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修改〈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決定》已經2012年9月12日國務院第216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法制辦以及中國證監會相關負責人對此表示,《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自2007年4月施行以來,對于維護期貨市場秩序,保護期貨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期貨市場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為適應新形勢,解決新問題,原條例的有些規定也需要進一步修改完善,因此,為進一步明確清理整頓非法期貨交易活動的法律依據,依法加強對期貨交易活動的監管,同時明確地方政府查處取締非法期貨交易活動的職責,有必要修改完善有關規定。此外,為適應推出原油期貨、國債期貨等期貨業進一步創新、發展的需要,并且按照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總結期貨交易和監管的實踐經驗,均有必要對原條例確定的一些具體制度作出調整。
具體來看,為適應期貨業進一步創新、發展的需要,主要修改的條例有:一是為適應推出原油期貨的需要,為境外投資者直接進入期貨交易所進行原油期貨交易預留了空間;二是為適應推出國債期貨交易的需要,使成為期貨交易所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的商業銀行也能夠依法參與國債期貨交易,修改后的條例刪去了禁止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參與期貨交易,對違反者追究法律責任的規定;三是為適應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修改后的條例刪去了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的結算業務資格、期貨公司變更公司形式、期貨公司變更境內分支機構營業場所和負責人、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的資格,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從事期貨保證金存管、期貨結算業務的資格須經國務院期貨交易監管機構批準的規定以及修改了期貨公司變更注冊資本、變更5%以上的股權的規定。
就此,弘業期貨研究所花茂來昨日接受《大眾證券報》采訪時表示,此次修改,業內重點關注應該是在于兩點:增加了期貨公司未來開展期權業務,同時對期貨公司股東的限制有所放松;包括增加符合規定條件的境外機構,可以在期貨交易所從事特定品種的期貨交易。
渤海期貨經紀業務部副總經理韓峰昨日認為,修改過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對期貨交易、期貨合約、期權合約重新進行了更加準確的描述和界定,且根據國務院減少行政審批事項中所涉及期貨行業內容進行修訂,減少了對期貨公司個別事項的行政審批。根據國務院集中整頓大宗商品電子盤、類期貨交易所的精神,對取締涉及變相期貨交易場所的權責進行了明晰,有利于擴大期貨公司的生存空間。此外,對個別期貨業務留出了在未來進行業務創新的空間。
《國務院關于修改〈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決定》
修改后的管理條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據決定,修改后的條例對條例所適應的交易活動范圍進行了詳細規定,明確了條例所稱的期貨交易、期貨合約和期權合約的具體內容。
同時,條例明確期貨交易應當在依照本條例規定設立的期貨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期貨交易場所進行,禁止在規定的期貨交易場所之外進行期貨交易。
關于境外機構投資境內期貨交易,條例增加一項條款規定,符合規定條件的境外機構,可以在期貨交易所從事特定品種的期貨交易。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針對非法設立期貨交易場所等行為,條例規定,非法設立期貨交易場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組織期貨交易活動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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