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司法考試是為國家和社會選拔符合法律職業要求的合法法律專門人才,由國家統一組織的從事特定法律職業的資格考試。根據法律規定,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申請律師執業和擔任公證員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
一、建立健全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
(一)建立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
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是國家統一組織的選拔合格法律職業人才的國家考試制度。將現有司法考試制度調整為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實行全國統一組織、統一命題、統一標準、統一錄取的考試方式,一年一考。根據國家法律職業從業的需要,確定年度合格比例,將現有的國家司法考試協調委員會調整為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協調委員會,由其負責對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的設計、改革及合格標準的確定等項工作。
(二)改革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內容。
考試內容增加理論,著重考查憲法法律知識、法治思維和法治能力,以案例分析、法律方法檢驗考生在法律適用和事實認定等方面的法治實踐水平。加大法律職業倫理的考查力度,使法律職業道德成為法律職業人員入職的重要條件?荚囈园咐}為主,每年更新相當比例的案例,大幅度提高案例題的分值。
(三)加強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科學化、標準化、信息化建設。
組建權威的命題與考核專家隊伍,加強題庫、案例庫建設,每年更新案例庫,推進考試測評工作科學化、標準化。
二、法律職業范圍和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條件
(一)明確法律職業人員范圍。
法律職業人員是指具有共同的政治素質、業務能力、職業倫理和從業資格要求,專門從事立法、執法、司法、法律服務和法律教育研究等工作的職業群體。擔任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員、法律顧問、仲裁員(法律類)及政府部門中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復議、行政裁決的人員,應當取得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國家鼓勵從事法律法規起草的立法工作者、其他行政執法人員、法學教育研究工作者等,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職業資格。
(二)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條件。
取得國家統一的法律職業資格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具備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法學類本科學歷并獲得學士及以上學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并獲得法律碩士、法學碩士及以上學位或獲得其他相應學位從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并獲得通過,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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