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縣村務監督委員會工作制度(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村務監督委員會的監督作用,提高農村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水平,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和諧發展。根據民政部等十二部委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村級民主監督工作的意見》(民發[2012]162號)精神和《云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武定實際,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條村務監督委員會開展工作應遵循黨的領導、依法依規、服務大局和到位不越位原則,工作中接受鄉鎮黨委、政府和村(社區)黨總支的領導,依照憲法及有關法律政策規定開展監督,防止履行職責不到位,嚴禁濫用監督職權。
第三條監督對象:村(社區)“兩委”、村(居)民小組黨支部、村(居)民小組班子及成員。
第二章主要職責
第四條村務監督委員會是村級民主監督機構,依法獨立行使監督權,向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和鄉鎮黨委、政府負責。
第五條村務監督委員會有權了解村務管理的有關工作情況,其成員列席村(社區)“兩委”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和村民委員會會議,督促村(社區)、村(居)民小組落實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作出的決定。
第六條村務監督委員會依法依規對村(社區)、村(居)民小組重大事項決策程序和決策落實情況、黨務村務財務公開、“四議兩公開”等權力公開透明運行情況、民主理財情況、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執行情況、村(社區)和村(居)民小組干部履行職責、廉潔自律、作風效能情況等進行監督。
第七條村務監督委員會負責督促村(社區)建立、健全和執行村民自治的各項制度;負責對本村(社區)集體財務活動進行民主監督,有權檢查、審核財務賬目及相關的經濟活動事項,有權否決不合理開支。村(社區)集體財務收支憑證等,必須由村務監督委員會審核后方可報賬;負責對本村(社區)、村(居)民小組集體資產、資源在購建、處置、租賃、發包及其簽訂租賃、承包、轉讓、招投標工程等集體經濟合同(協議)過程中按照“四議兩公開”決策實施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八條村務監督委員會負責主持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對村民委員會成員以及聘用人員的民主評議,受理罷免村(社區)成員的有關事項。
第九條村務監督委員會負責收集、反映群眾的合理意見、建議,督促村(社區)、村(居)民小組及時辦理群眾依法按程序提出的合理訴求和信訪事項。
第十條村務監督委員會負責按要求完成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授權或鄉鎮黨委、政府、村(社區)黨總支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第三章監督內容
第十一條監督村(社區)、村(居)民小組重大事項民主決策情況。重點監督村務民主決策、集體財務收支、村(社區)集體土地林地的轉讓和租賃、村(社區)投資項目的立項和承包、村級財務預算決算,集體債權債務處理、集體資產處置、集體資金使用等事項的決策。監督村務決策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是否按照“四議兩公開”等程序進行,對不按照制度和程序作出的決策提出糾正建議。同時,對村(社區)、村(居)民小組執行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議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二條監督村(社區)“兩委”、村(居)民小組班子及干部權力公開透明運行情況。重點監督集體財務收支、村民承擔的各項稅費和勞務、宅基地分配、土地林地征用補償費發放、集體土地承包(租賃)及收益、享受低保、落實支農惠農政策等事項公開的情況。監督黨務、村務、財務公開內容、方式、時間和程序,對不符合規定和要求的,應督促村(社區)“兩委”、村(居)民小組重新公開。
第十三條監督村(社區)集體“三資”(資金、資產、資源)和農村“五金”(農村征地補償資金、農村集體資金、農村低保金、農村救災救濟資金及其它強農惠農補貼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監督村(社區)、村(居)民小組嚴格執行“三資”和“五金”監管各項制度,每季度對村(社區)、村(居)民小組財務進行審查。未經村務監督委員會審核蓋章的票據不得報賬;對有爭議的支出項目,村務監督委員會可提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提出意見,報鄉鎮黨委、政府批準。全程監督村(社區)、村(居)民小組集體投資項目和資產、資源處置的公開競價和招投標等活動。配合鄉鎮黨委、政府對村集體經濟活動的審計、檢查,參與鄉鎮黨委、政府對村(社區)、村(居)民小組財務的年度審計及其組織成員任期及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第十四條監督村(社區)、村(居)民小組干部廉潔履職和轉變作風聯系群眾情況。監督村(社區)、村(居)民小組干部廉潔勤政、秉公辦事、作風效能情況,發現村(社區)、村(居)民小組干部有違法違紀行為的要及時向村(社區)黨總支、鄉鎮黨委、政府反映,并協助進行調查。主持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對村(社區)“兩委”成員履行職責情況的民主評議。
第十五條督促村(社區)、村(居)民小組及時辦理群眾訴求和信訪事項。
第十六條監督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授權或鄉鎮黨委、政府安排監督的其它事項。
第四章工作流程
第十七條收集民意。根據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決議事項,或鄉鎮黨委、政府和村(社區)黨總支的要求,圍繞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通過上門走訪、個別約談、議事日、公開日等形式,廣泛收集群眾的意見建議,確定監督事項。
第十八條調查分析。圍繞監督事項開展調查,了解、核實相關情況,查閱、收集有關資料。對收集到的意見和建議進行認真分析,并及時向村(社區)“兩委”反映。
第十九條監督落實。根據調查結果提出監督意見,明確分工,認真細致、客觀公正地開展監督工作,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條通報反饋。通過公開欄、召開會議、個別反饋等形式,及時公布監督結果,對村民的詢問質疑作出解釋說明。
第二十一條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事項提出糾正建議,向鄉鎮黨委、政府報告。
第五章報告制度
第二十二條村務監督委員會實行向鄉鎮黨委、政府和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條報告時間:每半年向鄉鎮黨委、政府和村民代表會議報告一次,特殊情況或重大事項可以隨時報告。
第二十四條報告內容:村(社區)“兩委”及村(居)民小組黨支部、村(居)民小組有關工作情況及存在問題、村務監督委員會履職情況、意見建議、群眾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收集或協助處理的群眾合理訴求、信訪舉報等情況。
第二十五條報告方式:書面或口頭向鄉鎮黨委、政府報告,適時在村民代表會議上通報。
第二十六條報告要求:報告及時、內容完整、客觀公正、實事求是。
第六章培訓考核
第二十七條按照“誰主管、誰培訓”的原則,由縣干教委對新當選的村務監督委員會主任進行集中培訓。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由鄉鎮黨委、政府負責以會代訓等方式進行培訓,每年培訓1次以上。培訓經費由縣、鄉鎮分別承擔。
第二十八條培訓的主要內容為政治理論、基本知識培訓和業務技能等。
第二十九條鄉鎮黨委、政府制定村務監督委員會考核辦法,對村務監督委員會開展工作情況進行考核。
第三十條考核工作每半年進行一次,上半年考核7月底前完成,次年1月底前完成全年工作考核。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補貼列入鄉鎮財政預算,考核結果作為兌現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補貼的重要依據,考核合格發給補貼,考核不合格不發補貼。
第三十一條對村務監督委員會考核結果進行公示后,由鄉鎮匯總以書面形式報縣紀委監察局、縣委組織部、縣民政局、縣農辦備案。
第七章工作責任
第三十二條村務監督委員會要認真貫徹執行《農村基層干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試行)》等規定,廉潔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支持村(社區)“兩委”和村(居)民小組的工作。村(社區)“兩委”和村(居)民小組干部要增強農村基層干部為民服務、廉潔自律意識,提高推進村級民主監督實踐能力,理解支持村務監督委員會的工作,為其正常開展工作創造必要條件,并自覺接受監督。
第三十三條村(社區)“兩委”和村(居)民小組干部對村(社區)、村(居)民小組事項負全面責任,對工作不力、敷衍應付、處置不當等引發矛盾糾紛和群體性事件的,追究相關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村務監督委員會不正確履行監督職責,引起不良后果的,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制度由鄉鎮黨委、政府負責監督實施。
第三十五條本制度由縣紀委監察局、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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