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電梯使用安全條例
(5月28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7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加強電梯使用安全工作,預防電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電梯使用以及與電梯使用安全相關的制造、安裝、改造、修理、維護保養、檢驗檢測、應急處置、監督管理等活動。
電梯的范圍按照國務院批準的目錄確定。
個人或者單個家庭自用電梯改作公共使用的,執行本條例。
第三條電梯使用安全工作應當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權責明確、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電梯使用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電梯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做好電梯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鼓勵特種設備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參與電梯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行業自律機制,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提供電梯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咨詢等服務,提高電梯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宣傳教育,普及電梯安全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電梯安全意識。
電梯制造單位,安裝、改造、修理施工單位,維護保養單位,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知識的宣傳,引導社會公眾正確使用電梯。
幼兒園、學校應當將電梯安全知識作為安全教育的重要內容,培養幼兒、學生安全、文明使用電梯的習慣。
監護人應當履行對被監護人安全、文明使用電梯的監護義務。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電梯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的公益宣傳,對違反電梯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七條電梯井道工程設計、電梯的選型和配置,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以及標準的規定,并與建筑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
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以及標準對電梯井道工程設計、電梯選型與配置未作規定,或者電梯的使用環境、條件和實際運作工況有特殊要求的,建設單位應當提出電梯選型、配置要求,組織協調、進行風險評估,確定電梯井道設計方案。
第八條電梯投入使用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明確使用管理人:
(一)新安裝電梯未移交所有權人的,項目建設單位為使用管理人;
(二)自行管理的,所有權人為使用管理人;
(三)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托人為使用管理人;
(四)出租配有電梯的場所,可以約定電梯的使用管理人;沒有約定的,按照本條第二項、第三項明確電梯使用管理人。
未明確使用管理人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條電梯使用管理人是電梯使用安全管理的首負責任人,對電梯日常使用安全負責,履行下列義務:
(一)在電梯投入使用前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電梯使用登記,使用管理人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變更登記;電梯屬于產權共有的,可以協商確定其中一個共有人辦理登記;
(二)指定或者配備電梯安全管理人員,督促其規范管理和使用電梯鑰匙;
(三)健全電梯事故風險防范、應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
(四)在電梯的明顯位置標明使用登記標志、檢驗標志、警示標志、安全注意事項、使用年限屆滿日期以及服務、投訴、救援電話;
(五)確保電梯緊急報警裝置有效使用和值班人員在電梯運行期間在崗;
(六)對電梯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并作出記錄;沒有相應資質的,應當委托取得相應制造、安裝、改造、修理資質的單位維護保養電梯;
(七)對電梯使用情況進行日常檢查,發現不安全乘坐電梯行為的,及時制止;
(八)對運載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容易造成電梯損壞的家具、家用電器等物品的,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技術措施或者安排人員進行現場管理;
(九)電梯發生故障或者存在事故隱患的,立即停止使用,在電梯口的顯著位置設置停用標志,并及時進行檢修,未取得維護保養相關資質的,應當及時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檢修;
(十)發生乘客被困故障時,立即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配合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實施救援,并按規定及時報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十一)對電梯轎廂進行裝修可能影響電梯使用安全的,應當在電梯制造單位的指導下進行,裝修完成后,應當通知電梯制造單位進行測試,經測試符合國家相關安全技術規范后方可投入使用;
(十二)協助做好電梯的更新、改造、修理、檢驗和風險評估工作;
(十三)對機場、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電影院、劇院等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的電梯實施實時監控,監控數據應當保存不少于一個月。
對自行管理的電梯,使用管理人可以將前款所列義務中的一項或者多項委托他人管理,受托人對受托事項履行安全管理義務。
第十條使用管理人應當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并長期保存。安全技術檔案包括:
(一)電梯設計文件、型式試驗報告、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維護保養說明、應急處置技術指導文件等出廠文件;
(二)隱蔽工程資料及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施工過程記錄,重大技術問題處理文件等施工文件;
(三)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安全保護裝置定期校驗、檢修記錄,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四)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報告、安全評估報告。
電梯制造單位,安裝、改造、修理施工單位,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等專業服務機構應當向使用管理人提供相關技術資料。
使用管理人變更的,原使用管理人應當將電梯安全技術檔案完整移交給新的電梯使用管理人。
第十一條電梯投入使用前,電梯使用管理人應當建立崗位責任、隱患治理、應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健全電梯事故風險防范機制,保障公眾安全。
建立電梯公眾責任保險制度,鼓勵、支持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投保電梯公眾責任保險。
第十二條電梯制造單位應當保證電梯的質量、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標符合法律法規以及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要求,履行下列義務:
(一)提供電梯設計文件、型式試驗報告、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維護保養說明、應急處置技術指導文件;
(二)明確整機或者重要部件的使用年限,并在使用年限屆滿九十日前書面告知使用管理人;
(三)建立電梯整機、重要零部件驗收和溯源制度;
(四)保證電梯零部件的供應,提供電梯安全運行和故障處理的技術指導,協助開展應急救援等專業技能培訓;
(五)對電梯安全運行情況定期進行跟蹤調查,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立即告知電梯使用管理人并提出處理意見;
(六)對在保修期限內的保修事項,履行保修義務;
(七)對因設計、制造原因造成電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立即停止生產,依法實施召回,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提倡制造單位采用現代信息管理技術,對電梯安全運行實施跟蹤、提供服務。
在本省銷售境外制造的電梯,制造單位沒有在境內設立直銷機構的,應當明確在境內注冊的代理商,由代理商承擔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制造單位的義務。
第十三條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以及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施工,真實記錄施工過程,并在竣工驗收后三十日內將監督檢驗報告、隱蔽工程資料以及施工過程記錄、重大技術問題處理文件等技術資料移交給電梯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使用管理人。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工程經監督檢驗合格并竣工驗收后,電梯施工單位將電梯鑰匙以及技術資料移交給電梯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使用管理人的,即為交付使用。在交付使用前,電梯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電梯被他人使用。
第十四條移裝電梯的,電梯使用管理人應當委托電梯制造單位或者電梯檢驗檢測等專業服務機構進行安全評估。
出廠文件不齊全的電梯不得移裝。
第十五條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按照維護保養合同以及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規定對電梯進行維護保養,確保維護保養質量,履行下列安全管理義務:
(一)在業務所在地有固定的經營場所,配備相應作業人員、儀器設備,并書面告知所在地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二)實施維護保養時現場作業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做好自身安全防護;
(三)在維護保養期間采取圍蔽、警示等安全防護措施,防止意外發生;
(四)至少每十五日對電梯進行一次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等維護保養工作,并經使用管理人簽字確認;
(五)在維護保養結束前對維護保養質量進行復核;
(六)在電梯的顯著位置載明近期電梯維護保養記錄;
(七)建立維護保養檔案,真實記錄維護保養情況,檔案保存期不少于四年;
(八)未經使用管理人同意不得將維護保養事項轉包、分包給其他維護保養單位;
(九)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公布應急救援電話,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接到故障通知后,三十分鐘內趕到現場,并迅速采取應急救援措施;
(十)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對本單位電梯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記錄保存不少于兩年。
提倡維護保養單位采用現代信息管理技術,對電梯維護保養質量和維護保養行為實施監控。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可以通過簽訂聯保協議等方式委托其他具備應急救援能力的單位提供專業化、社會化的應急救援服務。
第十六條提倡電梯制造單位維護保養本單位制造的電梯。制造單位設立或者委托的單位維護保養其制造的電梯的,無需再取得相應許可,但應當書面告知負責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七條變更在用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的,電梯使用管理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憑合同原件等相關證明到電梯檢驗機構變更電梯檢驗標志相關內容,檢驗機構應當及時出具新的檢驗標志。
電梯檢驗機構應當自出具新的檢驗標志之日起五日內,向負責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更新后的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信息。
第十八條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告知電梯使用管理人,提出處理建議和所需費用;發現嚴重事故隱患的,還應當向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嚴重事故隱患報告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組織制定電梯事故應急預案,并在接到事故報告后,依法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組織應急救援。
第二十條電梯乘用人應當遵守電梯乘用規范,安全使用電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使用明示停用的電梯;
(二)超過額定載荷使用電梯;
(三)在電梯內嬉戲、打鬧、蹦跳,或者在運行的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滯留;
(四)強行開啟電梯層門、轎廂門;
(五)拆除、損壞電梯的零部件、附屬設施或者標志、標識;
(六)其他危及人身安全或者電梯安全運行的行為。
電梯乘用人發現電梯運行異常的,應當立即告知電梯使用管理人或者其他相關人員。
電梯乘用安全規范由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二十一條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響電梯使用安全的,電梯使用管理人應當委托電梯制造單位或者檢驗檢測等專業服務機構進行安全評估,并根據評估結論對電梯進行更新、改造、修理:
(一)整機或者重要零部件使用年限即將屆滿的;
(二)因電梯故障導致人員傷亡的;
(三)受水災、火災、地震等災害影響的;
達州養犬管理條例最新
時間:2024-02-26 07:0:12廣安養犬管理條例最新
時間:2024-02-26 06:0:14宜賓養犬管理條例最新
時間:2024-02-26 06:0:23南充養犬管理條例最新
時間:2024-02-26 06:0:29