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發揮立法引領、規范作用,推動和保障價格改革,進一步完善市場決定價格機制和加強市場價格監督管理,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于3月30日審議通過了《湖北省價格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于6月1日起施行。條例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國務院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的要求,從確定政府職責、經營者價格權益、經營者價格行為、政府定價行為、價格調控、價格監督與服務、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了規定,使我省價格管理工作進一步走上法治化軌道。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2016《湖北省價格條例》最新解讀,歡迎閱讀!
一、確定政府價格管理原則
正確處理政府和市場之間的關系,堅持放管結合、改革創新,為經濟社會發展營造良好價格環境,是政府的重要職責。條例強調要完善市場決定價格機制,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同時要求健全政府定價制度,明確政府定價范圍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和網絡型自然壟斷環節。為確保價格改革立法先行,條例明確規定省人民政府可以在國家確定的區域內,按照先行先試的原則,依法制定促進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價格政策。
二、明確經營者價格權利和義務
維護經營者價格權益是發揮市場決定價格作用的前提和重要內容。條例明確了經營者定價權、建議權、知情權和控告權等四種權利,包括:依法自主制定屬于市場調節的價格和在政府定價機構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價格;向政府定價機構提出制定或者調整價格的建議;從政府定價機構獲取有關價格信息;檢舉、控告侵犯合法價格權益的行為。同時,明確了經營者義務,主要包括:執行政府定價以及政府定價機構依法制定的價格行為規范;按照規定明碼標價,真實明確標示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配合政府定價機構開展成本調查、成本監審、價格監測、價格認定,并如實提供價格統計信息和會計憑證、賬簿、報表等有關資料;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等等。對于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的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公開成本。
三、規范經營者價格行為
針對市場經濟條件下存在的價格方面的突出問題,條例重點對經營者價格行為予以規范。條例在明確經營者不得有價格法禁止的不正當價格行為的基礎上,結合實際進一步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進行交易,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同時對新形勢下需要禁止的經營者強制交易等不公平價格行為作了列舉性規定。
相對封閉區域及網絡的經營價格問題社會普遍關注,條例對于機場、車站、碼頭、高速公路服務區、景區、大型展覽區等相對封閉區域內的價格行為,一是明確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與就近區域市場價格水平大體相當的原則,并參照經營成本,依法制定相對封閉區域內的商品和服務價格行為規范;二是規定相對封閉區域內的業主或者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將有關價格信息向社會公布,并加強對經營者價格行為的監督管理;三是明確經營者應當根據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合理制定其經營的商品或者服務價格并明碼標價。網絡銷售是一種新興的銷售業態,亟待通過立法予以規范。條例一方面要求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向網絡交易平臺的經營者提交其有效身份證明、經營地址、聯系方式或者工商登記資料等真實信息;另一方面要求網絡交易平臺的經營者應當核存并按照規定公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所提交的相關信息,協助價格主管部門進行監督管理,維護網絡交易價格秩序。
四、規范政府定價行為
規范政府定價首先要對政府定價的實體行為進行規范。條例從三個層面進行了規定,一是政府定價實行定價目錄管理,明確定價的項目、內容和部門,并將政府定價納入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向社會公開,便于公眾對政府定價機構進行監督;二是價格主管部門對其他政府定價機構的定價行為進行監督;三是價格主管部門要完善政府定價監督管理制度,建立政府定價與政府定價監督管理相分離的機制。
其次是從定價程序和定價原則上進行了規范。條例規定政府定價應當履行成本監審、公眾參與、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公布等程序。制定專業技術性較強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應當組織專家論證,聽取專家意見和建議。同時明確政府定價應當統籌影響價格的各種因素,開展市場價格、市場供求、社會承受能力調查分析,按照規定進行成本監審,核定定價成本,并向社會公開成本監審結論。
第三對政府定價聽證進行了規范。條例一是規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定價聽證的建議;二是規定了應當保障聽證參加人具有廣泛性、代表性,充分反映各相關利益方的訴求和意見,政府定價機構及相關單位應當為聽證參加人提供便利和條件;三是規定了消費者不得少于聽證參加人總數的百分之五十;四是規定了聽證參加人以自愿報名方式產生,需要隨機選取的,應當現場公證。
五、加強價格調控
在價格調控方面,根據《國務院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的精神,條例按照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生態效益補償制度的要求,對自然資源及其產品價格形成機制進行了規范,以促進資源保護和節約利用,同時規定政府應當建立價格監測機構和網絡,完善價格預警機制和應急處置體系,提升價格總水平調控能力。對于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商品或者服務價格顯著上漲實行積極的干預措施。此外,條例還在社會救助、社會保障與物價上漲掛鉤的聯動機制、政府價格調控專項資金等方面作了明確規定。
六、完善價格監督與服務
價格監督與服務是價格主管部門的重要職責。條例針對我省實際情況,在四個方面作出具體性規定。一是當市場價格總水平出現劇烈波動等異常狀態、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異常波動或者可能異常波動、社會反映強烈的價格問題、重大價格政策出臺或者重大活動期間,價格主管部門可以采取書面通知、約談、公告等方式,提醒告誡相關經營者、行業組織等履行法定價格義務和不履行義務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二是在經營者自主定價領域,政府定價機構應當依法制定相應的監督管理辦法,加強對經濟社會影響重大、與民生緊密相關價格的監督管理;對存在市場競爭不充分、交易雙方地位不對等或者市場信息不對稱等問題的領域,應當依法制定相應的價格行為規范,合理引導經營者價格行為;三是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價格信用制度體系,建立經營者價格信用檔案,按照規定公布失信者單位名稱或者個人姓名,并與有關部門對失信者實施聯合懲戒;四是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價格法律、政策、信息等方面的咨詢服務制度和價格爭議調解機制,根據經營者、消費者以及行業組織的申請,及時提供咨詢服務或者組織調解價格爭議。
七、嚴格法律責任
條例主要從以下四個方面對價格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作出具體規定:一是經營者不執行價格行為規范且不予以改正的,納入失信者名單;二是對相對封閉區域的經營者未明碼標價的,提高了罰款下限;三是對網絡平臺經營者不依法核存并公布網絡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經營者提交的身份信息、價格信息的,設置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四是對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等行為,視不同情節,給予相應處罰。同時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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