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節約能源監察條例》已經2008年8月22日石家莊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2008年9月25日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石家莊市節約能源監察條例
第一條為規范節約能源監察(以下簡稱節能監察)行為,促進節約型社會建設,推動全社會合理用能和節約用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河北省節約能源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節能監察,是指節能監察行政主管部門和節能監察相關部門對能源的生產、經營、使用單位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執行節能法律、法規、節能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其加強節能管理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對其違法行為予以制止和處理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氣、生物質能和電力、熱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過加工、轉換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種資源。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察及與節能監察相關的活動。
第四條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是本市節能監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的節能監察工作。
市節能監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本部門設置的節能監察機構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察具體工作。
各縣(市)、區節能監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節能監察工作。
市建設、交通、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統計、規劃、城市管理、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節能監察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節能監察工作,并接受市節能監察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節能監察考核制度,將節能降耗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促進節能監察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對用能單位節約能源的監督檢查。
市節能監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全市節能監察年度計劃和專項計劃,加強對縣(市)、區和能源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節能工作的評價、考核和監督檢查。
第六條市節能監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節能監察舉報受理制度,向社會公布受理舉報的電話和電子郵箱、網址。
對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節能標準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節能監察行政主管部門舉報,經查證屬實的,應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節能強制性標準,制定本市的節約能源標準。
第八條節能監察行政主管部門和節能監察相關部門可以對能源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實施下列監察:
(一)執行節能標準,依法用能、合理用能的情況;
(二)在用能項目和其他相關項目設計、建設過程中執行節能設計規范、進行節能評估審查的情況;
(三)落后的耗能過高的用能產品及生產設施、設備、工藝的淘汰或限制使用情況;
(四)執行國家、行業或地方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情況;
(五)能源產品的質量狀況;
(六)用能產品生產經營單位執行能效限值標準和有關能效標識、標志制度的情況;
(七)采用節能技術、措施的情況;
(八)用能單位建立健全節能管理制度,節能崗位和人員設置,節能教育培訓,以及定期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的情況;
(九)向本單位職工無償提供能源或者發放能源使用補貼的情況;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節能監察事項。
第九條節能監察采取現場監察和書面監察兩種方式。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節能監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節能監察相關部門應當實施監察:
(一)統計資料顯示超標準用能的;
(二)用能單位被舉報超標準用能的;
(三)上級機關要求進行節能監察的;
(四)其他應當進行節能監察的情形。
第十一條節能監察中實施節能監測的,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監測機構進行監測。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節能監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節能監察相關部門應當實施現場監察:
(一)重點用能單位因技術改造或其他原因,其主要耗能設備、生產工藝或者能源消費結構發生重大變化影響節能的;
(二)受理舉報或者通過現場檢查等途徑,發現用能單位涉嫌違法用能的;
(三)需要現場確認用能單位落實節能整改措施的;
(四)其他應當進行現場節能監察的情形。
第十三條實施現場節能監察時,應當通知被監察單位相關人員到場;其相關人員不到場的,不影響節能監察正常進行;實施現場節能監察應當由兩名以上取得節能監察執法資格的人員共同進行,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并告知用能單位節能監察的依據、內容、要求和方法。
第十四條實施現場節能監察時,被監察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資料、樣品,不得隱瞞事實真相,不得出具虛假材料或者偽造、隱匿、毀滅、篡改證據,不得拒絕和阻撓監察。
第十五條實施現場節能監察應當制作現場監察筆錄,并由節能監察人員和用能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用能單位拒絕簽字的,節能監察人員應當在監察筆錄中如實注明。
第十六條實施書面節能監察,節能監察機構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被監察單位。被監察單位應當在接到通知后20個工作日內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
第十七條被監察單位提供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應當包括單位產品和萬元產值能耗、能源計量器具配備狀況、主要耗能設備能源利用效率、執行節能法律、法規、規章、節能標準情況等內容。
第十八條被監察單位報送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必須真實、完整、準確,符合統一規定的內容要求,不得偽造、篡改、隱匿有關數據和資料,經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被監察單位公章。
第十九條節能監察執法人員依法實施節能監察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有關人員,要求用能單位就監察事項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二)查閱有關資料;
(三)根據節能監察收集證據的需要,對有關產品、設備、資料、場景等進行錄像、拍照;
(四)對有關產品、設備進行能源利用狀況的現場監測;
(五)對被監察單位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節能標準的行為予以制止、糾正;
(六)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條節能監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節能監察相關部門實施節能監察時,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不得影響用能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和工作秩序;不得泄露在實施節能監察中知悉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不得向被檢查單位收取費用。
第二十一條節能監察執法人員與被監察單位有利害關系或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監察的,應當回避。
被監察單位認為節能監察人員應當回避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向節能監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第二十二條節能監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節能監察相關部門應當在實施節能監察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出具節能監察意見書。節能監察意見書應當包括節能監察的依據、時間、監察結果、用能分析、效率評價、節能要求和改進措施等內容。
被監察單位對節能監察意見書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節能監察意見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節能監察部門申請復查。受理申請的,節能監察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查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查,并向被監察單位出具復查結果;不予受理的,應當自收到復查申請7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被監察單位。
第二十三條節能監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節能監察相關部門在節能監察時發現被監察單位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生產工藝的,應當責令其停止使用,并強制淘汰。
第二十四條市節能監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用能違法行為記錄檔案,定期向社會公布節能監察情況和用能單位因違法用能受到行政處罰的情況。
第二十五條節能監察中確認被監察單位存在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節能標準用能行為的,由節能監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節能監察相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被監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節能監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節能監察相關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分別不同情節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被監察單位拒絕依法監察,拒不提供相關資料、樣品的,處以七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隱瞞事實真相,偽造、隱匿、毀滅、篡改證據和有關數據資料,出具虛假材料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節能監察行政主管部門和節能監察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節能監察執法人員的管理,定期進行教育培訓和業務考核,不斷提高執法隊伍的業務素質和執法水平。
第二十八條節能監察執法人員應當熟悉節能法律、法規、規章,掌握節能技術標準,具備相應節能監察業務能力,取得執法資格證件,公正、嚴明執法,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九條節能監察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追究其行政責任:
(一)超越節能監察職權監察的;
(二)節能監察時適用法律依據錯誤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實施節能監察的;
(四)不受理舉報人對違反節能監察行為舉報的;
(五)不具有節能監察處罰執法資格實施處罰,或者不按照規定使用執法證件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行為。
第三十條節能監察執法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收受賄賂、泄露被監察單位商業秘密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本條例自二○○八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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