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決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01年5月2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活動及其管理。
第三條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部門。市和區、縣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具體負責轄區內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四條本市實行以減少交通違章、預防交通事故為目的的交通安全責任制。
各機關、部隊、學校、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應當落實交通安全責任制,加強對所屬人員的交通安全教育和車輛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交通管理裝備、交通安全設施的建設、維修、更新經費和交通安全宣傳經費應當納入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交通法規。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忠于職守,公正執法,嚴格執法,文明執法。
第七條每年5月25日為本市無違章、無事故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日。
第二章行人和乘車人
第八條行人應當在下列道路上行走:
一步行街;
二人行道;
三人行過街天橋或者人行過街地道。
行人在無人行道或者人行道有障礙物無法行走時,可以在距道路邊緣或者障礙物邊緣一米寬度內行走。
行人橫過車行道,應當走人行橫道,并遵守交通信號;設有隔離設施的,行人不得跨越。
第九條在車行道上推行摩托車或者非機動車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緊靠右側邊緣順向推行,設有交通指示標志的,按照交通指示標志所示推行;
二橫過車行道時,按照行人通行規則推行;
三不得并排推行。
第十條行人禁止進入高速公路、高架道路以及其他不得進入的道路。
行人不得擅自進入交通管制區域。
第十一條乘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車行道上候車;
二不得向車外拋撒雜物;
三不得在機動車行駛中干擾駕駛員的操作;
四在車行道上,不得從車輛左側車門上、下車;
五機動車未停穩時不得上、下車。
第三章車輛
第十二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車輛進行檢驗。
車輛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檢驗合格、注冊登記,并取得號牌、行駛證或者行車執照后方準上道路行駛。
第十三條本市對車輛號牌的發放實行總量調控。
機動車號牌額度年發放量和發放辦法由市計劃委員會會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本市嚴格控制核發人力三輪車號牌;停止核發燃油助動自行車市區號牌。
第十四條符合申領車輛號牌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憑車輛的有效憑證,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領車輛號牌、行駛證或者行車執照。
第十五條申領本市車輛號牌、行駛證或者行車執照的,國產車輛應當是列入國家和本市公布的國產車輛產品目錄的車輛,進口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本市按照國家規定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倡導非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
第十七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車輛進行定期檢驗。
車輛未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上道路行駛。
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專項檢驗,未經專項檢驗或者專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上道路行駛:
一變更車身裝置、顏色或者車輛主要技術參數的;
二車況不符合國家有關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
三因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受損經修復的。
機動車輛被張貼道路交通違章停放通知單或者被告知道路交通監控系統記錄有違章情形,該機動車的駕駛人員逾期未接受處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違章行為處理后,再辦理車輛定期檢驗手續。
第十八條需要改裝機動車的,應當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有關技術資料,經審核同意后方可改裝。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參與本市研制的新車種、新車型的安全技術論證和性能鑒定。
第十九條準許利用機動車車身設置廣告的,應當符合廣告法規的規定,并應當按照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方式、位置設置。
第二十條機動車需要過戶、轉籍、報廢、更新、變更、停駛或者復駛的,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并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本市應當對車種構成、車輛性能、車用燃料采取優化措施。
機動車行駛年限、行駛里程、損壞程度或者能耗、排污符合報廢標準的,予以強制報廢。
報廢的機動車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單位統一回收和解體處理。
第二十二條禁止下列行為:
一非機動車加裝動力裝置;
二拼裝車輛;
三擅自更換車輛發動機、車架或者底盤總成;
四擅自使用國家規定的特種車輛標志。
第四章車輛駕駛人員
第二十三條駕駛機動車的人員應當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以下簡稱駕駛證。
駕駛有動力裝置的殘疾人專用車或者助動自行車的人員,應當持有上海市殘疾人專用車操作證或者上海市助動自行車操作證以下統稱操作證。
第二十四條申領機動車學習駕駛證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的居住證明;
二符合國家規定許可學習駕駛的年齡;
三駕駛適應性檢測合格。
符合前款規定,經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交通法規知識考核合格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機動車駕駛申請表等有關憑證之日起十五日內核發機動車學習駕駛證。
第二十五條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機動車的,應當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道路和時間內進行。
第二十六條申領機動車教練員證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從事駕駛工作五年以上;
二三年內未發生有責任重大交通事故或者負主要責任以上一般交通事故。
符合前款規定,經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考試合格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考試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核發與準駕車型相符的機動車教練員證。
未取得機動車教練員證的,不得從事機動車教練工作。
第二十七條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經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考試?荚嚭细竦,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考試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核發駕駛證。
第二十八條按照國家規定需要實習的機動車駕駛人員,在駕駛實習期內,駕駛的車輛應當懸掛實習車示意牌。
第二十九條申領操作證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戶籍;
二年滿十六周歲。
符合前款規定,經區、縣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考試合格的,區、縣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考試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核發操作證。
非下肢殘疾人員不得申領殘疾人專用車操作證;肢體殘缺影響駕駛的人員不得申領助動自行車操作證。
第三十條本市實行機動車駕駛人員交通違章記分制度。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違反交通法規的機動車駕駛人員應當在依法予以處罰的同時,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記分。
機動車駕駛人員一年內交通違章記分累計達到規定分值的,應當參加交通法規與相關知識和道路駕駛、場地駕駛的考試。
第三十一條駕駛人員應當增強交通法制觀念,接受以交通法規、安全駕駛技能和駕駛職業道德為內容的交通安全教育。
各級交通安全教育學校應當健全規章制度,落實教育計劃,提高教育質量。
第三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重新接受駕駛適應性檢測:
一發生有責任重大交通事故或者負主要責任以上一般交通事故的;
二需從事公共客運的。
機動車駕駛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定期接受駕駛適應性檢測:
一從事危險品運輸的;
二年滿六十周歲需要繼續從事機動車駕駛的。
機動車駕駛人員適應性檢測部分評定不合格的,不得從事公共客運、危險品運輸的機動車駕駛;綜合評定不合格的,不得從事機動車駕駛。
第三十三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駕駛人員的駕駛證進行審驗。
駕駛人員的駕駛證未在規定期限內接受審驗或者審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駕駛機動車。
第三十四條禁止下列行為:
一偽造、冒領或者買賣機動車通行憑證;
二偽造、涂改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涂改的操作證或者冒用他人操作證;
三駕駛證、操作證被依法吊扣、注銷后繼續駕駛車輛;
四駕駛證、操作證被暫扣后,超出暫扣憑證有效期限繼續駕駛車輛;
五駕駛人員在駕駛車輛時使用移動電話;
六非下肢殘疾人員駕駛殘疾人專用車;
七殘疾人專用車搭乘人員;
八嚴重違反機動車裝載規定,足以危害人身、財產安全;
九在交通主干道路的路口違反交通信號指示,駕駛機動車強行越過停車線行駛,危及交通安全。
第五章車輛通行
第三十五條車輛應當各行其道。遇有障礙物必須借道通行時,應當讓在其本道內行駛的車輛優先通行。
第三十六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必要、合理和有利交通暢通的原則,可以采取均衡交通流量、分隔車輛通行時間、劃定限制通行區域和核發機動車通行憑證等交通管理措施。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道路交通狀況和臨時停車需要,按照有關法規規定設置或者調整車輛臨時停放點。車輛臨時停放點的設置應當嚴格控制,不得阻塞交通。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采取封閉主干道路、組織區域性單向交通網絡、步行街等重大交通管理措施時,應當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并于實施十日前公告。但特殊、緊急情況除外。
第三十七條禁止下列車輛在道路上行駛:
一畜力車、獨輪車、黃包車;
二履帶式機動車;
三后三輪摩托車;
四拖帶全掛車的機動車;
五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車輛。
郊縣號牌的燃油助動自行車禁止在市中心區域內行駛。
拖拉機不得在市中心區域內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禁止通行的時間、?atarget=_blank href='http://www.cnrencai.com/zongjie/fanwen/'target='_blank'>范文諦惺弧?/p>
第三十八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必須按照公交先行、方便市民和有序安全的原則核定行駛路線及站點,并應當自收到行駛路線及站點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答復。
公共汽車、電車、專線車、長途客運班車、通勤車應當按照核定的路線、站點行駛或者?。
運輸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車輛應當按照核定的路線、時間行駛。
第三十九條機動車行駛中遇到前方路段交通受阻時,應當依次行駛;需要停車等候通行時,不得將車輛停在人行橫道、道路禁止停車線內。
第四十條在設有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隔離設施的道路上,禁止非機動車在機動車道上行駛。
在劃有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分道線的道路上,禁止非機動車駛入機動車道。但遇非機動車道上有機動車臨時停車、障礙物或者路面損壞等必須借道行駛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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