條例》更好地貫徹實施,各地、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結合工作實際,及時修訂和制定相關配套的政策文件,進一步完善法規體系,確!稐l例》實施并取得良好實效。新《條例》正式施行后,省安全監管局將會同省人大、省政府法制辦等有關部門聯合組成檢查組對各地、各部門和單位貫徹實施新《條例》的情況進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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