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遇他人突發疾病,你敢不敢施以援手?在現場緊急施救過程中,如果對患者造成損害,會不會因此承擔法律責任?
被稱為滬版“好人法”的《上海市急救醫療服務條例(草案)》修改稿昨天提交市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二審。記者注意到,《草案》修改稿中明確,鼓勵具備急救技能的市民實施緊急現場救護;其緊急現場救護行為受法律保護。
緊急救護予以免責
據了解,鼓勵緊急現場救護行為的立法,即通常認為的“好人法”立法,涉及救護行為對患者造成損害的責任問題,屬于民事侵權行為的范疇,應當依據國家《侵權責任法》來確定!暗紤]到緊急現場救護行為是一種人道主義救助,可以為專業人員的后續救治、挽救患者生命和健康贏得寶貴時間。”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丁偉表示,地方立法應當在全社會鼓勵和倡導這一救護行為。
“參閱國內外相關立法,緊急現場救護行為免責的基本條件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救護者具有一定急救技能,二是按照相關急救規范施救!倍フf,為此立法明確,滿足這兩個條件的緊急現場救護行為“受法律保護”“對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不承擔法律責任”。
市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委員吳凡認為,“目前遇到有急救的情況,老百姓徘徊在救與不救的當口上,此次立法能夠明確緊急救護予以免責,非常不容易,也是本次立法當中一個很大的亮點!
但也有委員表示憂慮,市人大內司委主任委員沈志先說,按照草案規定,就是必須要具有急救技能的市民,并且是按照急救操作規范來實行救護,他的緊急救護行為是受到法律保護,依法不承擔法律責任。
“這一條難以解除愿意做好人的市民的后顧之憂。”沈志先認為,是否改成“市民善意的緊急現場救護行為受法律保護”“對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不承擔法律責任”,同時再加一句“由政府酌情予以補償”。
交接時間需要論證
不少常委會委員注意到,二審稿刪去了“對急危重患者,院前急救和院內急救一般應當在10分鐘內完成交接”的規定。
據丁偉介紹,之前有些委員、部分醫護人員和有的單位提出,目前,醫療機構有限的急診資源與患者日益增長的急診需求之間矛盾突出,醫患關系沒有明顯改善,10分鐘內完成交接這一規定在實踐操作中還缺乏相應的實施基礎和條件。建議逐步制定和完善院前急救和院內急救銜接的制度性規范,分階段、分步驟地推進該項工作。所以刪去了原草案中“對急危重患者,一般應當在10分鐘內完成交接”的規定。
可是,這個條款是留是刪,引起了會場內委員們的爭議。
“10分鐘是針對急危重患者的,而不是一般的患者。而且我們這個法條給救護車的布點做了強制的規定,給車輛的配置做了強制的規定,給人員的待遇做了強制的規定,給提升車輛的信息化水平做了強制的規定。也就是說,把方方面面都考慮到了,為什么最后的交接這10分鐘又抹去了?”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副主任委員張辰說。
“大家的分歧主要在于‘10分鐘的規定’是否能在實踐中做到!眳⒓訉徸h的市人大代表吳堅認為,這不是討論10分鐘的問題,而是應該討論多長時間是合理、可操作的問題!拔艺髑罅松磉吅芏嗬习傩盏囊庖,他們跟我講一條,中國人有一句話‘人命關天’,‘救人一命勝造七級浮屠’”。吳堅認為,問題的爭論焦點不在于10分鐘要不要刪去,而是要對10分鐘的時間進行論證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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