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正式實施以來,政府采購工作屢次曝出“天價采購”“質次價高效率低”等問題,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并對政府采購制度產生質疑。由于地方財政對公共采購資金支出監督管理薄弱,導致權力尋租、暗箱操作、貪污腐敗等亂象叢生,政府采購幾乎淪為腐敗滋生的犯罪溫床,對政府公信力造成極為消極的影響。12月31日,國務院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3月1日起正式施行!稐l例》的出臺,強化政府采購透明度,規范信息公開制度,嚴格采購主體責任體系,進一步推動了政府采購制度向規范化、法制化發展,為我國政府采購體系完善注入強大動力。關于如何進一步完善政府采購制度,《條例》著重于以下幾個方面。
●強化源頭和結果管理
在政府采購的源頭管理和結果管理方面,《條例》做出如下規定:
其一,當采購人確定采購需求時,應綜合考慮法律法規及政府采購政策等規定,符合采購項目技術性、服務性和安全性等要求。其二,政府采購項目的標準應包括經費預算標準、資產配置標準和技術、服務標準等。其三,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適合實行批量集中采購的,應當實行批量集中采購,特殊情況除外。其四,采購人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合同規定的技術、服務、安全標準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驗收,并出具驗收書。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驗收時應當邀請公眾代表參與并出具相應的驗收意見!稐l約》突破傳統的程序監督方式,增設對于政府采購源頭及采購項目結果的合理管理,減少問題滋生空間,從根本上抑制不良政府采購的發生。
●構建信息公開體系
為了筑造“陽光下的政府采購”,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條例》規定,首先,政府采購項目信息應公開。其一,政府采購項目信息應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采購項目預算金額達到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標準的,政府采購項目信息應當在國務院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其二,中標及成交結果應公開。確定供應商后,采購人應當在確定之日起兩個工作日之內,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制定的媒體上公告中標、成交結果。招標文件、競爭性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應一并公布。其三,政府采購合同應公布。采購人應當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將政府采購合同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但政府采購合同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內容除外。其四,針對采購投訴事項處理決定應公布。財政部門對投訴事項作出的處理決定,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
完善評審專家機制《條例》對評審專家作出如下調整:
首先,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除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情形外,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審專家,由此確保評審專家的獨立性。其次,要求評審專家獨立評審。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應當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根據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如發現違法采購行為,應及時向財政部門舉報。如果評審過程中遭遇不法干預,應及時向財政、監察等部門舉報。其三,對評審專家實行信用信息評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的監督管理,對其不良行為予以記錄,并納入統一的信用信息平臺。最后,規定評審專家法律責任。如評審專家存在不法評價行為,將根據《條例》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除上述亮點之外,新出臺的《條例》進一步細化責任規范,強化問責體系!稐l例》中新增34條責任情形,細化采購主體違法情形,明確責任承擔,推動政府采購向法制化、規范化發展。
十八屆四中全會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
《條例》出臺之前,我國政府采購主要依據《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于其之下是各部門規章、地方法規,規定繁雜,范圍廣泛,如何及時執行《條例》將是當前面臨的問題之一。其次,在嚴格規范政府采購行為的同時,應著重政府宏觀調控職能,充分發揮市場主體能動性,形成交易良性循環。最后,應樹立依法采購意識,提高政府服務理念,以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為中心,依法行政、公正廉潔、誠實守信,最終讓“陽光下的政府采購”助力經濟發展和改善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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