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禁煙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控制煙草危害,保障公民身心健康,維護公共場所無煙環境,依據愛國衛生相關規定,結合本街道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全街道干部職工要自覺遵守本制度,不得在禁煙場所吸煙。
第三條本單位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包括:
(一)機關各科室、公共辦公室和會議室;
(二)機會關所有檔案資料室;
(三)職工活動室;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吸煙場所。
第四條凡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應設有明顯禁煙標志,不設置任何,吸煙器具,不設附有煙草廣告的標志和物品。
第五條街道控制煙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機關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工作,各村居及單位負責轄區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工作,并履行以下職責:
(一)做好禁止吸煙的宣傳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煙場所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標志;
(三)及時勸阻在禁止吸煙場所內的吸煙行為;
第六條全街道干部職工有義務勸阻進入禁煙場所內的吸煙者禁止吸煙;全街道干部職工有義務宣傳吸煙對人體健康的危害。第七條禁止吸煙場所的管理部門,應當對違反規定吸煙者進行勸阻教育,對不聽勸告者責令其離開該場所。
第八條本規定由街道控煙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醫院禁煙管理制度
為減少吸煙造成的危害,保障身體健康,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中醫院實際,制定本管理制度:
1.本制度適用于通化縣中醫院范圍內的所有公共場所的控制吸煙監督管理活動,活動遵循加強引導、限定場所、專人負責、嚴格管理的原則。
2.所有公共區域禁止吸煙,設置明顯的禁止吸煙標識。
3.中醫院所有范圍內任何人員不準抽游煙。
4.不在中醫院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內設置吸煙器具;不在中醫院院內設置附有煙草廣告的標識和物品。
5.設立控煙監督員,對在院內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吸煙的行為予以制止,內部員工有此類行為且拒不改正的,可予以罰款五十元的處罰。
6.所有員工需對患者及家屬做好禁煙、控煙的勸導和解釋工作,在工作范圍內不提供吸煙器具。
本管理制度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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